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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章 测绘资质管理第十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计量检定合格的人口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从事相关测绘活动。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1、测绘地理信息监理项目、以多测合一方式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禁止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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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十八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系统,及时公布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等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名称和位置。
3、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设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从事涉密测绘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签订保密责任书,接受保密教育。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从事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协商自愿的原则,不得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交换和共享,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测绘应急保障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未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的,基础设施信息不得录入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系统。第十二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应当设立警示标识,修建防护设施。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江苏省测绘资质管理办理:基本要求 设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从事涉密测绘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签订保密责任书,接受保密教育。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多测合一”业务实行一次委托,由同一家测绘机构为同一建设项目提供相关测绘服务,即可减少业主单位的委托次数,又能共用部分基础性测绘成果,达到简化办事手续,共享数据资源,缩短测绘时间、节约测绘成本、全面提速增效。
多测合一合同范本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制。
“多测合一”管理工作 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成都市域范围内“多测合一”成果提交全流程实行网上不见面办理。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委托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联合测绘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合同未履行完毕解除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可重新委托其他测绘机构。
“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实行注册测绘师负责制,建立质量和信用监管体系,为工作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多测合一”是指将在行政审批中的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测绘业务,由原多项测绘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
三要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四要简化报件审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