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关于勘察资质和测绘资质

2024-06-16 黑龙江测绘资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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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6件 *** 规章的决定(2007)

一、《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关于勘察资质和测绘资质

(一)第八条修改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关于勘察资质和测绘资质:“勘察、设计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关于勘察资质和测绘资质,按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十条修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关于勘察资质和测绘资质的单位可以对外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注册登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关于勘察资质和测绘资质的,只能承担本单位内与其资质相符的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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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市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删去第十八条。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级别和专业技术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七)第二十九条之一款修改为:“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八)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九)删去第三十五条。

(十)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将审查结果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十三)删去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十四)第四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合同签订后未按照规定报经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关于勘察资质和测绘资质;”

(十五)删去第四十七条(二)项。

(十六)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合同签订后未按照规定报经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

(二)第三十二条之一款修改为:“未经道路、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建制镇内的道路和绿地。”

(三)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镇内道路、排水、通信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 *** 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修复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挖掘镇内道路和绿地的,或者占用期满或者工程完工后未及时恢复道路和绿地原状的,由道路、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修复,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哈尔滨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办法》

(一)第七条修改为:“小区建设的房屋和庭院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临时占用、挖掘小区通道的,应当经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道费或者挖道修复费。”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临时占用、挖掘小区绿地的,应当经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四、《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五、《哈尔滨市水土保持办法》

(一)删去第十九条。

(二)删去第三十七条。六、《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规定》

(一)第二十一条之一款修改为:“清算委员会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哈尔滨日报》和《人民日报》刊登清算公告。有境外债务的还应当在《中国日报》(英文版)刊登清算公告。”

(二)第二十二条之一款修改为:“债权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清算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及其担保情况的证明材料。”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6件 *** 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关于勘察资质和测绘资质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关于勘察资质和测绘资质,规范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认定书,并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在资质证书和认定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首次申请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资质的企业以及申请资质变更、延续、增项、升级、注销等情形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初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情况和申请材料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省、国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批准情况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埠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领取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管理手册,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本埠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关于勘察资质和测绘资质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关于勘察资质和测绘资质

(二)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情况;

(三)参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情况;

(四)相关印章、证件及市场、质量管理情况;

(五)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的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手续。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关于勘察资质和测绘资质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二)在本市办理的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及固定工作场所情况;

(三)企业派驻本市的执业注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四)技术设施、设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五)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情况。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业。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由经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所在地施工图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审查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进行,委托方与承接方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审查合同即时报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依法取得的相应执业资格及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不得 *** 、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出图专用章、执业印章等。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承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实施勘察、设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 *** ,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从业资格第七条 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领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承担建设工程的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若干专业和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第九条 省直、市属单位申请工程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省直和市属单位申请勘察、设计丙、丁级资质或者专项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勘察、设计资质和测绘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凭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只能承担本单位内与其资质相符的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一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取得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业务。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资质证书满2年并达到高一级资质条件的,方可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未经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在没有新的资质等级之前,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连续2年未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收回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件。确需重新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可以重新申报。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应当符合其资质等级。第十六条 本市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进人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应当凭下列材料在每年3月底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进人手续:

(一)《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或者《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四)公章、图签、出图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印模。第十七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应当持所在地市(行署)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地区手续,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进入手续。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经审查合格的,准予按其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二)技术力量、技术装备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准予其按实有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三)经审查手续不完备或者不具备更低资质等级要求的,不予批准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急求哈市有资质的地勘队

中国地质工会黑龙江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勘察院委员会 / 电碳路29号 / 0451-5302756

黑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公司 / 电碳街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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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更高级别的了!

具体关于测绘资质的参百度百科:

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2008年10月24日

北京市

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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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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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图出版社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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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资料档案馆)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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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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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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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地质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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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铁道第三勘测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之一监测中心

中交之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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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局海测大队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勘察院

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天津港湾水运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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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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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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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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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之一测绘院

河北省欣航测绘院

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

廊坊开发区中油四维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化学工程之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

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

水利部河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北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

河北省制图院

保定地质图制印厂

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测绘工程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测绘中心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

秦皇岛市测绘大队

地质矿产部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保定九华地质勘查测绘总院(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九大队)

保定金迪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院

山西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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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水利部山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地图集编篡委员会编辑部

西山煤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煤田地质综合普查队

山西华晋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

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

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航空遥感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包钢集团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制印院

包头市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院

核工业二○八大队

辽宁省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沈阳市地理信息中心)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辽宁省第二测绘院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之一测绘院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辽宁地矿测绘院

辽宁省第三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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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察局地质勘察研究院

大连九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

辽宁经纬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公路规划设计院

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吉林省

吉林市勘测设计院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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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测绘院

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

吉林省之一测绘院

吉林省第二测绘院

吉林地矿测绘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地理信息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二大地测量队(黑龙江之一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三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

哈尔滨地图出版社

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测绘航空遥感中心

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航道局测量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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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

齐齐哈尔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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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齐齐哈尔市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

牡丹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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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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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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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勘察工程公司

上海海洋石油局之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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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江苏省地质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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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

华东有色测绘院

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

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测绘工程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南京北极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无锡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江苏省工程物理勘察院

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淮安市水利工程勘测院

苏州工业园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市测绘院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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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测绘大队

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浙江省之一测绘院

浙江省第二测绘院

浙江煤炭测绘院

浙江有色测绘院

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宁波国土测绘院

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水利水电河口海岸研究设计院

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安徽省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安徽地质测绘技术院

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之一测绘院

安徽省第二测绘院

安徽省第三测绘院

安徽省第四测绘院

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测绘院

安徽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

马鞍山市华东探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福州市勘测院

福建省之一测绘

福建省第二测绘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国家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

福建省地图出版社

福建省航道局勘测大队

福建省八闽煤田测绘院

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厦门市测量队

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江西省

南昌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江西省第三测绘院

江西省之一测绘院

江西省第二测绘院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

江西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

江西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核工业华东地质局测绘院

江西有色地质测绘院

江西省交通设计院

江西省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地质测绘院

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

淄博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省国土测绘院

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

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

山东省地图出版社

山东省经纬工程测绘勘察院

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维坊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油田管理局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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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铁大桥局集团之一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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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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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测绘工程院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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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河南省水利勘测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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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纬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测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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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武汉大学设计研究总院

武汉武大吉奥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中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极测绘研究中心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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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勘测局

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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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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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第三勘察研究所

中南勘察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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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湖北省国土测绘院

湖南省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

湖南地质调查研究院

湖南中扬建设工程公司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株洲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工程勘察院

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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