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院具体做什么工作的 有什么部门?
测绘院具体做某个地区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和维护,以及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提供多种不同比例尺现势图,同时还承担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城市地下综合管线探测、基础地理信息开发和制图等项工作。
以天津市测绘院为例部门主要有天津市测绘院地理信息中心、天津市测绘院测绘一院、天津市测绘院测绘三院、天津市测绘院测绘四院、天津市测绘院测绘六院、天津市测绘院测绘七院、天津市测绘院测绘八院、天津市测绘院滨海分院、天津市测绘院遥感工程院、天津市测绘院基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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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测绘院下设11个职能处室、10个测绘作业院和1个中心(天津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全院共有在职职工646人,其中博士研究生8人,硕士研究生97人,正高级工程师21人,高级工程师120人,工程师112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全院职工的39.2%。
职能处室:负责全院的日常事务工作。测绘作业院:负责全市域基础测绘、地形测绘、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以及地图的编制和印刷等工作。天津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负责天津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及测绘成果的对外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维护和编辑制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用开发与技术研究等。
江西核工业测绘院(原核工业华东地质局测绘大队)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CBD中心,是全国首批综合性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是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是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江西省遥感应用协会等团体会员单位。2019年3月,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院长涂梨平荣获“地理信息产业杰出女企业家”荣誉称号。
测绘院业务范围包括: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三维建模、大地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登记 *** 、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互联网地图服务、计算机集成及软件开发、无人机整套解决方案、激光雷达行业解决方案、地质灾害自动检测系统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测绘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江西核工业测绘院争创全国一流测绘院
地形测绘需要的资质?
当然可以
不过测量的地形的权限有限制
可以从甲级单位包下活
现在都是这么做的
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2001修正)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测绘活动及管理、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所列外,还包括在陆地(含江河、湖泊)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及专业测绘成果:
(一)各种类型的地图集(册);
(二)陆地、水下地形测量数据和图件及有关的国土地理数据和图件;
(三)测绘过程中形成的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
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细则、图式)测绘形成的测绘成果。专业测绘成果是指根据专业需要,按照专业测绘的技术标准(各业务部门的测量规范、细则、图式)测绘形成的成果。第四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是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组织全省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市、县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 *** 有关部门及中央驻省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驻省军事部门负责本省军事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及中央驻省单位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下列规定,按年度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
(一)按国家技术标准测制的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成果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量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目录及副本;
(三)用于测制1∶500—1∶25000比例尺地形图、地籍图的各种航空摄影底片目录及航摄鉴定表、航片索引图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省境专题地图及普通地图、地图集的图件(一式两份);
(五)控制面积大于十平方公里的五秒级以上(含五秒级)城市控制测量及其他工程控制测量成果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六)下列测绘成果按年度汇交目录及接图表(一式一份)外,图件的复印件(一式一份)可推迟半年汇交:
1∶5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一平方公里以上;
1∶1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四平方公里以上;
1∶2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十平方公里以上;
1∶5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二十五平方公里以上;
1∶10000—1∶25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
(七)地籍图的目录接图表(一式一份)。
外省测绘单位在我省境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亦按前款规定办理。
地籍测量的成果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测绘成果的副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天文测量:技术设计书,外业技术总结,内业技术总结,成果表;
(二)三角测量及导线测量包括长度测量(含基线及边长),国家技术标准四等以上(含四等)及五秒级控制测量:技术设计书、锁网展点图、点之标志及位置说明,外业技术总结及验收报告,内业技术总结,成果表:
(三)水准测量,国家技术标准四等以上(含四等):技术设计书、点之标志及点位置说明,路线图,外业技术总结及验收报告,内业技术总结、高差及高程表;
(四)重力测量:技术设计书、点之记、展点图、异常图、重力异常成果表,重力点坐标成果及其说明,技术总结及验收报告。第七条 测绘成果保管或使用单位对于内部使用和保密测绘成果应按下列规定实行科学管理:
(一)统一编号、登记、造册;
(二)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管、领取、借用等具体管理制度;
(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四)设专人管理,如机构或管理人员变动,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第八条 保密测绘成果的递送必须严格包装加封交机要部门寄送或由两人携带(押运),内部使用的测绘成果可按一般内部文件管理规定运转。第九条 保密测绘成果已失去使用价值(陈旧过时,破损)需销毁的,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
销毁保密的测绘成果应建立登记清册,并归档长期保存。销毁清册的主要内容包括:成果名称、图幅编号、密级、来源、数量、机(秘)密号、编制单位,出版单位和时间、销毁原因等。清册封面应有鉴定人、监销人、经办人的签字,批准人或批准销毁的文号,销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