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测绘丁级资质需要的资料
楼主湖南省长沙市丁级测绘资质要求你好湖南省长沙市丁级测绘资质要求,湖南省长沙市丁级测绘资质要求我有自己的测绘公司 丁级资质
1、质量检验机构丁级不需要 中级职称测绘专业人员一名 无职称相关专业人员四名(这个可以请一些刚毕业的学生,呵呵)
2、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目录还有保密书等 都可以到省级测绘局网站下载 丁级对这些基本没什么要求。
3、测绘作业过程中质量控制、检察、验收情况 主要看委托单位的要求。一般没人会查你的成果,除非你接的是国家的活,比如二调。那就要甲方请监理单位对成果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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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级资质 主要审查你的人员 工商营业执照 和你的测绘仪器(两台全站仪,一台水准仪就OK湖南省长沙市丁级测绘资质要求了)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湖南省长沙市丁级测绘资质要求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湖南省长沙市丁级测绘资质要求,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湖南省长沙市丁级测绘资质要求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湖南省长沙市丁级测绘资质要求: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湖南省长沙市丁级测绘资质要求;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测绘资质分级的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测绘资质分级的标准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划分类
分《通用标准》、《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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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管理,保障测绘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或者涉及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测绘工作实行城乡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 *** 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测绘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和地区行政公署以及县级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对遵守测绘法律、法规,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以及保护测量标志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五条 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计划,作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经省人民 *** 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测绘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限额以下基础测绘和其他重要测绘项目的计划,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以测绘为目的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测绘的,应当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基础测绘规划的实施,并根据财力状况,增加对基础测绘的投入。第三章 测绘资格认证及任务登记第九条 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第十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向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向市、州、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向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凭测绘资格证书依法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领取有关证照。第十二条 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该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绘资格审查;承担本部门以外的测绘任务的,必须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三条 省外来本省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甲、乙级测绘资格证书,到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后,方可进行测绘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测绘业务范围承担测绘任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第十五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务者,施测前应当按照规定到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列入全国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规划编制部门的任务安排通知后,即可进行,不再另行登记。第四章 测绘技术质量管理第十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测绘技术标准。第十七条 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向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 *** 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必须经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三、四等大地测量;
(二)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10000、测区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小于1:25000(含1:25000)、测区面积4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图。
四等以下大地测量和比例尺大于1:5000地形图的技术设计书,由市、州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