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列入全国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规划编制部门的任务安排通知后,不再另行登记。
省人民 *** 有关部门和驻本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系统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测绘任务的,免予登记;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应当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航空摄影测量和遥感测绘任务的登记可以与计划报批结合进行。第三条 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任务登记工作,地、州、市、县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第四条 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任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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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等以上大地测量、控制测量面积超过15平方公里的;
(二)地形测量超过下列面积的:
比例尺1:500 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2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4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 10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5000 400平方公里
(三)超过10平方公里的地籍测绘;
(四)省、地、州、市行政区域的界线测绘;
(五)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测绘;
(六)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测绘和涉外项目的测绘。第五条 地、州、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下列测绘任务登记:
(一)四等以上大地测量、控制测量面积在5-15平方公里的;
(二)地形测量在下列面积范围以内的:
比例尺1:500 5-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10-2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20-4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30-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 50-10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5000 100-400平方公里
(三)1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籍测绘;
(四)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测绘。第六条 县(市、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下列测绘任务登记:
(一)地形测量不足下列面积的:
比例尺1:500 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1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2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3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 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5000 100平方公里
(二)四等以上大地测量、控制测量面积不足5平方公里的。第七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施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测绘任务登记部门申请测绘任务登记。
因任务紧急无法在施测前办理登记的,应当在施测后30日内补办登记。第八条 申请测绘任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按照省国土测绘管理局统一制发的《测绘任务申报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填报。第九条 测绘任务登记部门在收到测绘任务登记申请后,应当查验申请者的《测绘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以及测绘合同、技术设计书等文件;并在1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测绘任务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者。第十条 申请测绘任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体测绘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任务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的;
(二)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
(三)在申请施测的范围内已有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类型的测绘成果的。第十一条 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后测绘任务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所有者凭《测绘任务登记证》向使用单位有偿提供基础测绘资料。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在任务完成后,应当向测绘任务登记部门报送验收报告、技术总结等资料。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测前应当进行测绘任务登记而未登记的或者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的,由测绘任务登记部门按《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人防工程竣工测绘资质要求
具有工程测绘乙级以上资质。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公告,铁路义乌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竣工测绘的资质要求为具有工程测绘乙级以上资质。竣工测绘是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规划管理部门对该项目进行验收所需的技术资料,一般由具有国家测绘局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管理部门依据测绘报告实地验证,符合设计的通过验收,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2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五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市或者其他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该城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且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本地区测绘活动的公共资源,由当地人民 *** 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垄断。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省人民 *** 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万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全省航空、航天遥感测绘项目,建立和维护全省航空、航天遥感测绘系统;
(五)国务院规定由省人民 *** 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级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县(市、区)人民 ***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其他地区的,不超过十年。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地区、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自然灾害破坏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更新基础测绘成果的其他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上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项目,成果使用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确有必要的,报本级人民 *** 批准调整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 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具由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测绘。未依法进行变更测绘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告知项目审批部门,并为测绘成果需求单位提供或者指引其取得该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和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国家公布的外,须经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