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测量限额

2024-05-11 吉林测绘资质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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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升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吉林省长春市测绘资质测量限额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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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更高 *** 。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更低 *** 。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长春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长春市规划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县(市)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测绘规划。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损毁测量标志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 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统一高程系统;地形图的分幅和编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县(市)、双阳区可以使用国家统一坐标、统一高程系统,也可以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先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八条 涉外的开发区、保税区以及涉外建设项目所进行的测绘,必须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三章 地图第九条 编制单位编制本市行政区或者本市行政区某一区域各类公开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各种专业地图),应当由取得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编制各类公开地图。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或者本市行政区某一区域普通公开地图,必须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专题地图,可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出版社出版。

出版前款规定各类公开地图的,提交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样图报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出版。第十一条 生产、加工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的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将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报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按照批准的样图组织生产、加工。第十二条 发布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广告,必须经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样图组织发布。

普通地图、保密地图、内部地图上禁止刊登广告。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各类公开地图以及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的商品,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四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测绘资格证书》分为四级,除甲级外,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15日内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不得采取自行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测绘市场秩序。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担测绘任务的,应当持《测绘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项目合同书到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进行测绘。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进行测绘。第十七条 需要使用现状地形图的,应当使用已有的现状地形图,不得重复测绘编制。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建设项目测绘任务的,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测量规范》、《地形图图式》和有关技术标准;承担其他测绘任务的,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应规范、图式和技术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

测绘任务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加盖“测绘验审专用章”;检验不合格的,由测绘单位进行修正或者重新测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活动的宏观调控和测绘市场的管理,避免重复测绘,提高测绘成果资料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施测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省测绘局和市(州)、县(市)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第四条 测绘任务登记实行分级管理。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到相应的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省测绘局登记:

(一)各等级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及其他四等以上的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达到下列限额的地形测量(含水下地形,下同)、工程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达到8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达到15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达到2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达到10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6.成图比例尺1:25000,测绘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三)用于测绘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四)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五)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六)港、澳、台和涉外的测绘项目。

(七)省外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任务和军事测绘单位承担的非军事测绘任务。

(八)测绘范围跨越两个市(州)以上区域的测绘任务。第六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市(州)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一)市(州)所在地城区的5″、10″级三角测量和导线测量。

(二)达到下列限额但小于省级限额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3-8平方公里以内;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5-15平方公里以内;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在10-20平方公里以内;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在30-50平方公里以内;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50-100平方公里以内;

6.成图比例尺1:25000,测绘面积在100-200平方公里以内。

(三)达到下列限额但小于省级限额的地籍测量、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2-8平方公里以内;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4-15平方公里以内;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在6-20平方公里以内;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在25-50平方公里以内;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25-100平方公里以内;

(四)市(州)所在地城区内10KM及以下的各种线路测量。

(五)市(州)所在地城区内10KM及以上的各种线路测量。

(六)测绘范围跨越两个县(市)区域的测绘任务。第七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县(市)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5″、10″级三角测量、导线测量。

(二)达到下列限额但小于市(州)级限额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0.5-3平方公里以内;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内;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在2-10平方公里以内;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在5-30平方公里以内;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25-50平方公里以内;

6.成图比例尺1:25000,测绘面积在50-100平方公里以内;

(三)达到下列限额但小于市(州)级限额的地籍测量、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0.1-2平方公里以内;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0.5-4平方公里以内;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在1-6平方公里以内;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在5-25平方公里以内;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10-25平方公里以内。

(四)县(市)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五)县(市)行政区域内的2KM及以上的线路测量。

测绘乙级资质有限公司更大可以承担多大规模的工程?

乙级工程测量专业作业限额:控制测量在三等以下;地形测量1:500比例尺在30km2以下,1:1000比例尺在50km2以下,1:2000比例尺在80km2以下,1:5000比例尺在100km2以下,1:1万比例尺在200km2以下;规划测量总建筑面积50万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建筑工程测量建筑范围1km2以下,单个建筑物10万m2以下;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只从事一般精密设备安装,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下且高度在100m以下的建筑;市政工程测量范围为特大城市一般道路、大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桥;水利工程测量不得承担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线路与桥隧测量为300km以下的线路,多孔跨径总长在100m以下的桥梁,4km以下的隧道;地下管线测量管线长度300km以下;矿山测量矿区控制面积200km2以下;工程测量监理相应于上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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