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物权法定、“不变不换”、便民利民原则,从规范登记业务受理、依法明确登记权利类型、创新方式开展林权地籍调查、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加快数据资料整合移交、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等6个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全面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适应林业发展改革需要。
《通知》要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要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原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
《通知》提出,登记机构要适应改革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登记。同时,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创新方式开展地籍调查,做好林权地籍资料核验。各级登记机构、林草部门要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依法依规解决权属交叉、地类重叠等难点问题。
《通知》强调,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内部能够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避免折腾群众、反复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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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各级登记机构、林草部门要密切配合,基于同一张底图、同一个平台,加快数据资料整合。数据整合不得推倒重来,要更大化利用原林权登记数据,根据位置内业落图,在不做大量外业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基本整合。各地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数据整合和资料移交,2021年底基本完成数据建库,并汇交到自然资源部。
《通知》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不动产登记,并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做好衔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重点林区原林权证继续有效,已明确的权属边界不得擅自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