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审图资质真的要取消了吗
一、深圳市
2020年5月27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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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深圳市内新建、扩建、 改建房建和市政(含水务、交通)工程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保密工程,以及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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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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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7月1日零时起,深圳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系统关闭,系统中的文件及信息将自动转至管理系统。
二、山东省
2020年3月19日, *** 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 *** 发布《 *** 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 *** 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提出“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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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域、分类别精准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合并有关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环节,全省范围内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不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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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工程图审机制,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2020年12月底前全省依法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三、南京市
2019年9月3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进行以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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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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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外,取消消防验收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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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设计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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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人防、交通、竣工档案验收,以及水、电、气等工程验收。
四、青岛市
2019年9月12日,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行政审批效能的通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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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9月12日起,青岛西海岸新区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实行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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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人防、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时,提交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不再要求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山西省
2019年7月,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 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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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取消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停止承接新的审查业务,已承接的按照原程序完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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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时,要提交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
六、广州市
2019年8月26日,广州市 *** 下发《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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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取消 *** 投资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出具承诺函、提交具备资质设计单位及注册设计人员签章的施工图,可以申请施工许可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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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类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批复; *** 投资类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无须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七、浙江省
2019年7月,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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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行政管理要求,一律不得作为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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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三类工程之外,其他房建和市政工程实行自审备案制:结构安全要求较高的建设工程;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单独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成后用于销售或者出租的住宅、商业、办公建筑(包括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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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自审备案制的建设工程,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要在基坑开挖前对施工图进行全面事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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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自审备案制的建设工程,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要在基坑开挖前对施工图进行全面事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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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自审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对地下、地上部分(以一层底板顶面为界)分阶段进行施工图审查。
取消测绘资质备案流程
1、填写申请表并准备所需材料。
2、向所在省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递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
3、等待资质管理部门审核,并提交可能的补充材料。
4、若审核通过,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资质证书。
5、若审核未通过,可重新提交申请或申请复议。
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95项)
(一)取消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51项
1.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2.技术贸易机构资格审批
3.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审批
4.体育场所安全合格证明发放、注销、变更
5.体育场所超时或通宵营业审批
6.星级、涉外宾馆饭店附属娱乐服务场所超时或通宵营业核准
7.机动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开发生产安全技术鉴定
8.外地机动车、驾驶员登记
9.省外、国(境)外承包人进入江苏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10.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
11.建设工程类别核定
12.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
13.新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备案
14.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环境工程竣工验收
15.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名单备案
16.外地施工企业进江苏准予单项工程投标许可证审批
17.用水单位(户)转供水审批
18.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公约变更,业主委员会章程登记、确认、注销
19.生产、引进工业新化学品毒性登记
20.旅游定点标志牌核发
21.消防产品维修备案证书核发
22.市区星级、涉外宾馆饭店附属娱乐服务场所安全合格证明的发放、注销、变更
23.液化气工程立项前审核
24.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认定
25.省外文物收藏单位和收购单位在江苏收购文物审批
26.省外文物收藏单位来江苏陈列展览馆藏文物审批
27.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减免审批
28.超出免征范围的单位防洪保安资金的减免审批
29.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
30.省级外贸发展基金超出使用范围项目审批
31.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设定审批
32.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装备创新研制项目、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审批
33.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审核
34.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的减免核准
35.粮食风险基金减免审批
36.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减免审批
37.地方性标准地名出版物审批
38.太湖流域外建设项目立项前环保预审
39.碘盐分装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
40.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41.公路养路费缴纳的变动手续核准
4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
43.大型文化、娱乐、体育、表演、展览、展销等活动超时或通宵营业审批
44.省属高校、中专校基本建设规划审批
45.机关事业单位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事项核准
46.市区亮化、美化工程建设、改造审批
47.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审定
48.设立水产种苗监测机构审核
49.水产种苗质量检验员核准
50.省级党政机关超标车辆审批
51.省级机关车辆维修定点企业资格认定
(二)国务院取消我省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44项
1.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2.省权限内不需要中央、省投资和平衡的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4.设立地方性旧货市场审批
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审批
6.本地区现场混装 *** 车对外有偿服务事项审批
7.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资格审批
8.普通高校、中小学接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
9.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资格审批
10.公费培养的大专以上在校生、未达服务期的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审核
11.科技查新机构业务资质认定
12.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1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4.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5.经济民警队伍组建、撤销审批
1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岗位证书核发
1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质许可证
18.多色复印业务经营审批
19.金融单位运钞车、运送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101免检通行证核发
20.消防产品备案
21.进口、外省消防产品进入江苏销售登记备案
22.多色复印机进口审批
2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备案
24.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备案
25.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备案
26.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审批
27.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资格确认
28.公证员资格撤销
29.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审批
30.全省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
31.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审批
32.使用农村劳动力审批
33.用人单位招工( *** )广告核准
3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
35.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审核
36.B级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认证
37.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核准
38.探矿权 *** 评估结果确认
39.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审批
40.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 机构资格核准
41.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减免审批
42.矿产勘探报告核准
43.矿床工业指标核准
44.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
45.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核
46.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审核
47.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核
48.外省、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建筑隔震减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进省审批
49.建设类培训机构、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质审核
50.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
51.在江苏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审核
52.工程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审核(注:由注册建筑师代替并设过渡期)
53.二级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核准
54.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及经营网点布局审批
55.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56.公有住房出售核准
57.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核准(注:改为备案)
58.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点的变更、停歇业、分立或合并审批
59.城市燃气器具准销证核发
60.车辆清洗站设立审批及车辆清洗运营证核发
6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62.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审批
63.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64.省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核准
65.二级公路以下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核准
66.船员培训机构资质核准
67.三级道路客运企业资质审批
68.省际、市际零担货物运输、货运配载线路审批
69.一、二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
70.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71.外派劳务培训中心资格审核
72.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审核发放
73.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审核
74.板栗、苇帘、红小豆、蜂蜜、松香、维生素C出口配额,大蒜出口配额(韩国以外市场),对日本桐木、板材、磷片石墨出口配额,对港澳鸡肉、猪肉、牛肉出口配额许可证核准
75.托运、邮寄大宗音像制品核准
76.举办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美术品拍卖活动审批
77.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审批
78.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审批
79.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核准
80.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或者展销会备案
81.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核准
82.非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跨省演出审批
83.未取得演出证的农村业余文艺表演团体在江苏的演出活动审批
84.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审核(部管部分)
85.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审批(省管部分)
86.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备案(市管部分)
87.10KGy以下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核
88.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核准
89.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备案
90.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项目审批
91.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认可
9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93.设置广告显示屏核准
9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核
95.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审核
96.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
97.Ⅲ类《药包材注册证》核发
98.现有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立项审批
99.全省军粮供应差价审核
100.全省军粮专供站资格审核
101.渔船修造企业资质等级认可
102.鱼粉生产许可证审核
103.大中型人防工程及指挥所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审批
104.小型、零星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10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106.介绍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的境内中介机构资格认可
107.旅居香港、澳门特区居民申请回内地定居审批
108.集邮票品展销活动审批
109.国内集邮票品邮购业务审批
110.测绘项目立项审批
111.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与成套装备研制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112.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审核
113.商品流通一级 *** 商资格认证
114.申报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审核
115.销售多色复印设备审批
116.交通建设工程试验室甲级资质审核
117.船舶电焊工焊工合格证书核发
118.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备案
119.输欧蘑菇罐头原产地证签发
120.国家级重点中等艺术学校评估定级审核
121.数字电视试验技术方案审核
122.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核发
123.渔业船员服务簿核准
124.渔船设计图纸核准
125.渔船修造企业特殊工种资格核准
126.渔船设计单位资质审核
127.渔业船舶公证检验证书核准
128.各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准
129.船用产品检验证明书核准
130.船用产品证书核准
131.船用产品生产企业资格审核
132.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核准
133.大中型人防工程及指挥所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决算审批
134.小型、零星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135.变更人防工程和设施使用权备案
136.人防国有资产 *** 、变更、报损、报废等审批
137.申办外国入境签证
138.出具出国(境)证明核准
139.签发途经香港、澳门证明核准
140.罪犯因故解回重新审理审批
141.监狱系统对外宣传工作审批
142.监狱系统建立互联网网站审核
143.利用互联网发布有关监狱工作信息审批
144.监狱系统发生案件报道审批
南京测绘是中介公司吗
不是中介公司。
南京测绘是江苏省南京市的一家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的公共企业。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04年,曾经是国家一流的测绘、地图制作和地理信息服务单位。现在,南京测绘已经成为专业的地理信息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之一。南京测绘服务的领域涉及了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农业开发、能源勘探等多个方面。
南京测绘的主营业务包括:地形图制作、工程测量、GPS定位、遥感技术应用、光电测量、地图出版、地理信息系统应用、调查与评价、数字城市建设、大数据服务等。
江苏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测绘资质管理办理:
基本要求
1.设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
2.从事涉密测绘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签订保密责任书,接受保密教育。
3.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全流程保密、保密自查等要求。
4.明确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流程和责任人,未经批准,涉密测绘成果不得带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涉密存储介质专人管理,建立台账;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应粘贴密级标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 *** ;涉密 *** 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 *** 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外接端口封闭管理。
6.建立健全涉密测绘外业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和保密责任,外业所用涉密计算机纳入涉密单机进行管理。
7.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以下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民政、价格、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保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的科技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地理信息的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 *** 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规范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采用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测绘系统或者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的南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基础测绘应当采用南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基准。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基础测绘应当执行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测绘技术规范。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监督管理。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市基础测绘相对独立坐标系统与国家其他坐标系统之间的转换关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基础测绘成果的坐标转换技术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本系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测绘成果的坐标转化工作。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铺设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各类工程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管线测量、竣工测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工程测量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属于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其成果归本级 *** 所有。
未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遥感资料的获取;
(三)市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市级公共区域内地下管线空间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补测;
(五)市级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公共平台及空间框架数据的建设与维护;
(六)市级地理国情监测;
(七)市级基础地理底图与行政区域图的编制;
(八)国务院、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三条 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和复测;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区公共区域内地下管线空间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补测;
(四)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公共平台及空间框架数据的建设和维护;
(五)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底图和行政区域图的编制;
(六)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监测;
(七)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区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