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第四条 省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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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二)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编制本省综合地图集;
(六)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七)其他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其他应当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10年;设区的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三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
市、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归口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县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市、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不归口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以及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006年11月1日南昌市人民 *** 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1月17日 南昌市人民 *** 令第115号公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 *** 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我市共保留行政许可项目450项。其中,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81项;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97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9项;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36项;省 *** 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7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市审改办要切实加强实施的监管并做好后续衔接工作。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布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备注 1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县级以上 *** 投资主管部门
部分参加
联审
2
不需要中央 *** 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
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
批
市发改委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县级以上 *** 投资主管部门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市发改委
初审
5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改委6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市发改委7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审批市发改委8招标事项核准项目审核部门9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10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1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县级以上发改委12开办煤炭企业审核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13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1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15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查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16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县级以上经贸委
初审
17招标事项(技改项目)核准项目审批部门18流标(技改)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19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20
供电营业许可证发放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
经贸委初审
2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全作业批准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
2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市经贸委23权限内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市经贸委24权限内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县级以上 *** 投资主管部门25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省、设区市、县经贸委26权限内境外投资(技改)项目核准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27限额以上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28
限额以上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经
贸委审核,市经贸委初审
29
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外的新型墙体
材料产品认定市经贸委
30在规定区域使用粘土实心砖批准市经贸委审核,市 *** 审批31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市经贸委3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市经贸委
33
民办学校办学许
可证核发
(1)民办学校分立、合并
市教育局
(2)名称、层次、类别的
变更(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
办学校3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5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36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市教育局
37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
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的子女跨地段、
跨县区入学批准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
38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公安消防机构39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40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41
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
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
42
水上加油设施设置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
临时性许
可43消防培训合格证核发公安消防机构44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45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46枪支、弹药运输许可市公安局47城市养犬审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4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
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49大型群体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50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5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5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5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
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5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市、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55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