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根据测绘法降低资质等级,测绘资质调整。

2024-05-31 江苏测绘资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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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

将第三条修改为:“省测绘管理机构管理全省测绘工作。

江苏省南京市根据测绘法降低资质等级,测绘资质调整。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 、 *** 、 *** 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人民 *** 领导下,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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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1、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2、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设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从事涉密测绘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签订保密责任书,接受保密教育。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4、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建档单位)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文件资料归档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建档工作。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建档工作应当纳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管理程序、质量控制、岗位责任。

颁发测绘资质证书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不包括

法律分析:颁发测绘资质证书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包括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根据《测绘法》(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三条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要依法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甲级是国家测绘局发,乙级是省局发,有的丙级、丁级可由市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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