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
2018年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
关于公开征求《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为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刊登,广泛征求我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8月5日前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或者发电子邮件至392802270@qq.com。
联系人:武玉霞联系电话:88668556(兼传真)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邮政编码:410013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 *** 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规划、安监、质监、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职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六条【技术使用】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财政支持】市人民 *** 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的要求,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管理资金,加大对地下管线管理的投入。
第八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以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管线综合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地下管线内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含地下管线内容)应当作为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铺设方式、规模及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管线工程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一条【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的意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 *** 批准。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不能纳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后书面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管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资质】承担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应当包含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
第十五条【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现状调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咨询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线等地下设施现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开展现状调查时,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迁改工程,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施工许可】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可以由道路建设单位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并申请办理;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永久性迁改的,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一并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
单独建设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放线要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管线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放线,并将放线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施工组织】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覆土前测量】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测量图,并记录地下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
第二十二条【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移交。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在既有地下管线区域内建设,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的保护,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查明施工区域内的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占道挖掘手续。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运行维护主体】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地下管线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
(四)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后,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修,并向市城乡建设及相应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及时更新并报送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建设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识;
(四)向地下管线井(室)内倾倒垃圾、建筑泥浆等,排放腐蚀性废弃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品;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管线接驳】建设单位在接驳地下管线前,应当书面告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废弃处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综合信息平台】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遵循资源整合、标准统一、及时准确、综合利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条【信息收集】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收集,并提交至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条【档案报送】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长沙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既有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报送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信息查询及保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阅本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第五章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地铁建设、道路整治、棚户区改造、河道治理等,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综合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入廊管理】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全部入廊,综合管廊以外区域不得建设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入廊工作。
对于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的,发改、规划、建设、城管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综合管廊使用】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综合管廊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用标准依法实行 *** 定价或者 *** 指导价。
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间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人民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义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养护和维修综合管廊共用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转;
(二)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制定安全保障制度;
(四)统筹协调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保持综合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六)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抢修,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义务】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二)建立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综合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查计划,并接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施工时对综合管廊及综合管廊内管线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四)在综合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六)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安全保护区】综合管廊周边区域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并设置相关标识。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从事活动的单位会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并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四)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五)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六)其他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 *** 批准。
第三十九条【人员管理】进入综合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综合管廊信息系统】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综合管廊信息系统。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综合管廊信息系统纳入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十一条【衔接规定】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及档案等管理活动,本章未作规定的,按其他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管理主体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制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或者未按照年度计划执行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进行覆土前测量和进行规划核实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履行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维护、管理职责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未按照规划建设综合管廊的;
(五)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覆土前测量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之一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测量后,未按规定报送测量数据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因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提交的地下管线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影响地下管线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应当按规划纳入综合管廊而不进入,在综合管廊外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其他情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例外情形】国防管线、军事禁区及军事管理区内的地下管线不适用本条例。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非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地下管线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条【参照执行】宁乡县、浏阳市、长沙县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 *** 令
(第95号)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5月19日市第十二届人民 *** 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谭仲池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 *** 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实施项目进行了清理。市人民 *** 决定:市人民 *** 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377项,由本决定公布的实施机关依法继续实施。
市人民 *** 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 *** 规章设定、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时,市直各有关实施机关应当在设定文件生效后30日内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取消、调整情况报市人民 *** 法制办备案,市人民 *** 定期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 *** 关于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市 *** 第82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
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
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发改委
2、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 市发改委
3、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4、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市发改委
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审核 市经委
6、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市经委
7、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改造、改变用途、报废审批 市经委(市交通战备办)
8、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审批 市经委(市交通战备办)
9、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
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市教育局
10、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市教育局
11、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
1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 市教育局
1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市科技局
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建委
15、村镇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外)选址审批市建委
16、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市建委
17、民用枪支持枪许可市公安局
18、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19、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
物品通行许可市公安局
20、外国人出入境许可(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21、外国人居留证核发市公安局
22、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市公安局
23、因私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24、 *** *** *** 审批市公安局
25、入出境通行证核发(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26、外国人准迁证核发市公安局
27、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市公安局
28、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29、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30、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市公安局
3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3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 *** 和消防安全审核市公安局
33、城市养犬审批市公安局
34、爆破作业审批市公安局
3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准购证核发 市公安局
36、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37、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市公安局
38、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市公安局
39、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40、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4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4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市公安局
4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
44、边境
2023年测绘资质办理需要注意什么?
1. 设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
2. 从事涉密测绘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签订保密责任书,接受保密教育。
3. 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全流程保密、保密自查等要求。
4. 明确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流程和责任人,未经批准,涉密测绘成果不得带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 涉密存储介质专人管理,建立台账;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应粘贴密级标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 *** ;涉密 *** 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 *** 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外接端口封闭管理。
6. 建立健全涉密测绘外业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和保密责任,外业所用涉密计算机纳入涉密单机进行管理。
7.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8.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湖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列入全国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规划编制部门的任务安排通知后,不再另行登记。
省人民 *** 有关部门和驻本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系统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测绘任务的,免予登记;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应当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航空摄影测量和遥感测绘任务的登记可以与计划报批结合进行。第三条 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任务登记工作,地、州、市、县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第四条 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任务登记:
(一)四等以上大地测量、控制测量面积超过15平方公里的;
(二)地形测量超过下列面积的:
比例尺1:500 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2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4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 10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5000 400平方公里
(三)超过10平方公里的地籍测绘;
(四)省、地、州、市行政区域的界线测绘;
(五)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测绘;
(六)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测绘和涉外项目的测绘。第五条 地、州、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下列测绘任务登记:
(一)四等以上大地测量、控制测量面积在5-15平方公里的;
(二)地形测量在下列面积范围以内的:
比例尺1:500 5-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10-2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20-4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30-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 50-10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5000 100-400平方公里
(三)1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籍测绘;
(四)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测绘。第六条 县(市、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下列测绘任务登记:
(一)地形测量不足下列面积的:
比例尺1:500 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1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2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3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 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5000 100平方公里
(二)四等以上大地测量、控制测量面积不足5平方公里的。第七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施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测绘任务登记部门申请测绘任务登记。
因任务紧急无法在施测前办理登记的,应当在施测后30日内补办登记。第八条 申请测绘任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按照省国土测绘管理局统一制发的《测绘任务申报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填报。第九条 测绘任务登记部门在收到测绘任务登记申请后,应当查验申请者的《测绘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以及测绘合同、技术设计书等文件;并在1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测绘任务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者。第十条 申请测绘任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体测绘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任务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的;
(二)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
(三)在申请施测的范围内已有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类型的测绘成果的。第十一条 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后测绘任务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所有者凭《测绘任务登记证》向使用单位有偿提供基础测绘资料。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在任务完成后,应当向测绘任务登记部门报送验收报告、技术总结等资料。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测前应当进行测绘任务登记而未登记的或者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的,由测绘任务登记部门按《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五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市或者其他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该城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且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本地区测绘活动的公共资源,由当地人民 *** 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垄断。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省人民 *** 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万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全省航空、航天遥感测绘项目,建立和维护全省航空、航天遥感测绘系统;
(五)国务院规定由省人民 *** 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级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县(市、区)人民 ***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其他地区的,不超过十年。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地区、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自然灾害破坏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更新基础测绘成果的其他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上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项目,成果使用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确有必要的,报本级人民 *** 批准调整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 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测绘。未依法进行变更测绘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项目审批部门,并为测绘成果需求单位提供或者指引其取得该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和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国家公布的外,须经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公布。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 *** 令
(第99号)
《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12月1日市第12届人民 *** 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要求,市人民 *** 定期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和省人民 *** 规章设定的临时行政许可期限(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届满,省人民 *** 取消、新增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市人民 *** 决定,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省 *** 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调整,我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取消22项,新增2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或实施主体20项;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在《目录》中予以删除;对新增的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在《目录》中予以增加;对调整的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在《目录》中予以修改。取消、新增、调整后,本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为357项。现将取消、新增、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长沙市人民 *** 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2项)
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1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审核市经委
市 *** 第95号令第5项
2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市经委
市 *** 第95号令第6项
3
村镇建设项目(城市规划
区外)选址审批
市建委
市 *** 第95号令第15项
,由县(市)人民 *** 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4
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
发市公安局
市 *** 第95号令第36项
5
国、省、县道和城市道路
设置广告牌等许可市公安局交
警支队市 *** 第95号令第54项
6
在道路和道路两侧进行有
碍通行安全等活动许可市公安局交
警支队市 *** 第95号令第55项
7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
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审批市公安消防
支队
市 *** 第95号令第59项
8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
作者税前收回投资审批市财政局
市 *** 第95号令第68项
9
用人单位录用登记
市劳动保障
局市 *** 第95号令第78项
10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
供、使用许可市国土资源
局市 *** 第95号令第83项
11
国家、省补助资金的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审批
市国土资源
局
市发改委市 *** 第95号令第84项
12
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
经营活动或在通航水域设
置水上娱乐餐饮设施审核市交通局
市 *** 第95号令第91项
13
在航道内打捞沉没物、漂
流物审批长沙海事局
市 *** 第95号令第120
项14
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
建设项目审批市水利局
市 *** 第95号令第149
项15
不直接参加义务植树许可
市绿化委员
会市 *** 第95号令第163
项16
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审
批市公用事业
局市 *** 第95号令第272
项17
对城市已建微波通道有影
响的高层建筑和可能对无
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
扰的工程设施报建审批市无委
市 *** 第95号令第348
项
18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
记市 *** 农村
工作部门市 *** 第95号令第349
项19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
审批市新闻出版
局市 *** 第95号令第355
项20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
、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
立审批市新闻出版
局
市 *** 第95号令第356
项
21
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业
务审批市新闻出版
局市 *** 第95号令第357
项22
名片印刷企业设立、兼营
、变更、兼并、合并、分
立审批市新闻出版
局
市 *** 第95号令第358
项
附件2:
长沙市人民 *** 决定新增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备注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市园林局 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
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市气象局
附件3:
长沙市人民 *** 决定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0项)
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
测绘单位资质(乙、丙、丁
级)初审市国土资
源局市 *** 第95号令第79项
2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
路改线审批市交通局
市 *** 第95号令第95项
3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
设施审批市交通局
市 *** 第95号令第96项
4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
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审批市交通局
市 *** 第95号令第97项
5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
公路上行驶审批市交通局
市 *** 第95号令第98项
6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
路标志审批市交通局
市 *** 第95号令第99项
7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审批市交通局
市 *** 第95号令第100
项8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市交通局
市 *** 第95号令第101
项9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核
市交通局
市 *** 第95号令第102
项10
船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
长沙海事
局市 *** 第95号令第105
项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市水利局
市 *** 第95号令第135
项12
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审批
市文化局
市 *** 第95号令第183
项13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服务资
格证核发市公用事
业局
市 *** 第95号令第269
项
14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
市房产局
市 *** 第95号令第274
项15
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认定
市拆迁办
市 *** 第95号令第277
项16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
项目 *** 审批市拆迁办
市 *** 第95号令第278
项17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
安置方案审核市拆迁办
市 *** 第95号令第279
项1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
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市人防办
市 *** 第95号令第308
项19
*** 品和之一类 ***
购用证明核发市卫生局
市 *** 第95号令第334
项20
改建、扩建、重建(易地重
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市人民政
府(市民
族宗教局
承办)市 *** 第95号令第37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