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江西省南昌市城市道路花坛测绘资质取消的词条

2024-05-16 江西测绘资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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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申请,需要走哪些程序?

测绘资质办理的流程到底是怎么样的?

包含江西省南昌市城市道路花坛测绘资质取消的词条

通常来看不同资质级别对应的审批流程不一样,2021测绘资质新的管理 *** 规定,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其余9个专业类别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至升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甲级测绘资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环节;乙级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低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核准事项(含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

另外,一般来说测绘资质申报的流程大同小异,但是每个地方的审核节点会有些许小的变化,以湖南资质审批为例,其所经过的流程大概如下:单位申请-市经办人初审-市级局长转报-经办人待受理-经办人受理-省经办人审查-省级处长审核-省经办人发证;每个省份的资质审核周期不尽相同,整体来说一般是3个月左右能够下证

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市文化局(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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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1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下放县区)市广电局(2项)

(一)审核2项

1、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格

2、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机构资质市旅游局(3项)

(一)审批1项

1、国内旅行社的设立

(二)审核1项

1、导游证及执业上岗证

(三)备案1项

1、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市建委(4项)

(一)审核2项

1、建设工程招标 *** 单位资质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二)备案2项

1、本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有关材料

2、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市公安局(5项)

(一)审批1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

(二)核准3项

1、各专项农转非人员核准(下放县区,招生类农转非除外)

2、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

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中防盗安全门的生产许可

(三)审核1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的审核市交通局(6项)

(一)审批1项

1、城市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消(改登记)

(二)核准2项

1、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四级)评定

2、零担货物运输班线

(三)审核3项

1、跨辖区运输船舶运力增减(改登记)

2、零担货物运输班线初审

3、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一、二、三级)评定初审市国土资源局(7项)

(一)审批3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改日常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费缓缴或减免(改日常工作)

3、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改日常工作)

(三)审核2项

1、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

2、地下水取水许可、超采区、禁采区确定(改日常工作)

(四)备案1项

1、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改日常工作)

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市、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园林、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对监督、制止和举报损坏、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有功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人民 *** 应当组织城市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 *** 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集资和其他方式筹集。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承担城市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各类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

新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道路,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工二个月前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建设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建设照明、排水、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配套,并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要求。第十五条 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六条  *** 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护、维修。

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第十七条  *** 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自愿无偿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接管。第十八条 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十九条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围挡作业,设置警示标志,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 *** ,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在作业期和养护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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