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了解湖南省湘核建设有限公司是一家什么样的企业啊?
湖南省湘核建设有限公司是由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湖南国宏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湖南办事处的部份机构和人员重新整合组建而成。是一家集测绘、地理信息及消防两大产业为基础,以房建、市政、水利水电、环保、公路养护、地基与基础工程、投资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
公司筹建于2009年,2013年正式登记注册。固定资产达到8000万元以上。人才决定实力,公司十分注重人才培养与引进,技术力量雄厚。现有员工286人,高级工程师18人,工程师60人,建造师20人,注册测绘师6人,助理工程师120人。装备决定能力。公司以技术进步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支撑点,实现基础装备的实时跟进。拥有挖掘机、装载机、吊车、汽车、全站仪、GPS、无人机、基站、建库软件等仪器设备200多台(套),及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卫星遥感图像处理系统、数据库管理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存储设备等一大批精良的测绘生产装备及国内外主流软件。
公司现有资质包括:测量测绘资质:测量测绘甲级;土地规划资质:土地规划乙级;土建施工专业类: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装饰装修贰级、建筑幕墙工程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建施工总承包类:市政工程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总承包叁级、房建工程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总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养护类:公路路面、路基、桥梁、隧道、交安均为甲级;劳务类:施工劳务资质;国土地灾资质:地质灾害设计、施工丙级;
公司主营项目:测绘测量工程:工程测量、基础测绘、管线测绘、土地规划、地理信息工程(农村经营权、林权、域名普查、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乡镇划界)、无人机、遥感、智慧城市、数据库、软件开发);土建施工(消防、水电安装、装饰装修、电力架线、输变电、水利水电、房建、市政、公路、公路养护、环保、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玻璃幕墙、防水防腐等;投资。设计造价咨询(房建、市政、公路、水利水电、规划、电力工程、农业项目的设计、造价咨询);岩土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测);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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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220号英祥春天2期2栋22、23层(新办公楼装修中)
长沙市开福区世纪春天豪园16栋A座(临时办公楼)
参考网页链接
测绘资质办理流程和办理条件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测绘资质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湖南省长沙市测绘资质外资独资;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湖南省长沙市测绘资质外资独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二、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6.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测绘资质申报流程
1.系统注册
2.测绘资质申请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4.准予决定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拟准行政许可,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准予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6.领取资质证书
湖南省开办外资(合作、合资、独资)建筑企业的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外方投资建筑业湖南省长沙市测绘资质外资独资的需要湖南省长沙市测绘资质外资独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和建设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资建筑企业,系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建设、机械化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含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资建筑企业”)。第三条 我省外资建筑企业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省、地、州、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办外资建筑企业的审批权属省建委。第四条 外资建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方针、政策、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第五条 经我委批准开办的外资建筑企业,在我委审定资质后,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有关手续。第六条 凡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筑企业的双方投资比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中外合资经营各方出资若干规定》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我省有关规定。外方出资部分,必须以外币投入计算,外方出资比例不得少于投资总额的25%。第七条 申请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筑企业的条件:
中方:应具备二级以上建筑(含二级)施工企业资质条件,并已取得国家或我委颁发的资质证书。
外方:应是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或向我省工程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或个人。
资金:注册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申请开办独资建筑企业的条件:
(1)外方应是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或与国内建筑施工企业合作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企业,或向我省工程建设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个人。
(2)注册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申请开办外资建筑企业,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外,还必须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规定的相应级别的资质条件。第十条 外资建筑企业承担任务,主要是国外,省外、本省外商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外合资建筑企业,如果连续两年没有承接国外、省外、外商投资工程建设施工任务的,省建委可视其实际情况,取消其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务资格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外资建筑企业的申报程序:
申请开办的单位应向省建委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开业申请表、资质等级申请表,经企业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委审批。(表式由省建委统一印制)。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外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的批文(不含独资企业和无主管单位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3)企业主要负责人(经理、技术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职称证明复印件;
(4)由资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5)由我省具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担保单位应按我国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6)企业经营场地的租约或产权证复印件;
(7)外方的资信证明及来湘主要人员的身份、资历证明;
(8)其它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外资建筑企业必须向资审部门指定的银行申请银行帐户,并将注册资金中的流动资金全部存入该帐户。企业在签定之一个工程承包合同前,不得抽走流动资金。经营中,其流动资金必须保持在原注册资金中流动金额数额的50%以上,否则省建委视情况可随时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不得承担建筑工程总造价超过其注册资本总额的项目施工任务。第十五条 外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产,关闭,改变名称、法人、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情况时,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省建委办理变更或歇业注销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