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测绘资质管理办理:
基本要求
1.设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
2.从事涉密测绘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签订保密责任书,接受保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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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全流程保密、保密自查等要求。
4.明确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流程和责任人,未经批准,涉密测绘成果不得带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涉密存储介质专人管理,建立台账;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应粘贴密级标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 *** ;涉密 *** 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 *** 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外接端口封闭管理。
6.建立健全涉密测绘外业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和保密责任,外业所用涉密计算机纳入涉密单机进行管理。
7.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
1. 将之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外送快餐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外送快餐又称集体用餐配送膳食,是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加工、分装、配送的菜肴和主食,包括盒装和桶装配送膳食。”
3. 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外送快餐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4. 将第九条修改为:“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每餐次加工份数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过四份;
(二)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过六份;
(三)面积大于一千五百平方米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过七份;
(四)面积大于两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的加工份数可适当增加。”
5. 将第十一条之一项修改为:“采购的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
6.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外送快餐必须在其运输包装的显著位置标出品名、生产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和食用 *** 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7.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8. 将第二十四条项首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9.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配售凉菜、改刀熟食、色拉和生食水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0. 将规定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范围包括外送快餐制售的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外送快餐制售卫生许可证”、“领取卫生许可证”修改为“集体用餐配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卫生”修改为“食品安全”。二、《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1. 将之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
3. 将第七条之一款项首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删去第二款。
4. 将第八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时,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体育项目名称,并告知申请人申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前不擅自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5.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将第三款修改为:“外地来本市临时从事一般体育经营活动的,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临时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按照第二款规定执行。”
6. 删去第十一条。
7. 删去第二十九条项首中“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表述,并删去之一项。
8.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
1.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应当符合统一的数据标准。
“使用财政资金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利用市、县级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
2.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测绘资质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测绘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
3. 将第三十六条之一款修改为:“主要表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地方性法规中部分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测绘资质换证需要多久才能拿到?
测绘资质换证需要多久才可以拿到?一般的情况下,我认为测绘资质如果换证话。大约需要在三个月以后才可以拿到到
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 *** 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同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人民 *** 财政列支。第五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本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六条 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民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 *** 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第二章 测绘资质管理第九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测绘单位,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并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或者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
(二)与所承担测绘项目相适应的,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相应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四)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五)测制的测绘成果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含部颁标准、专业标准)。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省测绘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格的,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初审,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发证。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第十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和换证工作。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设区的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年检。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测绘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向省测绘管理机构申报,重新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变动,应当及时向证书批准单位备案。第十五条 测绘资格的审查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第三章 测绘市场管理第十六条 凡列入国家、省基础测绘计划以及专业测绘计划的年度测绘任务,由编制测绘计划的部门在施测前一个月内将计划安排书面告知省测绘管理机构和测绘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不再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测绘单位承接市场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施测前由测绘单位根据下列限额分别到省测绘管理机构或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并报送技术设计书。
(一)省级限额
1.国家四等以上的三角(导线)、水准、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
2.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3.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4.100公里以上的线路管线测量。
5.大于以下面积的各类测绘项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面积(平方公里)10 20 30 50 100
6.编制1∶25000以及更小比例尺的地形图,省、市级各种比例尺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7.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二)市级限额
1.5秒级平面控制测量,10公里以下的四等水准测量。
2.30公里至100公里的线路管线测量。
3.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4.以下面积内的各类测绘项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面积(平方公里)3--10 5--20 10--30 25--50 20--100
5.编制县(市)级各种比例尺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6.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三)县级限额
1.10秒级平面控制测量。
2.5公里至30公里的线路管线测量。
3.以下面积内的各类测绘项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面积(平方公里)0.1--3 0.25--5 1--10 10--25
专业测绘的管理限额由省人民 *** 有关部门制定。
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提高测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及相关测绘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完善测绘管理职能,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利、市政和园林、建设等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鼓励测绘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服务作用,促进测绘市场健康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本市测绘项目和地理信息产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第六条 鼓励使用先进测绘技术和设备,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和创新。
对在测绘管理、科研及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七条 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域图;
(五)省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第八条 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县级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以及当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即时更新。第十条 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地籍、权属界址线测绘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建设、水利和交通等领域的工程测量,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在本市建成区内铺设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各类工程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地下管线测量、竣工测量;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建设等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等基础性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第十一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地理信息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开发应用。第十三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在审核未经立项的测绘项目、购置遥感影像资料或者进行测绘航空摄影的预算支出时,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进行测绘或者购置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避免重复投入。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项目的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者测绘成果交易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属于 *** 采购范围的测绘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市测绘主管部门受省测绘主管部门委托受理相应等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非本市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前,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向市或者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