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第四条 省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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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二)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编制本省综合地图集;
(六)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七)其他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其他应当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10年;设区的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三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
市、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归口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县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市、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不归口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以及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景德镇市瓷都房产测绘中心怎么样?
景德镇市瓷都房产测绘中心是2003-07-03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7号(房地产大厦四楼)。
景德镇市瓷都房产测绘中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60200751119352J,企业法人伍永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景德镇市瓷都房产测绘中心的经营范围是:房产测绘,测绘咨询、培训;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绿地面积测量、民防测量、消防测量;工程测量:控制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凭相关资质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368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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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
进行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可以下载百度APP,在百度APP中搜索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进入后进行查询即可,步骤如下:
1、首先打开百度APP。
2、在搜索栏输入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
3、输入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后,下拉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点击一键查询。
4、最后在出现的界面输入要查询的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名称,点击查询即可。
注意事项:
查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后返回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首页,点击右上角关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方便以后查询其他企业测绘资质。
「中部崛起势正劲·江西篇」景德镇:全力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
景德镇是我国最主要的直升机研发和总装生产基地,相继被评为“国家新型工业化直升机产业示范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集聚发展试点”“江西省首批军民融合示范基地”“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景德镇市委军民融合办公室提供数据显示,景德镇航空产业总产值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预计数)、2025年(预计数)分别为200亿元、220亿元、253亿元、260亿元、300亿元。通用航空产业总产值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预计数)、2025年(预计数)分别为7亿元、9亿元、12亿元、15亿元、22亿元。
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基础“实”
景德镇被誉为“中国直升机的摇篮”。景德镇航空产业始于1969年国家国防战略布局,50年的发展,经历了测绘仿制、参考样机设计、改进改型自主研发等主要历程,诞生了亚洲更大吨位的直升机直-8、我国首个军民通用型直升机直-11、之一架大型民用运输直升机AC313、之一个通过AEG审查的轻型通用直升机AC311等中国直升机史上的多个“之一”,直升机产销量连续三年实现增长,占国产直升机份额60%以上,2019年,全市航空产业总产值253亿元,奠定了景德镇直升机研发制造在全国的先进水平和重要地位。
通用航空产业研发制造“强”
景德镇航空产业有两张靓丽的名片,一个是602所,是国内唯一的直升机整机研发机构;另一个是昌飞公司,已成为全国更大的直升机生产企业,拥有多系列、多型号直升机整机智能制造生产基地。正是国家级的厂所高度融合,铸就了景德镇航空产业的坚实基础和独特优势。同时,景德镇高新区与昌飞公司整合资源优势,合作共建航空零部件产业园,已落户企业22家,项目涵盖航空座椅、内饰件、航电设备等领域。
通用航空产业平台起点“高”
景德镇市现有2个国家级国际 科技 合作基地,1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2个省级 科技 协同创新体,2个海智工作站,1个产业创新联盟,1个院士工作站,1个博士工作站,1个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昌飞公司理化检测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多个军民融合 科技 服务机构,以及602所直升机低速风洞、电磁兼容实验室、噪声试验室、强度试验室等重点实验室,其中昌飞公司、602所分别被国家 科技 部列为“国防 科技 合作基地”。
通用航空产业配套保障“全”
景德镇市依托昌飞、602所等骨干科研生产单位,全力推进航空产业发展,已有整机制造企业3家(昌飞、江直、德利),零部件配套企业50余家,具备多用途、多系列、多型号直升机和航空零部件研发、生产及配套较完整的产业链,能够为通航产业提供直升机研制、试飞、维修、运营等“一站式”服务。
据了解,2017年至今示范建设去的了以下主要成效。机场建设指标:2017年至今景德镇范围内共有3个可承担通航业务的机场,2020年将增加浮梁通用机场;2017年景德镇市内起降点有6个,2018增至8个,2019年增至10个。2019年昌飞公司在景德镇及周边地区布局起降点高达103个,预计2025年将完成布局213个起降点。运营规模指标:2017年全市2家通航运营企业拥有航空器8架,2018年11架,2019年12架,机队总量保持稳定增长,预计2025年达到22架。飞行作业2017年710小时,2019年1300小时,每年以年均两位数的增长率快速增长。制造规模指标:2017年直升机及工业级无人机突破200架,AC313、AC311、AC311A、小青龙无人机、JH-2直升机、JH-5无人机、天眼无人机等已实现量产,年均交付量增速20%,2019年直升机及工业级无人机产量达到260架。其他数据指标:截至2019年,建设研发中心7个,通用航空领域企业50家,行业从业人员1332人,取得航空类专利105个。
目前,已经建成了吕蒙军民两用机场、高新通用机场、飞行员培训基地等基础设施,拥有和利通航景德镇公司、江西赣翔2家通航运营企业,已开展应急救援、空中游览、飞行员培训等一系列通航运营业务。
一是应急救援服务。建立了赣东北首个国家级航空应急救援基地,成为全省首个 *** 采购直升机的城市,依托昌飞公司装备、设施、技术、人才等通航保障,开展了警用执法、应急救援、高速巡查等通航作业。2019年4月,我市南山发生森林火灾,蔓延到枫树山林场,过火面积20公顷。我市出动两架AC313直升机、一架AC311直升机执行空中森林灭火作业,洒水50多吨,与景德镇280余名地面扑火人员协同作战,快速有效控制火情蔓延,受到了 社会 各界的一致好评。
二是通航短途运输和空中游览。开通景德镇至南昌“通航快线”,将两地行程从3小时缩短至30分钟。昌飞公司率先使用航空 旅游 装备“AC311直升机”在婺源、井冈山、明月山、龙虎山、大觉山、仙盖山等景区开展“航空+ 旅游 ”试点,为拓展通航新兴业务运行、促进 旅游 资源开发、建立立体 旅游 交通 *** 方面发挥了推广和示范作用。
三是飞行员培训。昌飞公司并购和利通航,在景德镇成立分公司,将首个国产民用直升机飞行培训基地落户景德镇,已开展飞行员培训300余小时;江西赣翔取得直升机飞行员私商照培训资质、成为省内之一家直升机飞行员私商照培训企业,并已开展8期无人机飞手培训班,培训飞手60余名。
四是通航飞行服务。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志杰联合昌飞公司建立了全国首个低空空域管理暨通航飞行服务院士工作站,全力推动建设江西“天网”“地网”,为建立低空管制和航空救援体系打造江西模式,争创国家标准。
五是通用航空文化建设。建成了全省首个直升机 科技 馆,日更高客流量突破5万。目前正在建设航空主题特色的景德镇市 科技 馆,将全力打造成 科技 展示中心、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 旅游 服务窗口、公众休闲 娱乐 场所等为一体的 科技 馆。
据了解,已完成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和空域规划、航空小镇概念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规划面积约12平方公里,形成了“一江两岸、一镇五区”的功能布局。已累计投入30亿元,完成征地约2000亩,征收房屋近10万平方米,启动30余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中:航空大桥已建成通车;10平方公里的路网已基本形成;污水管网升级改造全面完成;20万平米航空产业标准厂房大部分主体封顶。景德镇目前正在实施的通航及配套重点项目32个,总投资139亿元,累计完成投资约56.99亿元,主要分为研发创新平台、整机制造、零部件配套、通航文化 旅游 及配套基础设施等领域。其中:昌飞公司直升机总装园一期项目已全部建成,铆装、机加、动部件、复材、整机、喷漆等厂房和交付中心、综合库房、物流配送中心和直升机维修中心等全部投入使用,并新增主要工艺设备240余台。二期项目航空工程中心、专家楼主体已开工建设;AC313、AC311、AC311A整机生产线已投产,AC310、S300正在办理适航取证手续。江直公司成功与乌克兰DB公司签署了合作组装生产AK1-3型直升机协议;小青龙无人机、JH-2直升机、JH-5无人机、天眼无人机等四款机型共形成年产300架产能。德利公司年产150架KA-2HT型双座双发轻型直升机项目总装厂房、复合材料厂房已竣工,新建两栋数控加工中心厂房钢结构正在吊装。航空零部件园已落户企业22家,18家企业厂房主体已完工,7家企业已投产。
2017年10月,成立景德镇市招才引智局、景漂景归人才服务局,把航空人才发展提到重要战略高度,大力引才、留才、育才,主动做好人才服务工作。2017年12月,印发《景德镇市航空产业发展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集全市之力推进航空产业发展。2019年3月,出台《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实施办法》《景德镇市强化航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等招才引智政策,促进航空人才集聚。2019年4月,出台《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通用航空公共服务飞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明确了景德镇通航飞行服务对接运行机制、通航飞行服务机型及适用范围,服务费用结算等细节,以每年不低于600万元的额度,分别与昌飞公司、江直公司签订了 *** 飞行服务采购协议。
景德镇市紧紧围绕实现千亿“航空梦”的发展目标,抢抓国家航空产业战略布局的 历史 机遇,按照“江西航空产业大起来、航空研发强起来、江西飞机飞起来、航空之城兴起来、航空市场旺起来”的要求,顺应国内外通航产业发展趋势,突出景德镇优势和特色,通过提升通用航空飞机及其配套产业制造能力水平,加大通航产业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力度,打造以景德镇为中心辐射周边的应急救援体系,培育和促进通航运营市场兴旺,以军民融合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为抓手,实现通航产业的融合发展,以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营造通航产业发展良好环境,推动通用航空综合示范区 健康 和可持续发展,真正做大做强景德镇通用航空产业。(王健摄影)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 *** 、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