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测绘资质换证名录

2024-06-13 湖南测绘资质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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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株洲市人民 *** 令

湖南省株洲市测绘资质换证名录

(第十五届第2号)

《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15日市人民 *** 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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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

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促进 *** 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成“一谷三区”,实现“两个走在前列”,市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 *** 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系列决定,对照国务院审改办印发的《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组织对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经审核和论证,市 *** 决定:市本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2项;市本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44项(市本级审批事项106项,市县两级分级审批事项38项)。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认真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流程梳理和优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实现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服务规范、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

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2. 株洲市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44项)

附件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审批对象备注1市教育局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 *** 271号令)。公民依据《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4条取消。2市交通运输局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三条;

4.《湖南省人民 *** 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省人民 *** 令2009年第240号)第34项;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7.《湖南省人民 *** 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第35项。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3市房产局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之一百一十项;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法人、其他组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4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11条取消。5市质监局建立社会公正计量(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此事项。6市畜牧水产局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2.《湖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3.《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7]7号)。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水生野生动物运输审批7市安监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民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此事项。8市环保局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2.固体废物转移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

5.《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24号)。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16年11月7日起,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9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1.《

我想知道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单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附件:

第三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砼专项实验室)资质审查意见公示表

序号 所属市州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技术 负责人 原资质内容 新申报资质内容 公示意见 备 注

1 邵阳 湖南四兴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邵阳市双坡岭(省建四公司大院内) 朱林 王兴华高工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同意原资质延期 注册岩土工程师黄艺平、注册二级结构工程师唐高远注册在本单位。

2 邵阳 绥宁县兴建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中心街100号 谭跃洪 谭跃洪工程师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 原资质延期 1、无注册结构工程师;2、补充宋智勇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及个人账户资料。  

3 邵阳 新宁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189号 肖体刚 蒋能振工程师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1、无注册结构工程师;2、补充持证上岗人员的医疗、工伤保险证明材料及个人账户资料。  

4 邵阳 隆回县金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新建街178号 陈青云 黄生华工程师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无注册结构工程师。  

5 邵阳 新邵县诚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154号 刘兵祥 石琦 工程师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注册结构工程师吴卫林注册在“新邵县城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6 邵阳 城步苗族自治县佳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人民南路409号 陈立安 朱持明工程师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1、无注册结构工程师。2、补充1名持见证取样、设备安装上岗证技术人员。  

7 邵阳 邵东县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邵东县周官桥乡工业园区 王岳群 冷清君工程师 新申请 砼专项实验室 1、冷清阳(工程师)无检测上岗证;2、冷清君工程师证待查;3、补充三氧化硫测定仪、砼卧式收缩仪等设备及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8 长沙 湖南恒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176号 李锦峰 陈蒲生工程师 地基基础检测 原资质延期 注册岩土工程师李得超正在办理注册手续。  

9 常德 湖南博联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湖南省常德市荷花街(芷兰实验学校东侧) 谭玮 朱光辉工程师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现场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检测,见证取样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 原资质延期 同意原资质延期 注册岩土工程师谭玮注册在本单位且持证;注册结构工程师黄彦注册在本单位。

10 株洲 株洲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道岭村 叶建兵 赵磊 工程师 新申请 砼专项实验室 叶层林、邓忠伟的上岗证书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不一致,且复印不全。  

11 衡阳 衡阳市诚安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衡阳市环城北路34号 罗艳芳 彭春生高工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原资质延期 补充4名持地基基础检测上岗证技术人员。 注册岩土工程师陈庆鹤注册在湖南雁能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12 省管 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68号 解传银 陆海平高工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原资质延期 同意原资质延期 注册岩土工程师陆海平注册在本单位且持证。

13 邵阳 邵东县中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邵东县两市镇新铺台社区竹岭路4号 赵凤仙 罗鲲鹏高工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设备安装工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无注册结构工程师。  

14 邵阳 洞口县文昌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雪峰西路枫林冲 尹向文 罗慧平工程师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1、无注册结构工程师;2、补充持证上岗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证明材料及个人账户资料。  

15 常德 常德金达博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常德德山电厂院内 齐翅平 万绍峰工程师 新申请 砼专项实验室 1、补充以下计量认证项目参数:①水泥:比表面积、氯离子,②砼:氯离子总量、泌水、压力泌水、砼收缩、砼限制膨胀率和干缩率、PH值、塌落度损失、密度、渗透高度比、胶砂限制膨胀率,③粉煤灰:烧失量、三氧化硫,④矿渣粉:密度、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三氧化硫、烧失量、含水率,⑤砂:石粉含量、氯离子、含水率,⑥石子:含水率,⑦砂浆:密度、分层度、凝结时间,⑧外加剂参数;2、补充以下设备及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比表面积仪、测氯蒸馏装置、低温箱、压力泌水仪、卧式收缩仪、砼限制膨胀率仪、酸度计、抗渗仪、胶砂比长仪、高温炉、三氧化硫测定仪、跳桌、砼强制式搅拌机、分析天平、各精度天平、套筛、摇筛机、砂浆搅拌机、砂浆振动台、分层度仪、稠度仪;3、补充3名持证工程师,万绍峰补充上岗证;4、补充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5、补充各持证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证明材料及个人账户资料。  

16 常德 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澧县工业园内澧阳镇群星村7组 李志荣 张儒平工程师 新申请 砼专项实验室 1、补充2名持上岗证工程师;2、补充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分析天平、各精度天平、箱式电阻炉、沸煮箱、雷氏类负压筛析仪、全自动比表面积仪、测氯仪、摇筛机、各号套筛、比长仪、砂浆搅拌机、砂浆振动台、砂浆稠度仪、砼强制式搅拌机、砼震动台、压力泌水仪、低温箱、抗渗仪、含气量测定仪、酸度计、卧式收缩仪、砼限制膨胀率和干缩率测定仪、三氧化硫测定仪、维卡仪、紧密密度综合仪、针片状含量测定仪、压碎仪、钢筋锈蚀仪等设备及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17 娄底 娄底市诚信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娄底市春园北路(光阳大酒店斜对面) 杨克伟 李朝阳工程师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无持上岗证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原见证取样资质延期。  

18 长沙 长沙市政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长沙市曙光路297号 蒋芸 李伟 工程师 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补充5名持上岗证技术人员。  

19 长沙 长沙市中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0号3-145栋 高清亮 彭珍珍工程师 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1、补充陈树强、张俊杰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证明材料及个人账户资料;2、补充其他人员的医疗和工伤保险证明材料及个人账户资料;3、补充比表面积测定仪、砼强制式搅拌机、含气量测定仪、压力泌水仪、胶砂限制膨胀率测定仪、防水材料厚度计、砂浆稠度仪、砂浆分层度仪、砂浆振动台、砖用卡尺、建筑陶瓷拉拔仪、夜塑限仪、尺寸综合仪、吸水率仪、击实仪、弯沉仪等设备及记录检定合格证书。  

20 长沙 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 颜维君 宋笑 高工 砼专项实验室 原资质延期 同意原资质延期  

21 长沙 湖南基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4号 闫友谊 闫友谊高工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原资质延期 同意原资质延期 注册岩土工程师陈拥军注册在本单位且持上岗证

22 长沙 长沙市安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长沙市韶山南路148号15栋 张巍 戴林 工程师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无持上岗证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原见证取样资质延期。  

23 长沙 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沙市曙光中路165号 刘颖炯 彭柏兴高工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原资质延期 同意原资质延期 注册岩土工程师宣跃仁注册在本单位且持上岗证

24 湘西 龙山县正平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龙山县民安镇建设路2-1号 刘能文 向雕 工程师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1、无注册结构工程师;2、补充医疗、工伤保险证明材料及个人账户资料;3、补充三名中级以上职称持设备安装检测上岗证技术人员。  

25 岳阳 岳阳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岳阳冷水铺老十字路口往东200米处 李四保 黄灿奇工程师 新申请 砼专项实验室 1、缺工伤、医疗保险证明材料;2、黄灿齐、万建辉上岗证为外省主管部门核发,李爱军、邱龙、丁友、廖红生、李秀丽、苏延春、邓理理的上岗证单位不是资质申请单位,且内容全部为“见证取样”,部分证书为2006年核发;3、缺勃氏透气仪、针片状规准仪、压碎值指标测定仪、砂浆稠度测定仪、分层度测定仪等设备及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26 湘西 吉首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湖南省吉首市同心同德路 李彬 覃柱林工程师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原资质延期 1、无持上岗证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2、未提供检测技术人员上岗证书相关资料;3、未提供三险证明材料及个人账户资料。  

27 株洲 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向阳路 唐洪 杨湘生高工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同意原资质延期 注册岩土工程师苏吉平注册在本单位且持上岗证。

28 株洲 株洲中宁检测有限公司 株洲市公园路11号 许烈元 王燕 工程师 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同意原资质延期  

29 株洲 株洲市路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株洲市天元区河西规划五区 聂勇 王英 工程师 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同意原资质延期  

30 株洲 株洲市恒源建筑节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天元区亚都花园A栋508号 阳光耀 刘军明工程师 建筑节能检测 原资质延期 同意原资质延期  

31 怀化 怀化市精灵建筑工程试验有限公司 怀化市迎丰中路228号 赵晓宁 杨秀英工程师 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同意原资质延期  

32 怀化 泸溪县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泸溪县白沙镇光彩路4号 向建平 唐军 工程师 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提供医疗、工伤保险证明材料及个人账户资料。  

33 郴州 资兴市兴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湖南省资兴市晋宁路13号 戴乃平 戴乃平工程师 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同意原资质延期  

34 常德 常德鼎信土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湖南文理学院西院E4-A110 吴晓 郑长成高工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同意原资质延期 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周绍冕注册在本单位。

35 长沙 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双河路514号 袁义辉 邹声强高工 砼专项实验室 原资质延期 1、补充部分计量认证参数:①砼:氯离子总量、限制膨胀率和干缩率,②砂:石粉含量、氯离子含量,③粉煤灰:三氧化硫,④矿渣粉:三氧化硫、密度,⑤外加剂:PH值;2、补充三氧化硫测定仪、卧式收缩仪、砂浆振动台等设备及计量检定合格证书;3、补充邹声强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36 长沙 湖南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国营综合农场陈家渡分场内 向剑波 枚三凤工程师 砼专项实验室 原资质延期 1、补充部分计量认证参数:①砼:限制膨胀率和干缩率,②细骨料:石粉含量、氯离子含量,③粉煤灰:三氧化硫,④矿渣粉:三氧化硫、密度,⑤砂浆:密度,⑥预拌砼:氯离子总量;2、补充三氧化硫测定仪、卧式收缩仪、砂浆振动台等设备及计量检定合格证书;3、补充持证技术人员的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37 长沙 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斗门塘1号 袁俊 王国光工程师 砼专项实验室 原资质延期 1、补充部分计量认证参数:①水泥:氯离子,②砂:石粉含量、氯离子含量,③粉煤灰:三氧化硫,④矿渣粉:三氧化硫,⑤外加剂:PH值,⑥砼:限制膨胀率和干缩率;2、补充三氧化硫测定仪、酸度计、卧式收缩仪、低温箱、砂浆搅拌机、砂浆振动台、砂紧密密度综合仪等设备及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38 长沙 长沙高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西工基地 郭文德 陈浩 工程师 室内环境检测 原资质延期 1、原长沙鹏达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需办理工商注销手续;2、计量认证及部分检测上岗证需办理变更手续;3、补充2名持室内环境上岗证工程师。 吸收合并原长沙鹏达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39 张家界 桑植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 金则华 涂作鑫工程师 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1、材料中提供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有效期到2008年4月30日止;2、技术负责人涂作鑫无上岗证;3、持证人员3人<6人。  

40 张家界 慈利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中心 湖南省慈利县笔架路建设局院内 陈庭铁 罗林国工程师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1、无持上岗证注册结构工程师;2、补充3名持设备安装工程检测上岗证工程师;3、技术负责人罗林国无见证取样上岗证;4、补充医疗和工伤保险证明材料及个人账户资料。  

41 张家界 张家界市有害物质检测中心 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13号原永定区房改办三楼 曾玉成 吴腊安高工 室内环境检测 原资质延期 1、持证技术人员7人<10人;2、仅5人有养老、医疗、工伤保险。  

42 张家界 张家界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张家界市教场路249号 王翊 李静 工程师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1、无持上岗证注册结构工程师;2、持证技术人员8人<10人。  

43 省管 湖南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国营综合农场陈家渡分场 孙昌波 许还江工程师 砼专项实验室 原资质延期 1、补充计量认证附表;2、补充测氯蒸馏装置、低温箱、压力泌水仪、砼卧式收缩仪、砼限制膨胀率和干缩率测定仪、胶砂限制膨胀率测定仪(比长仪)、酸度计、高温炉、三氧化硫测定仪、砂石紧密密度综合仪、砂浆搅拌机、分层度仪、砂浆振动台等设备及计量检定合格证书;3、补充许还江的退休证明;4、补充李鑫才、唐长海、高军华、马飞云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5、补充贵鹏洁的工伤和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44 湘西 永顺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永顺县湘潭路灵溪镇棚场街240号 毛彪 彭秀健工程师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1、无持上岗证注册结构工程师;2、未提供持上岗证人员资料,经查询2010年度继续教育名册,仅3人参加继续教育。  

45 湘西 保靖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保靖县迁陵镇西门街43号 刘著钢 姚元清工程师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无持上岗证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原见证取样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资质延期。  

46 岳阳 汨罗市立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汨罗市大众北路10号 周应辉 陈玲 工程师 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同意原资质延期  

47 省管 湖南天道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长沙市人民中路6号供水大厦0210室 刘宙红 向波 工程师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原资质延期 1、注册二级结构工程师朱坤尧注册在本单位,注册岩土工程师周正义正在办理注册手续;2、仅五人有保险个人账户资料。  

48 湘西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吉首市环城路 尹华全 龚林岚高工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1、无持上岗证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2、持证人员无工伤、医疗保险;3、补充申请表两份。  

49 湘西 凤凰县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站 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凤凰路 石百炼 吴龙斌高工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原资质延期 1、无持上岗证注册结构工程师;2、持证人员无工伤、医疗保险。  

50 岳阳 岳阳市建筑设计院 岳阳市炮台山路2# 刘正力 赵青山高工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原资质延期 同意原资质延期 注册岩土工程师赵青山注册在本单位且持上岗证,注册结构工程师柳周新注册在本单位且持上岗证。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 *** 、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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