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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业务范围
不动产测绘:日常地籍调查及县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5万m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00万m。工程测量:四等以下。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测绘航空摄影 一般航摄包含胶片航空摄影、数码航空摄影、机载激光扫描、机载SAR成像。3.摄影测量与遥感 从事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处理与提供的单位,应当取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1、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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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3、本标准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有法人资格,并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所申请专业类别的专业标准要求。
4、测绘资质分为 甲、乙 两个等级,测绘资质分为10个专业类别,分别为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5、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6、将现行测绘资质等级由四级减少为甲、乙两级,取消现行10个专业类别下设的55个子项,将子项内容整合至对应的专业类别中;改革后,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总数由138项压减至20项,压减幅度达85%。
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1997修正)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我省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行署)、县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 *** 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3、(十六)《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 *** 令第15号公布)。 (十七)《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8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 *** 令第4号公布)。
4、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十六条 测量标志是国家财产,各级人民 ***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的义务。
5、第十二条 对认真保护测量标志有功的保管单位、保管人或其他人员,测绘管理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6、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测量标志是长期使用、永久保留的基础性设施,是国家的宝贵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