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该联合体是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投标风险,弥补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项目完工的可靠性。
实践中只有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才适用联合体共同投标。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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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