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有哪些测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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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测绘资质单位
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 黑龙江地理信息工程院
黑龙江之一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二大地测量队) 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三地形测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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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 哈尔滨地图出版社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龙飞航空摄影有限公司 黑龙江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黑龙江航道局测量大队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
哈尔滨广厦房地产面积测量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测绘大队
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 黑龙江省煤田地质物测队
黑龙江省地兴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所测绘大队
哈尔滨市龙滨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科宏地质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恒瑞地质勘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测试应用研究所 黑龙江省海天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图信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城市规划设计院
黑龙江金大地质矿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盛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地球物理勘察院 黑龙江龙胜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测绘局黑龙江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黑龙江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黑龙江环宇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黑龙江绘远数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
哈尔滨北工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冠维数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图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经纬测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斗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
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勘测设计公司 尚志市宏图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地矿部黑龙江第四地质勘察院 哈尔滨市大地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测绘计量仪器检定站 五常市国土资源勘测队
阿城市广厦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龙房地工程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宇泰遥感地理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神州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成信房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新天地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双飞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新时代房屋测量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鑫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龙华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永衡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广信房地产面积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东方土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金海测量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华地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方圆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恒基测绘有限公司 阿城市方圆规划测绘大队
哈尔滨市龙兴土地矿产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哈尔滨蓝德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金坐标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欧亚测量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纵横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睿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金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沃泰地理信息工程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新天地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兰特定位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信恒房产工程测绘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金轮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信达测绘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信合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学苑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恒信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公众地理信息研究所
哈尔滨市永大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地勘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黑龙江大学测绘工程中心 哈尔滨信诚水利勘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嘉信测绘有限公司 黑龙江业成测绘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煤田地质勘察院 东北农业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房信测绘有限公司 尚志市土地勘测队
哈尔滨凯富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哈尔滨天测房地工程测绘有限公司 黑龙江诚佳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金土地测绘有限公司
黑龙江九晟测量有限公司
黑龙江雅信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弘跃测绘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金利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哈尔滨华脉电子地理信息探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江龙测绘有限公司
丁级测绘资质单位
宾县盛达房产测绘队 哈尔滨红日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呼兰区勘察测绘院 黑龙江天林房地产面积测绘有限公司
双城市民信房地产测绘队 巴彦金厦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环宇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依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赛格测绘有限公司 黑龙江永明测绘有限公司
尚志市城宇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阿城市土地登记事务所
宾县土地测量队 哈尔滨鑫富房屋测量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信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韵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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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给水工程规划设计院 哈尔滨广顺测绘有限公司
双城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处 哈尔滨顺天测绘有限公司
双城市土地勘测队 黑龙江龙马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海川土地矿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哈尔滨嘉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以及军事测绘单位从事非军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省测绘工作。
市(行署)、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省农垦总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级 *** 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更新周期,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更新。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以及房产测量活动实施测量技术规范的监督。第六条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外测绘项目应当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和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第八条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和借用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测绘业务,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后三十日内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发证书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三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第十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低于测绘成本价格发包。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不得转包。
经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同意的测绘项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经承担分包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测绘项目登记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建立专题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区域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单位出具凭证,并在三十日内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第十四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或者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或者合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并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使用的测绘成果,应当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无偿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外,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第十七条 生产、存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地或者场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造可能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提供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第十九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选用当时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根据地形、地物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陕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界线测绘、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
(二)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关的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出版、印刷地图;
(三)管理和使用测绘成果;
(四)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五)测绘管理及与测绘有关的其他活动。第四条 测绘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测绘局是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市(地区)、县(市、区)测绘工作的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驻陕测绘机构,按其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测绘人员依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第二章 测绘综合管理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测绘法实施前,未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测绘成果,在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说明该测绘成果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
涉外建设项目的测绘,均应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八条 测绘项目属国家等级的大地控制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应执行测绘技术国家标准;其他测绘项目应执行测绘技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因特殊需要,未能采用或未能全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在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中作出规定。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航空摄影、遥感测绘,施测单位应按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得有关军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条 外国和境外地区的组织、个人或中外合作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可以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统一管理地籍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质量监督。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设施和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省级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驻陕测绘机构,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审查,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军事测绘单位进行民用测绘活动,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在《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限额内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经营活动,标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及其他必须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第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施测前应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任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第十七条 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 ***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指定单位,测绘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供成果样品,测绘项目委托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进行成果检验。
陕西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
(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七)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西安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人民 *** 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第九条 省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七)国家确定应当由本省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确定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省实际,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四条 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取得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核发、变更、延期、撤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