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 ",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资质条件进行了审查,并对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2018年第三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福建瑞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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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批准中*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评价范围调整。
四、批准山西省化工设计院等3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五、批准巢湖中环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对山西省化工设计院予以缩减评价范围,注销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资质。
七、不予批准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评价范围调整、资质晋级。
八、不予批准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并注销资质。
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之一项至第五项中的机构以及第六项中缩减评价范围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除之一项外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六项中注销资质的机构以及第八项中的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项至第六项以及第八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缩减评价范围或注销资质前,按原资质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赵晶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