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 *** 令
(第127号)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11日市人民 *** 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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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3日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 *** 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经市人民 *** 研究,决定公布我市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219项。
各区县(市)、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行审批,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权力下放,监管和服务标准不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变相保留或者恢复,防止审批项目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项目,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长沙市市本级、垂直管理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219项)
号序实施机关项目名称1 市发改委(4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2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4 *** 出资的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概算(除市政、交通、水利项目以外的其他 *** 投资项目)审批5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1项)市级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6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1项)使用袋装水泥许可7 市教育局(4项)教师资格认定8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9 校车运营单位的设立审批10 校车使用许可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4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2 建设工程(含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13 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14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三级)15 商品房预售许可16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17 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18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三级及三级以下)19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20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21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审核22 白蚁预防证明文件核发23 物业维修资金提取审批24 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燃气设施工程等)竣工验收备案(含档案验收)25 市公安局(12项)爆破作业审批、爆破作业人员及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核发26 *** *** *** 审批27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28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29 之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3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 *** 安全审核31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民用枪支持枪许可32 保安员证核发33 Ⅰ、Ⅱ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34 特种行业(典当业)许可证核发35 户口审批36 公章刻制核准备案37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5项)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38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39 非机动车登记40 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41 校车驾驶资格审批42 市公安局
消防支队(3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43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44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45 市民政局(2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46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47 市司法局(1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48 市财政局(1项)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4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50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51 外国人来湘就业审批52 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审批5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54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55 市国土资源局(12项)采矿权和采矿权 *** 许可56 供地许可57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58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续期许可59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 、出租审批60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及注销61 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现状 *** 62 土地权属确定63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更正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64 用地预审65 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审批66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67 市交通运输局(4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68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业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69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可7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71 市公路管理局(3项)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批7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73 涉及公路安全施工许可74 市地方海事局(8项)船舶国籍证书核发75 二类船员(包括引航员)以下职务适任资质认可76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77 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审批和港口经营许可78 在内河通航水域、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审批与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79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工程项目与其他设施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核以及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80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81 国内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审批82 市公共客运管理局(1项)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83 市货物运输管理局(2项)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货物(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8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85 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2项)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86 经营性道路旅客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87 市水务局(12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88 取水许可89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90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91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9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93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94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9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96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97 湘江流域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98 大堤或主要间堤上开口审批99 市农业局(3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100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01 征用蔬菜基地审批102 市林业局(6项)林木采伐证、运输证核发(含木材出省运输)103 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104 临时占用林地、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105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06 城区外移植二级古树名木审批107 植物园设立许可108 市商务局(3项)国产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109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110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含备案登记变更)111 市文广新局(10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112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113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114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115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116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设立许可117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兼营、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118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119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120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121 市卫生局(7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除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122 *** 品、之一类 *** 购用证明核发12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签发124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125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126 餐饮服务许可127 放射诊疗许可128 市城管执法局(4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及建筑垃圾处置许可129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不含建设工地围档广告)130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核准证13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132 市规划局(5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133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134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135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36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137 市环保局(5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138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 核发139 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140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14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142 市物价局(2项)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143 价格及收费标准审定144 市粮食局(1项)粮食收购资格认定145 市民族宗教局(3项)筹备设立(含重建)寺院、宫观、 *** 寺、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146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查147 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分审核148 市安全监管局(7项)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149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5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151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52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153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15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155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4项)之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156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核发、变更、换发、补证、注销)157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158 *** 品、 *** 运输(邮寄)证明许可159 市人防办(3项)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160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审批161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162 市外事侨务办(2项)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审核163 审发外国人来长邀请函164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3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165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166 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167 市档案局(1项)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 *** 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168 市住房保障局(1项)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169 市园林局(4项)城市规划区内移植古树名木审批170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171 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172 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公园绿地范围内)173 市公积金中心(2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174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175 市移民局(1项)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审批176 市保密局(2项)承担印刷、复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定点单位审批177 携运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审批178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2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核179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特许经营许可证审批180 市工商局(9项)商事主体设立登记181 商事主体变更登记182 商事主体注销登记183 广告登记184 食品流通许可证185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企业集团备案登记186 公司股权出质的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187 司法冻结、解除188 拍卖活动备案189 市国税局(7项)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190 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191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192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的审批193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194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195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196 市地税局(6项)对纳税人延期缴税核准197 契税减免审批198 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10万元以上的审批199 纳税人资源税困难减免10万元以上的审批200 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在2500万元以上的审批201 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202 市质监局(7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许可203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204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20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206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07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208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209 市国安局(2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210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审核211 市地震局(2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212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213 市气象局(6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214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215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216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217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审查218 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219 市烟草专卖局(1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 *** 令
(第95号)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5月19日市第十二届人民 *** 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谭仲池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 *** 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实施项目进行了清理。市人民 *** 决定:市人民 *** 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377项,由本决定公布的实施机关依法继续实施。
市人民 *** 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 *** 规章设定、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时,市直各有关实施机关应当在设定文件生效后30日内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取消、调整情况报市人民 *** 法制办备案,市人民 *** 定期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 *** 关于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市 *** 第82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
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
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发改委
2、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 市发改委
3、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4、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市发改委
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审核 市经委
6、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市经委
7、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改造、改变用途、报废审批 市经委(市交通战备办)
8、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审批 市经委(市交通战备办)
9、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
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市教育局
10、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市教育局
11、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
1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 市教育局
1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市科技局
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建委
15、村镇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外)选址审批市建委
16、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市建委
17、民用枪支持枪许可市公安局
18、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19、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
物品通行许可市公安局
20、外国人出入境许可(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21、外国人居留证核发市公安局
22、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市公安局
23、因私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24、 *** *** *** 审批市公安局
25、入出境通行证核发(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26、外国人准迁证核发市公安局
27、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市公安局
28、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29、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30、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市公安局
3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3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 *** 和消防安全审核市公安局
33、城市养犬审批市公安局
34、爆破作业审批市公安局
3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准购证核发 市公安局
36、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37、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市公安局
38、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市公安局
39、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40、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4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4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市公安局
4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
44、边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2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五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市或者其他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该城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且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本地区测绘活动的公共资源,由当地人民 *** 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垄断。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省人民 *** 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万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全省航空、航天遥感测绘项目,建立和维护全省航空、航天遥感测绘系统;
(五)国务院规定由省人民 *** 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级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县(市、区)人民 ***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其他地区的,不超过十年。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地区、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自然灾害破坏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更新基础测绘成果的其他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上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项目,成果使用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确有必要的,报本级人民 *** 批准调整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 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具由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测绘。未依法进行变更测绘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告知项目审批部门,并为测绘成果需求单位提供或者指引其取得该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和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国家公布的外,须经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公布。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测绘成果章起什么作用
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明示测绘成果版权
2、表示该测绘成果是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成果
3、表示测绘单位对产品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