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图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湖南地图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是2012-03-02在湖南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158号湖南地理信息产业园总部基地地信大楼5楼511室。
湖南地图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300005910228927,企业法人郭有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湖南地图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凭出版许可证出版本省行政区划图、交通图、旅游图及地理、地理知识性读物、邻近省、区交通旅游图(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凭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图书、互联网地图出版业务(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凭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地图编制、互联网地图服务(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有效期至2019年5月25日);文教用品、体育用品的销售;摄影服务;各类广告的设计、 *** 、制作、发布。在湖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62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湖南地图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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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 *** 令
(第95号)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5月19日市第十二届人民 *** 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谭仲池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 *** 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实施项目进行了清理。市人民 *** 决定:市人民 *** 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377项,由本决定公布的实施机关依法继续实施。
市人民 *** 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 *** 规章设定、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时,市直各有关实施机关应当在设定文件生效后30日内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取消、调整情况报市人民 *** 法制办备案,市人民 *** 定期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 *** 关于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市 *** 第82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
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
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发改委
2、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 市发改委
3、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4、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市发改委
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审核 市经委
6、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市经委
7、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改造、改变用途、报废审批 市经委(市交通战备办)
8、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审批 市经委(市交通战备办)
9、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
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市教育局
10、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市教育局
11、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
1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 市教育局
1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市科技局
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建委
15、村镇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外)选址审批市建委
16、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市建委
17、民用枪支持枪许可市公安局
18、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19、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
物品通行许可市公安局
20、外国人出入境许可(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21、外国人居留证核发市公安局
22、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市公安局
23、因私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24、 *** *** *** 审批市公安局
25、入出境通行证核发(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26、外国人准迁证核发市公安局
27、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市公安局
28、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29、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30、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市公安局
3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3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 *** 和消防安全审核市公安局
33、城市养犬审批市公安局
34、爆破作业审批市公安局
3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准购证核发 市公安局
36、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37、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市公安局
38、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市公安局
39、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40、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4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4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市公安局
4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
44、边境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办理测绘乙级资质要哪些条件?
测绘工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无论城市生产、基础建设中的各种都离不开测绘,而城市的发展方向,测绘资质在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测绘资质改革后,分为10个专业类别,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资质等级,改革后的人员分类表,对于人员缩减,设备简化。下面是测绘资质改革后办理要求和专业标准分类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办理流程和办理条件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测绘资质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二、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6.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测绘资质申报流程
1.系统注册
2.测绘资质申请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4.准予决定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拟准行政许可,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准予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6.领取资质证书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
之一条 为了维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完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以下简称“持证单位”)。第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以下简称“测绘资格年检”),是指颁证机关依法对持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的检查验证,确认其是否继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测绘资格。第四条 测绘资格年检实行分级检验和委托检验。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管理,并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也可以委托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
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也可委托市(地、州)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第五条 持证单位必须接受测绘资格年检。
本年度领取《测绘资格证书》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检。第六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持证单位需在每年的3月5日前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材料。第七条 测绘资格年检期间,对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等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在年检的同时予以办理;对《测绘资格证书》业务范围调整和测绘资格等级升级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于5月1日以后开始办理第八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主要内容:
1、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及体制变更情况;
2、当年在职测绘人员情况;
3、仪器设备情况;
4、测绘质量管理及测绘产品质量情况;
5、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根据测绘资格年检工作需要,国家测绘局规定当年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重点。第九条 测绘资格年检程序:
1、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机关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报告书》(以下简称《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
2、持证单位按规定进行自检;
3、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测绘资格年检机关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4、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审核年检材料,需要时到持证单位检验;
5、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对持证单位提出年检意见,颁证机关在其副本上进行登记;
6、年检机关统计汇总年检情况并向上级年检机关报告。第十条 测绘资格年检中持证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
2、《测绘资格证书》全部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收费许可证》副本;
4、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明(原件);
5、测绘行业年度统计表;
6、新增测绘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增减测绘人员和仪器设备的证明性文件,机构、法人代表变更的批件;
7、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测绘资格年检专用章和测绘行业年度统计表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审核年检材料,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年检机关退回持证单位,由其在指定的期限以内重新填报。第十三条 颁证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材料的,或者其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不接受年检机关在年检中进行的有关检查的;
3、测绘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标准的;
4、主要测绘仪器的品种或者数量达不到标准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
5、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6、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年检的,颁证机关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缓期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处理,对缓期登记的不超过6个月。缓期登记期限满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不能通过年检的,按不予登记处理。对不能通过年检不予进行登记的,可视其行为情节,分别采取取消其部分测绘业务范围、降级或者吊销《测绘资格证书》。凡吊销《测绘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向社会公告,并向工商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由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测绘经营项目和《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