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测绘资质下来了需要的人员会减少吗?
会的,按照测绘的新规定,取消丙级和丁级,保留甲乙两个级别,首次办理从乙级开始办理,就拿常见的工程测量来说,乙现在是需要6个人员,具体需要2个中级,两个初级的测绘,还要两个测绘相关专业的
现在办理测绘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企业若想申请测绘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乙级不少于150㎡,丙级不少于40㎡,丁级不少于20㎡。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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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注册测绘师取消了,证书还有用吗?
肯定不会取消,这是趋势。
而且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还有这种规定:自标准执行之日起满5年后,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注册测绘师。
也就是说,以后只要是测绘单位,都要求有注册测绘师。
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 *** 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同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人民 *** 财政列支。第五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本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六条 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民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 *** 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第二章 测绘资质管理第九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测绘单位,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并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或者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
(二)与所承担测绘项目相适应的,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相应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四)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五)测制的测绘成果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含部颁标准、专业标准)。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省测绘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格的,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初审,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发证。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第十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和换证工作。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设区的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年检。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测绘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向省测绘管理机构申报,重新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变动,应当及时向证书批准单位备案。第十五条 测绘资格的审查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第三章 测绘市场管理第十六条 凡列入国家、省基础测绘计划以及专业测绘计划的年度测绘任务,由编制测绘计划的部门在施测前一个月内将计划安排书面告知省测绘管理机构和测绘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不再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测绘单位承接市场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施测前由测绘单位根据下列限额分别到省测绘管理机构或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并报送技术设计书。
(一)省级限额
1.国家四等以上的三角(导线)、水准、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
2.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3.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4.100公里以上的线路管线测量。
5.大于以下面积的各类测绘项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面积(平方公里)10 20 30 50 100
6.编制1∶25000以及更小比例尺的地形图,省、市级各种比例尺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7.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二)市级限额
1.5秒级平面控制测量,10公里以下的四等水准测量。
2.30公里至100公里的线路管线测量。
3.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4.以下面积内的各类测绘项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面积(平方公里)3--10 5--20 10--30 25--50 20--100
5.编制县(市)级各种比例尺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6.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三)县级限额
1.10秒级平面控制测量。
2.5公里至30公里的线路管线测量。
3.以下面积内的各类测绘项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面积(平方公里)0.1--3 0.25--5 1--10 10--25
专业测绘的管理限额由省人民 *** 有关部门制定。
注册测绘师会被取消吗
是的,2021年1月13日,人社部发布公告,将注册测绘师调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等情况,拟对2017年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进行调整。
调整后,拟列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其中,准入类31项,水平评价类27项。现将调整后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其中注册测绘师调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扩展资料
建立原因
答:建立测绘执业资格制度是贯彻实施《测绘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需要。新修订的《测绘法》在第五章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等诸多领域,属于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技术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技术工作。测绘成果对国家版图、疆域的反映,体现了国家的 *** 和 *** 的意志。
测绘成果的质量与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一些测绘成果的质量更是直接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建立测绘执业资格制度完全符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测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通过推行测绘执业资格制度,可选拔一批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有利于提高测绘队伍的整体素质。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行业管理从现有的单位资质管理为主逐步过渡到以个人资格管理为主的轨道上,测绘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后,将逐步推行单位资质管理与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相结合的市场准入管理机制,有效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同时,通过开展国际互认,为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利于与国际测绘市场接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测绘师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进行公示的公告
江苏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保障服务水平,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和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个人和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资质证书的发放,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测绘资质申请。
在测绘活动中直接从事技术设计、实地测量、制图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第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第七条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项目承包单位依法将测绘项目分包的,分包业务量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分包的单位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
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承发包的测绘项目可以实行监理制度。第八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九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全省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域图;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域图;
(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第十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基础测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 ***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测绘可以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符合国家规范,通过专家论证。市、县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为三至五年。
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应当及时更新基础测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