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006年11月1日南昌市人民 *** 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1月17日 南昌市人民 *** 令第115号公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江西省南昌市合并全资子公司测绘资质,市 *** 对江西省南昌市合并全资子公司测绘资质我市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江西省南昌市合并全资子公司测绘资质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江西省南昌市合并全资子公司测绘资质,我市共保留行政许可项目450项。其中江西省南昌市合并全资子公司测绘资质,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81项;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97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9项;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36项;省 *** 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7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市审改办要切实加强实施的监管并做好后续衔接工作。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布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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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县级以上 *** 投资主管部门
部分参加
联审
2
不需要中央 *** 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
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
批
市发改委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县级以上 *** 投资主管部门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市发改委
初审
5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改委6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市发改委7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审批市发改委8招标事项核准项目审核部门9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10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1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县级以上发改委12开办煤炭企业审核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13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1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15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查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16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县级以上经贸委
初审
17招标事项(技改项目)核准项目审批部门18流标(技改)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19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20
供电营业许可证发放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
经贸委初审
2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全作业批准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
2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市经贸委23权限内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市经贸委24权限内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县级以上 *** 投资主管部门25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省、设区市、县经贸委26权限内境外投资(技改)项目核准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27限额以上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28
限额以上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经
贸委审核,市经贸委初审
29
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外的新型墙体
材料产品认定市经贸委
30在规定区域使用粘土实心砖批准市经贸委审核,市 *** 审批31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市经贸委3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市经贸委
33
民办学校办学许
可证核发
(1)民办学校分立、合并
市教育局
(2)名称、层次、类别的
变更(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
办学校3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5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36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市教育局
37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
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的子女跨地段、
跨县区入学批准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
38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公安消防机构39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40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41
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
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
42
水上加油设施设置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
临时性许
可43消防培训合格证核发公安消防机构44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45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46枪支、弹药运输许可市公安局47城市养犬审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4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
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49大型群体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50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5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5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5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
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5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市、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55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江西省南昌市分公司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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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资料
总公司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份(盖公章);
2)设立、历次变更章程复印件各3份(每页盖公章);
3)总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合并全资子公司测绘资质的公司登记机关出具江西省南昌市合并全资子公司测绘资质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核转登记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3份(盖公章);
5)国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份(盖公章);
6)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份(盖公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盖公章);
8)资质证书复印件3份(盖公章)。
南昌营业单位(分公司)提供:
1)办公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合并全资子公司测绘资质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2份,
2)以总公司名称或分公司负责人姓名租用;
3)租赁面积与实际面积及经营规模一致;4)租赁用途与实际用途及经营范围一致;
5)租赁期限一年或以上;6)该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
7)南昌营业单位(分公司)负责人江西省南昌市合并全资子公司测绘资质的身份证,分公司的电话、传真、邮箱。
备注:以上资料仅适用于非生产型公司。
时间:承办时间:15-20个工作日。
服务内容
1)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副本及IC卡;
3)国税正本和副本;
4)地税正本和副本;
5)分公司公章、财务章及负责人私章。
支付方式:申办前一次性支付。欢迎用现金、转账、电汇、支票或本票支付到我们指定的香港或内地账户。
后续服务:进出口批文、开户(纳税专户、结算户等)、购发票、申请一般纳税人、变更、做账报税、年审、财务税务规划等。
企业合并后资质如何合并
企业合并后资质不可以合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扩展资料:
企业资质申请:
基本条件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所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所申请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手续。
央企条件
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颁发《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非中央条件
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审批。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根据申请材料,对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 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以及实际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发给相应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