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填报的技术负责人刘明个人业绩及任职经历不属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25号),你单位于2025年3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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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5/art_d3af25e1bf1f4c8f94e1fc775aad39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