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招标文件测绘资质监理

2024-06-14 湖南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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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介绍?

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为长沙各市县提供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管理、 *** 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档案整理的专业服务网站。长沙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湖南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基本概况:

长沙招标网为全市城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

长沙招标网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

湖南省长沙市招标文件测绘资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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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

1.依法应招标项目招标人是否实行招标;

2.依法应招标项目招标人是否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3.依法应招标项目招标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4.依法应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及组织形式是否核准;

5.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

6.委托 *** 招标的项目,招标 *** 机构是否具备法定 *** 资格,是否已签订招标 *** 协议以及是否按照法律和招标人的委托进行招标 *** 活动;

7.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内容有无重大瑕庇;

8.招标公告是否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

9.招标人是否依法接受投标人的投标;

10.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

中达咨询提醒:查询长沙市本区域内工程招投标信息可以登入中达咨询建设招标频道进行查询。

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网站:

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富华路29号市人防办7楼

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联系方式:0731-8489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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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测绘监理专业资质要符合哪些条件?

工程监理资质简介:工程监理企业需要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企业开展监理活动的合法依据,工程监理资质有相应的资质标准和要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代办

工程监理是重要的工程建设步骤,是建筑行业的一项专业化服务活动,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有重要作用,能够保障工程的正常施工进行,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是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施工的资格证书。

同其他大类资质一样,工程监理资质同样拥有多种建筑资质类别,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级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级别的资质类型,并由14项专业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办理流程

1、沟通洽谈,了解企业情况

2、签订合同,定制专业方案

3、组卷申报,一对一沟通跟进

4、上报审批,专业审核人员

5、公示取证,快速办下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办理材料

1.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3.投标保证金银行转帐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

5.近(2011-2013)三年财务状况表(附: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审核通过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6.考核期内已完成类似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

7.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8.资格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第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 *** 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管理。

规划、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安监、质监、人防、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第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第七条 市人民 *** 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需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资金。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地下管线内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含地下管线内容)应当作为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铺设方式、规模及布局、建设时序等内容,并与城市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相衔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的意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 *** 批准。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不能纳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承担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咨询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线等地下设施现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开展现状调查时,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公路招标文件里的监理资质按什么标准定。

招标文件中(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需根据所招项目的类型行等要求编制,使得潜在投标人明白本项目对投标人在资质的要求进入必须招标程序的工程类(土建安装装饰装修)服务类(勘察设计)的投标人资质全部为建设部颁发和管理,逐步进入招标程序的监理单位的选定(部分行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定为必须招标项目),其资质原先也是建设部颁发和管理的,现在也有各行主管部门按行要求出台了各行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

招标 *** 机构工作人员应熟悉建设部(或其他行部门)对各行资质的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以及颁发证书的名称级别类别等,编制要求要合理,名称载明应准确。

建设工程勘察分为个序列,综合劳务资质;工程设计分为四个序列,综合行项资质;工程施工分为个序列,施工总承包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设若干工程类别(按行分)。

建设工程勘察监理资质设甲乙个等级;工程设计资质设综合甲乙四个等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设特二级四个等级,承包资质分二级等,劳务分包分二级及分等。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修装饰的施工招标投标。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文件;

(三)组织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核准中标通知书;

(五)监督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均应实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标。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

(二)县以上人民 *** 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三)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工程;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 *** 招标工作。第九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参与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招标活动;

(四)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计划、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二)已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登记;

(三)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已选定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不得少于3个,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及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选定2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除基础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专业设备安装工程等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按规定编制招标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通告或者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选定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

(七)在约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书,招标单位当众将投标书统一包装密封,各投标单位代表联合签名后,由招标单位负责按密件保管;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九)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十)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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