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启用国家大地坐标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吉测国字 [2009]2 号)
各市 ( 州) 建设局 ( 建委、规划局) 、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启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为落实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启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测国字[2008] 24 号) 精神,做好我省启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的实施工作,按照国家测绘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测绘局组织制定了 《吉林省启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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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吉林省启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实施方案
一、总则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启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 地心坐标 系) ,英 文 名 称 为 China Geodetic Coordinate System 2000,英 文 缩 写 为CGCS2000。
为落实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启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测国字 [2008]24 号) 精神,做好我省启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的实施工作,按照国家测绘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公布后,凡在我省范围内进行的各种测绘活动应统一到 CGCS2000 下,吉林省测绘局将依照启用 CGCS2000 工作的进度,逐步停止提供原国家参心坐标系成果。如有特别要求需使用原坐标系统的,必须报吉林省测绘局批准同意。
市 ( 州) 、县 ( 市) 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已有测绘成果向 CGCS2000 转换的实施计划,并报吉林省测绘局。
省内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已有测绘成果向 CGCS2000 转换的实施计划,并报吉林省测绘局。
二、启用 CGCS2000 的意义
我国于 1954 年建立了之一代国家大地坐标系统———1954 年北京坐标系,之后在 1954 年北京坐标系的基础上,于 1980 年建立了第二代国家大地坐标系统———1980 西安坐标系,同时各大中城市也相继在之一、二代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建立了各自的相对独立或独立的城市坐标系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基础的测绘保障。但随着测绘技术的进步、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等诸多领域对国家大地坐标系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建立原点位于地球质量中心的地心坐标系统作为国家大地坐标系。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在许多领域存在两种坐标系统并存的现象,造成了测绘基准的混乱,影响测绘工作。
采用地心坐标系统,有利于应用现代卫星定位技术对大地坐标框架进行维护和快速更新,有利于提高测绘成果的精度,有利于地理信息要素的快速采集与更新,可快速测定高精度的大地控制点的三维坐标,可大大提高测绘工作效率和基础保障能力。
CGCS2000 在我省的启用是我省测绘工作中的重要工作,标志着我省大地测量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将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快捷、可靠的测绘基础保障,促进我省测绘事业发展。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启用CGCS2000 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推动本项工作的开展。
三、总体目标与组织分工
( 一) 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测绘局的要求,在吉林省测绘局统一领导下,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进行我省范围内各类基础测绘成果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坐标系转换,完成各类地图库及地理信息系统的坐标系转换; 建立各地相对独立或独立的平面坐标系与 CGCS2000 的有效联系。吉林省测绘局将从 2009 年起陆续对外提供CGCS2000 下的 各 等 级 大地 控 制 点 成果; 2009 年 开 始 在 我 省 范 围 内 全面 启 用CGCS2000 作为新生产测绘成果的地理坐标参考框架; 用 1 年的时间完成我省现在C、D 级 GPS 控制点成果向 CGCS2000 的成果转换; 用 2 ~ 3 年的时间完成各地相对独立或独立平面坐标系向 CGCS2000 的转换或建立有效的联系; 用8 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分批次的完成我省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已有 1∶ 10000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数据库向 CGCS2000 的过渡与转换。
( 二) 组织分工
吉林省测绘局负责全省启用 CGCS2000 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负责制定我省启用 CGCS2000 的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 负责面向社会提供 CGCS2000 下大地控制点成果; 负责完成我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基础测绘成果向 CGCS2000 的过渡与转换工作,并向社会提供使用; 负责审核相关部门和市 ( 州) 、县 ( 市) 制定的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 CGCS2000 启用实施计划; 为相关部门、市 ( 州) 、县 ( 市) 现有测绘成果坐标转换提供技术支持。
省内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启用 CGCS2000 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测绘成果的转换。
市 ( 州) 、县 ( 市) 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启用 CGCS2000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完成本级基础测绘成果向 CGCS2000 的转换,并向社会提供使用。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 一) 组织机构
1. 领导小组
为加强我省启用 CGCS2000 实施工作的统一领导,吉林省测绘局成立 “吉林省启用 CGCS2000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 张凤赞 省测绘局副局长
副组长: 陈 勇 省测绘局副巡视员
张丽平 省测绘局总工、国土测绘处处长
成 员: 倪德春 省测绘局成果应用管理处处长
周 伟 省测绘局行业管理处处长
席 德 省测绘局规划财务处处长
2. 技术协调组
为做好我省启用 CGCS2000 的组织实施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技术协调组,组成如下:
组 长: 张丽平 省测绘局总工、国土测绘处处长
副组长: 谭 川 省测绘局国土测绘处调研员
成 员: 刘士明 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副站长、总工
付学慧 省地理信息工程院总工
薛晓轩 省之一测绘院副院长
赵秀英 省第二测绘院总工
徐 辉 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总工
刘振宇 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业务部主任
( 二) 职责
1.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负责我省启用 CGCS2000 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的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及与国家测绘局、省 *** 的工作协调; 负责指导、督促省内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启用CGCS2000 的工作。
2. 技术协调组的主要职责
负责我省启用 CGCS2000 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研究解 决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技 术 问 题,为 其 他 部 门、市 ( 州) 、县 ( 市) 启 用CGCS2000 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五、主要任务
( 一) 吉林省测绘局的主要任务
1. 负责向国家测绘局索取 CGCS2000 下我省范围内天文大地控制网点成果,完成我省现有 C、D 级 GPS 控制点成果向 CGCS2000 的成果转换,并依法向社会提供。
2. 制定省级基础测绘成果向 CGCS2000 转换的技术方案。研发多种坐标系下、多种比例尺地形图的图幅改正量计算程序及图幅改正程序和独立坐标系下控制点成果与 CGCS2000 的转换平差软件。
3. 完成我省 1∶ 5000、1∶ 10000 比例尺地形图、数字线划图 ( DLG) 、地面高程模型 ( DEM) 和数字正射影像图 ( DOM) 向 CGCS2000 的转换。
4. 督促、检查 CGCS2000 的启用工作,确保在已有 CGCS2000 成果的区域进行的各项测绘工作纳入到 CGCS2000 下。
5. 依法对我省范围内业已存在的独立坐标系统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严格基础地理信息空间参考框架的管理,督促确需使用独立坐标系的单位或区域,必须建立独立坐标系与 CGCS2000 的联系。
6. 监督其他部门、市 ( 州) 、县 ( 市) 现有测绘成果坐标转换工作的执行,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启用 CGCS2000 宣贯技术培训工作。
( 二) 市 ( 州) 、县 ( 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
1. 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启用 CGCS2000 的实施计划,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的独立坐标系的清理和管理,促进测绘基准建设的统一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2. 负责对本区域内存在的独立坐标系进行普查、登记,并上报至吉林省测绘局。
3. 组织完成本区域内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城市测量控制点等成果向 CGCS2000 的转换或建立与 CGCS2000 的有效联系。
( 三) 省级有关部门的主要任务
1. 及时启用 CGCS2000 系统,对正在实施的重大工程中有关测绘活动、测绘成果均应采用 CGCS2000,并对使用的测绘成果和技术设计、方案进行修订和调整,以便新的测绘成果能全面采用 CGCS2000。
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和省启用 CGCS2000 的工作安排,对本部门生产和使用的现有测绘成果、基于地理信息的管理应用信息系统进行转换。
六、总体实施计划
按照国家测绘局启用 CGCS2000 的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我省启用 CGCS2000 的总体实施计划如下:
( 一) 省级基础测绘成果向 CGCS2000 的转换
1. 2009 年开始,全省省级基础测绘工作全面启用 CGCS2000。
2. 2009 年 1 月起,由吉林省测绘档案资料馆依法提供原国家高精度 GPS A、B级控制网,一、二等天文大地控制网的 CGCS2000 成果; 并预计于2009 年年底提供原国家三、四等天文大地控制网的 CGCS2000 成果。
3. 全省 C、D 级 GPS 控制点向 CGCS2000 的成果转换任务由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完成,并作为技术支持单位,计划于 2009 年 5 月底完成并提供使用。同时研究利用通过使用与 IGS 跟踪站联测、精密单点定位等技术获取 CGCS2000 下控制点成果的 *** 。
4. 由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研发多种坐标系下、多种比例尺地形图的图幅改正量计算程序及图幅改正程序,计划于 2009 年年底完成并提供使用。
5. 全省已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转换任务以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为牵头单位,与吉林省之一、二测绘院共同完成。该项数据转换工作与我省第二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项目同步进行,从 2009 年开始,计划用 8 年左右的时间分批完成并陆续提供使用。
6. 依法对我省范围内现有的独立坐标系统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对确需的独立坐标系统建立与 CGCS2000 的联系,这项工作由吉林省测绘局统一部署,计划于2010 年底完成。同时由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研发完成独立坐标系下的控制点成果与 CGCS2000 的转换平差软件,并作为技术支持单位。
( 二) 地市级基础测绘成果向 CGCS2000 的转换
1. 地市级基础测绘成果向 CGCS2000 的转换,由市 ( 州) 、县 ( 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区域内启用 CGCS2000 的实施计划,并于 2009 年 6 月底前报吉林省测绘局。
2. 市 ( 州) 、县 ( 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建立、使用的独立坐标系统情况进行全面的登记和整理,并于2009 年年底之前报吉林省测绘局备案。
3. 全省现有城镇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城市测量控制点等成果向 CGCS2000 的转换或建立与 CGCS2000 的有效联系,应在 8 年内完成。
( 三) 相关部门测绘成果向 CGCS2000 的转换
相关部门完成的各类测绘成果、信息系统等向 CGCS2000 的转换,由各部门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自行完成,但必须在过渡期内 ( 8 至 10 年) 完成。对于新开工的测绘项目必须采用 CGCS2000。
七、基本要求和主要 ***
( 一) 基本要求
1. 省级 GPS C、D 级网和城市 GPS 控制网的地心坐标成果需转换到 ITRF97 框架,2000. 0 历元。转换后的成果可作为 CGCS2000 的坐标成果。
2. 依 法建 立的相 对 独 立的 平 面 坐标 系 统 仍 可 继 续 使用, 但 必须 建 立 与CGCS2000 的联系。
3. 省内各地方、部门在其他坐标系下建立的地理信息数据库、信息系统,要使用原坐标系与 CGCS2000 的重合控制点,选择合适的参数转换模型计算转换参数,完成相应的数据库的整体转换。
4. CGCS2000 下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分带、投影方式、分幅及编号仍按现行规范要求执行不变,但在平面坐标投影计算中必须使用 CGCS2000 的地球椭球参数。
( 二) 主要 ***
现有各类测绘成果向 CGCS2000 的转换和相对独立坐标系与 CGCS2000 建立联系的 *** 、技术要求,按国家测绘局制定的 《现有测绘成果转换到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技术指南》执行。
八、监督管理
省内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照省启用 CGCS2000 工作的组织分工和各自的任务,切实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 一) 质量管理
在启用 CGCS2000 的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测绘质量管理规定,加强各类测绘成果转换和生产作业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现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坚持 “二级检查、一级验收”的质量控制制度,严把质量关,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吉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负责我省启用 CGCS2000 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测绘成果的质量验收工作,并对成果验收承担质量责任。
( 二) 保密管理
在启用 CGCS2000 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确保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 三) 监督检查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赋予我们的职责,加强对启用 CGCS2000 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吉林省测绘局将按照过渡期各阶段工作安排,做好技术支持,保障服务重点,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和专项检查,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确保我省启用 CGCS2000 的工作高效、高质的顺利完成。
( 四) 宣传贯彻
为宣传贯彻国家启用 CGCS2000 的精神,落实好我省启用 CGCS2000 实施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吉林省测绘局将在全省开展启用 CGCS2000 宣贯技术培训工作,并计划于 2009 年 2 月至 7 月完成。
九、联系方式
为使我省启用 CGCS2000 的工作顺利开展,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便于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测绘单位与我局的沟通与联系,吉林省测绘局特公布如下联系方式:
领导 小 组: 吉 林 省 测 绘 局 总 工 室,联 系 人: 张 丽 平,联 系 电 话: 0431- 82714620
技术协调组: 吉林省测绘局国土测绘处,联系人: 谭川,联系电话: 0431- 82722792
坐标及系统转换技术支持单位: 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联系人: 刘振宇,联系电话: 0431 -82716963
地形图转换技术支持单位: 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联系人: 付学慧,联系电话: 0431 -82716949
附件: 现有测绘成果转换到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技术指南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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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6年12月27日吉林市人民 *** 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 *** 令第1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在前几次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市 *** 决定,公布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2件、废止 *** 文件、部门文件46件。
附件1:
第六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市 *** 110号令 市 ***
2 吉林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市 *** 149号令 市 ***
附件2:
第六批废止的 *** 文件、部门文件目录(46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吉林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规
1 范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 吉市政函[2003]75号 市 ***
问题的通知
2 关于强化控制指标稳定安全生 吉市安委字[2005]8号 安监局
产形势的紧急通知
3 关于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 吉市安委字[2005]13号 安监局
通知
4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 吉市安委字[2005]14号 安监局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5 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 吉市安委办字[2005]13号 安监局
作的通知
6 关于坚决制止桦甸溜河地区非 市安委办明电[2005]20号 安监局
法采矿活动的紧急通知
7 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情况调查的 吉市安办字[2006]5号 安监局
通知
关于印发2006年吉林市危险化
8 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 吉市安办字[2006]6号 安监局
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
9 管理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企 吉市安监字[2005]9号 安监局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及
颁 *** 况的通报》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召
10 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 吉市政办电[2005]9号 安监局
知
11 关于召开全市非煤矿安全生产 吉市安监字[2005]12号 安监局
工作(调度)会的通知
12 关于制定和报道生产安全事故 吉市安监字[2005]21号 安监局
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市非煤矿山和危
13 险化学品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强 吉市安监字[2005]23号 安监局
化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
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4 局2005年二季度工作要点的 吉市安监字[2005]24号 安监局
通知》
15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举办首届吉 吉市安监字[2005]25号 安监局
林安全生产论坛的通知
转发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
16 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 吉市安监联字[2005]48号 安监局
查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夯实基础,提升质
17 量,开创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吉市安监字[2005]56号 安监局
大讨论”的通知
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
18 和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工 吉市安监字[2002]11号 安监局
作的通知
19 关于开展2005年“安全生产 吉市安监联字[2005]1号 安监局
月”活动的通知
20 关于加强春季安全生产工作的 吉市安委字[2005]4号 安监局
通知
21 吉林市建(构)物拆除工程管 吉市建办[1998]15号 建委
理暂行办法
22 关于吉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审 吉市建联字[1998]1号 建委
批程序的规定
23 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的通知 吉市建联字[1999]1号 建委
24 关于印发《吉林市民用建筑工 吉市建办字[2000]2号 建委
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5 关于勘察设计费实行统一管理 吉市建办字[2002]12号 建委
的通知
26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吉市建办字[2000]1号 建委
审查的通知
27 关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吉市建办字[2001]5号 建委
审查的通知
28 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工程现 吉市建办字[2001]29号 建委
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29 关于加强吉林市建筑工程施工 吉市建办字[2002]65号 建委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
30 关于加强建筑安全防护品监督 吉市建办字[2002]33号 建委
管理的通知
31 关于加强对施工现场食堂卫生 吉市建办字[2003]20号 建委
管理的通知
关于明确吉林市建设工程劳动
32 保险费用缴付办法和标准的通 吉市建办字[2003]48号 建委
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吉林市建设工
33 程劳动保险费缴付标准的补充 吉市建办字[2003]71号 建委
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吉林市建筑工
34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 吉市建办字[2003]111号 建委
通知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劳动 吉市建字[2004]12号 建委
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3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 吉市建字[2004]38号 建委
暂行办法
37 吉林市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公开 吉市建字[2004]39号 建委
竞价拍卖暂行办法
38 吉林市拆迁裁决工作规程 吉市建字[2004]45号 建委
39 吉林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 吉市建字[2004]58号 建委
管理实施细则
40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 吉市建字[2004]71号 建委
备使用登记的通知
4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 吉市建字[2005]3号 建委
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42 关于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的 吉市建测字[1998]6号 规划局
决定
关于发布《吉林市测绘项目立
43 项(备案)和开工管理暂行规 吉市建测字[1999]1号 规划局
定》的通知
44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河道清 吉市水[2006]83号 水利局
理整顿的通知
45 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经营 吉市房字[2005]14号 房产局
企业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46 关于进行供热质量、服务检查 吉市房字[2005]99号 房产局
的实施方案
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测绘项目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 *** 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第八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测绘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测绘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测绘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项目。第九条 下列测绘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潜在投标人不超过5个的测绘项目;
(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
(三)受环境条件限制普通测绘单位不适宜从事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一条 涉及抢险救灾急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已获得项目批准手续;
(二)项目所需的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所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标人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省级公共信息网或者省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技术实力等条件,邀请不少于3个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信誉和业绩要求;
(四)招标项目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及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六)招标人或招标 *** 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测绘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测绘项目说明书;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有关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签订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标准及 *** ;
(九)其他需要的投标辅助材料;
(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吉林省地图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出版、生产、销售、传播、登载、展示、进口、出口,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对地图的审核、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纸质、布质等介质地图,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标牌、广告和影视等插附的地图,涉及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第四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 ***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省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部门间地图共享机制,实现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实践活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公益宣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第二章 地图编制第二章 地图编制第八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的标准,符合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 *** 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对编制的地图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后方可公开使用。第十二条 在地图上表示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域名称、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名称、居民地名称、专业设施名称、纪念地和旅游景区名称以及其他具有地名含义的名称的,应当按照依法确定并公布的最新标准名称表示。第十三条 在地图上绘制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行政区划调整的,编制地图时应当及时更新行政区域界线。第十四条 编制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地图、实景地图,遥感影像空间位置精度、影像地面分辨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编制涉及国家秘密且确需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地图,公开使用前应当依法送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第十五条 在普通地图上刊载广告不得影响行政区划名称、国家机关、公共设施等重要地理信息的表示,但是表示特定内容的专题地图除外。第三章 地图审核第十六条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但是不涉及国界线的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一)出版、生产、销售、传播、登载、展示、进口、出口地图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再次出版、生产、销售、传播、登载、展示、进口、出口的,且涉及国界、省界等应当审核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及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二、属于民事权利确认、行政机关正常业务或监督管理事项的,未纳入审批事项。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已取消的项目继续执行或借审批之机乱收费的,市 *** 将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四、对于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群众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
附1:吉林市人民 *** 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9项)
部 门序号审 批 项 目 名 称备注国资委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2国有资本处置审批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发改委
4市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及备案5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审批 教育局
6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7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科技局 8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民委(宗教
局)9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核准资格及换发 *** 食品标识
公安局
10对等、非对等国家签证申请审查1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查12外国人居留签证1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签证审批14边境管理区及往来港、澳、台通行证1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16
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及在特定地区实施爆破作业
的审批
17特种行业登记证18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19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及焰火燃放许可审批20核发民用枪支持枪、配购证件及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21城市拆迁爆破单位及工程项目审批2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23军工产品储存库技防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2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
验收
25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审批26建筑工程位置审批及消防设计审核27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危险物品通行证核发2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29机动车驾驶证核发30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许可31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32暂住证核发33
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工商注册及年检前)消防安
全审核
民政局
34建设墓地审核3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36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审批 财政局
37办理 *** 记账机构许可证38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9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40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减免审批4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票据购领证的申领42罚没票据领用证的申领4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44一般增值税退税及预算收入退库审批4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相关登记、审批46国有划拨供地使用权审批47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人事局
48市人才交流会审批49
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发证、年检、变更、注销、登记及人才
中介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发证
50市属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劳动局
51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52外国,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就业许可证53职业介绍机构审批5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55工伤认定56职工退休审批57工资总额审核 国土局
58建设用地审批59占用集体土地审批60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证及划拨土地使用权 *** 、租
赁、抵押审批
61矿山企业采矿权审批6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审批63建设用地预审64土地使用权登记(初始、变更、注销、抵押)65小型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66改制(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建委
6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8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69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70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