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测绘资质招标管理办法

2024-06-09 湖南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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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五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市或者其他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该城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且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本地区测绘活动的公共资源,由当地人民 *** 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垄断。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省人民 *** 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湖南省长沙市测绘资质招标管理办法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万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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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全省航空、航天遥感测绘项目,建立和维护全省航空、航天遥感测绘系统;

(五)国务院规定由省人民 *** 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级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县(市、区)人民 ***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其他地区的,不超过十年。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地区、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自然灾害破坏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更新基础测绘成果的其他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上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项目,成果使用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确有必要的,报本级人民 *** 批准调整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 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测绘。未依法进行变更测绘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项目审批部门,并为测绘成果需求单位提供或者指引其取得该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和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国家公布的外,须经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公布。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修装饰的施工招标投标。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文件;

(三)组织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核准中标通知书;

(五)监督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均应实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标。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

(二)县以上人民 *** 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三)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工程;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 *** 招标工作。第九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参与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招标活动;

(四)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计划、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二)已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登记;

(三)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已选定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不得少于3个,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及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选定2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除基础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专业设备安装工程等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按规定编制招标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通告或者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选定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

(七)在约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书,招标单位当众将投标书统一包装密封,各投标单位代表联合签名后,由招标单位负责按密件保管;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九)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十)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

(一)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组织施工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测量、规划至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三)施工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

(四)设备供应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

(五)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保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招标投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报建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等招标文件;

(三)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

(六)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行贿、受贿。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上且已办理报建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但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以及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民工建勤、以工代赈的;

(二)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具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 *** 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持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 *** 招标工作。第八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书、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评标小组;

(四)主持招标活动,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进行议标。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编制招标书,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二)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三)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

(四)招标单位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五)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必要时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书;

(七)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定;

(八)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九)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十)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和鉴证中标通知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完成。

招标书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其中部分内容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报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及时通知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由此造成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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