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关于调整房产测绘资质

2024-06-09 江苏测绘资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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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增实地查看核验 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京华时报讯(记者刘雪玉)日前,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房产测绘审核范围,增加实地查看核验。该《通知》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于房屋交易、登记等房屋管理工作的房产测绘成果进行审核,确保房产测绘成果的合法性,满足房屋管理工作的需要。

江苏省南京市关于调整房产测绘资质

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做好衔接,《通知》对应进行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所有申请房屋预售许可的预测绘成果和新建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并申请不动产初始登记房屋的实测绘成果都应当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已办理完成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申请变更审核。

为强化对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通知》规定,对所有新申请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审核人员都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对于规定的查看内容,房屋实地情况与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出入的,将无法通过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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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对目前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条件、办理流程进行了集中梳理,按照预测、实测及变更等具体工作重新确定了应提交的材料及对材料的具体要求,重新规范了审核工作的办理流程。

按照《通知》要求,自3月1日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实行市、区分级办理。市住建委负责办理全市预测绘及部分项目实测绘成果审核,这部分项目主要包括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房屋及其他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发证房屋等。其他项目的实测绘成果审核由所在区房管局或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2-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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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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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以下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民政、价格、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保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的科技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地理信息的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 *** 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规范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采用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测绘系统或者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的南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基础测绘应当采用南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基准。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基础测绘应当执行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测绘技术规范。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监督管理。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市基础测绘相对独立坐标系统与国家其他坐标系统之间的转换关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基础测绘成果的坐标转换技术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本系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测绘成果的坐标转化工作。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铺设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各类工程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管线测量、竣工测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工程测量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属于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其成果归本级 *** 所有。

未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遥感资料的获取;

(三)市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市级公共区域内地下管线空间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补测;

(五)市级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公共平台及空间框架数据的建设与维护;

(六)市级地理国情监测;

(七)市级基础地理底图与行政区域图的编制;

(八)国务院、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三条 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和复测;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区公共区域内地下管线空间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补测;

(四)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公共平台及空间框架数据的建设和维护;

(五)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底图和行政区域图的编制;

(六)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监测;

(七)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区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决定

一、对《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

将第二款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之一款第二项。

将第二款中的“二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七个工作日”。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之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将第二款中的“二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七个工作日”。

删去第三款。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用地单位或者土地储备部门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

将第二款中的“二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七个工作日”。

(五)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六)将第三十三条之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交通或者公共安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将第三款中的“二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七个工作日”。

(七)将第三十八条之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用地预审意见、土地出让合同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删去之一款第三项。

将第二款中的“二十个工作日”修改为“十五个工作日”。

(八)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中的“二十个工作日”修改为“十五个工作日”。

(九)将第四十三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城乡建设”。

(十)将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并告知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

(十一)将第四十八条之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十二)将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十三)将第五十三条之一款中的部门名称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

(十四)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此外,根据我市行政机构改革相关规定,将法规其他条文中涉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二、对《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市、县(区)人民 *** ”修改为“市、区人民 *** 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县(区)”修改为“区”。

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产、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等部门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三)将第二十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

(五)将第三十条中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

(六)将第四十五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七)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用水”“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此外,根据我市行政机构改革相关规定,将法规其他条文中涉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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