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长春市规划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县(市)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测绘规划。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损毁测量标志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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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 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统一高程系统;地形图的分幅和编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县(市)、双阳区可以使用国家统一坐标、统一高程系统,也可以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先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八条 涉外的开发区、保税区以及涉外建设项目所进行的测绘,必须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三章 地图第九条 编制单位编制本市行政区或者本市行政区某一区域各类公开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各种专业地图),应当由取得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编制各类公开地图。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或者本市行政区某一区域普通公开地图,必须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专题地图,可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出版社出版。
出版前款规定各类公开地图的,提交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样图报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出版。第十一条 生产、加工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的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将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报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按照批准的样图组织生产、加工。第十二条 发布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广告,必须经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样图组织发布。
普通地图、保密地图、内部地图上禁止刊登广告。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各类公开地图以及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的商品,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四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测绘资格证书》分为四级,除甲级外,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15日内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不得采取自行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测绘市场秩序。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担测绘任务的,应当持《测绘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项目合同书到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进行测绘。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进行测绘。第十七条 需要使用现状地形图的,应当使用已有的现状地形图,不得重复测绘编制。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建设项目测绘任务的,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测量规范》、《地形图图式》和有关技术标准;承担其他测绘任务的,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应规范、图式和技术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
测绘任务在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加盖“测绘验审专用章”;检验不合格的,由测绘单位进行修正或者重新测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长春市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2.一般情况需提供: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3.一般情况需提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4.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5.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6.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7.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8.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9.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10.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11.一般情况需提供:任职资格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12.一般情况需提供: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 *** 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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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吉林省长春市土地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吉林省长春市土地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吉林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 *** 的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并应接受同级测绘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 *** 负责做好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鼓励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生产能力,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要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测绘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未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测绘成果,在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说明该测绘成果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区,可以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城市和局部地区,当地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改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涉外的开发区、合作区、保税区以及涉外建设项目所进行的测绘,必须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经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按《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第三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九条 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内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 *** 有关部门、驻本省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十一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由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测绘资格证书》。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驻本省的中央直属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测绘任务,亦应按本条前款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
测绘资格审查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不得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遇有业务范围、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形,应及时向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应及时通知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并交回《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 *** 《测绘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承担省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应当向县以上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任务的登记范围和办法,按省人民 ***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实施测绘时,必须使用检定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量器具的规定。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
(一)擅自使用其他测绘单位名称承接测绘任务;
(二)采用贿赂手段承接测绘任务;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测绘任务;
(四)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职业信誉;
(五)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四章 界线测绘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