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实施勘察、设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 *** ,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从业资格第七条 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领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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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承担建设工程的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若干专业和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第九条 省直、市属单位申请工程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省直和市属单位申请勘察、设计丙、丁级资质或者专项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勘察、设计资质和测绘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凭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只能承担本单位内与其资质相符的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一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取得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业务。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资质证书满2年并达到高一级资质条件的,方可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未经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在没有新的资质等级之前,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连续2年未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收回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件。确需重新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可以重新申报。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应当符合其资质等级。第十六条 本市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进人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应当凭下列材料在每年3月底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进人手续:
(一)《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或者《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四)公章、图签、出图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印模。第十七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应当持所在地市(行署)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地区手续,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进入手续。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经审查合格的,准予按其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二)技术力量、技术装备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准予其按实有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三)经审查手续不完备或者不具备更低资质等级要求的,不予批准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废止《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二、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报批手续与一般考古发掘相同,”内容。
2.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并报省人民 *** 或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内容。
(二)修改《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2.将第二十五条之一款中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审批权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
(三)修改《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十四条中的“规划、计划、土地、银行、工商等部门”修改为“规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银行等部门”。
2.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对侵害周围居民生活环境而又没有切实措施消除污染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办。”内容。
(四)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必须征得所在施业区林业单位的同意,向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局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核发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营业执照。”
(五)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商检”修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
2.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内容。
3.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六)修改《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经营性港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应当向当地港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港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发给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
2.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应当按期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审验手续。”内容。
(七)修改《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将第十条之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地)开发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3.删去第十二条之一款。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地)开发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5.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办理跨区备案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八)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市(行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请”内容。
(九)修改《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十一条之一款中的“经县、市林木种子管理机构逐级审查后,”内容。
2.删去第十六条之一款中的“,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内容。
(十)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六条之一款中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修改为“须经有审批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十一)修改《黑龙
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以及对各级、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监督、优胜劣汰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第二章 资质许可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向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 办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起重设备安装与拆除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不分资质等级的特种专业工程、地热专业工程承包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五)预拌砂浆企业资质。
申请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资质增项或者升级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作出的许可决定向社会进行公示。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情况发生变化,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2021年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扩招招生章程
2021年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扩招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 工作 招生章程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 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 的招生原则,确保稳定有序、高质量完成扩招工作任务,根据《 黑龙江 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21〕43 号)和《2021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办学特点和专业特色,特制定本工作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高职扩招专项工作 。
第三条学校全称: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911。
第四条办学性质: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哈尔滨市 *** 创办、黑龙江省 *** 审批、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颁发 毕业 证书 的学校名称: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 书 。
第七条学院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 217 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 2021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 校招 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学院招生 就业 工作处是学院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本次扩招专项工作的管 理工 作。
第十条学院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办法
第十一条学院 2021 年扩招计划以教育厅最终批复为准。
第十二条符合我省2021年高职扩招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考生报考办法及条件按照《2021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次扩招专项工作以各 二级 学院为招生工作主体,各学院以校企合作为平台,深度发掘资源,实施各专业的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测试时间、形式和内容:
测试时间:2021年11月13日。
测试形式: *** 远程职业技能测试。
测试内容: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2021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由我院组织 *** 远程职业技能测试,测试成绩满分为200 分。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应往届 毕业生 参加我院组织的 *** 远程职业技能测试,按成绩录取。其中具有2021年 高考 成绩;具有2021年对口升学成绩;具有2021年单招 考试 成绩;具有高中毕业证(同等学力)或学历证明的考生,均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
2、对于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高素质农民、企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在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乡镇工作人员(农技、水利、电业、畜牧等),免予文化素质考试,按我院 *** 远程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录取。
录取方式:高职扩招实行分阶段录取,共分两个阶段。考生只能被一所院校录取。
之一阶段录取:2021年11月18日前,学院公布参加本校招生考试的全体考生测试和录取结果。
第二阶段录取:11月19日至11月25日,若学院尚有剩余计划,在之一阶段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向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提出互认成绩入学申请,经考核(审核) 通过后办理录取手续。学院对省内所有参加此次高职扩招院校的测试成绩予以互认。
录取原则:结合考生 志愿 ,按照“专业优先、 遵循分数” 的原则, 依据考生的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录取期间各专业计划允许调整:当某专业考生生源不足时,将该专业剩余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充足专业。录取时不设录取更低控制 分数线 ,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2021年10月29日前,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上公布学院扩招计划和招生章程。
第十七条教学模式:
1、 教学实施学分制及弹性学制。
2、 课程体系:各专业根据专业结合人才培养目标, 创新实施教学改革,各专业结合专业实际, 设计构建以实训技能为主的课程体系。实践和创新 创业 课程比例,达到50%以上。
3、 采用“1+X” 证书制:各专业结合专业实际,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中有关“1+X 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的相关内容和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的通知和标准, 夯实学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设定多种类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高素质农民、企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在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乡镇工作人员(农技、水利、电业、畜牧等),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八条 学费 :应、往届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高素质农民、企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在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乡镇工作人员(农技、水利、电业、畜牧等),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退役军人学费资助按《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执行。按规定给予退役军人学生国家资助,其他奖助等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费标准:学费标准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7】37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 接受省教育主管部门及考生和家长的监督。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高职扩招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新生 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
第五章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
招生联系电话:0451—86662346、 86681627、 86636745。
传真:0451—86683403。
邮编:150081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 217 号。
哈尔滨城乡规划局的基本介绍?
城乡规划局就是对城乡建设进行用地规划,总体布局规划什么的,工作职责就是对建设进行管理设计监督,下面由我为你提供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机构职能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 *** 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10]17号***及《 *** 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 *** 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10]3号***,设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为市 *** 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乡规划、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城乡规划、测绘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草案以及市 *** 规范性档案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研究组织、编制、指导、协调、稽核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旅游景区规划。
***三***承担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责。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专案的选址、定位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含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提供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条件的调整,审定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专案的开工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以及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设计行业、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规划区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城市设计与规划区内雕塑、建筑小品、灯饰亮化的规划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所审批建设专案规划方面的 *** 接待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九***负责城乡规划档案和地理资讯的收集、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各县***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 *** 交办的其他事项。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组织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执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档案的稽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 *** 、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年度计划及城市改造建设专案、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收费专案管理;负责局预算内、外资金和财务、会计业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城乡规划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地方性法规和 *** 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档案的合法性稽核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建设专案的开工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会;负责对涉及处罚的专案进行稽核;负责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总规划师办公室***规划编制处***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稽核、报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稽核、报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保护区等规划;负责城乡规划经济效益情况的分析工作,提出运用规划调控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及公共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负责为总体规划、控详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编制提供经济测算分析工作;负责对出让地块、城市重点地段、基础设施专案规划方案及规划方案容积率调整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工作;负责拟订规划管理经济效益分析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论证、招标及成果利用等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局规划管理资讯系统及“规划公园”网站的管理工作,对局资讯中心、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局本级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稽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专案的工作程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管理和调整;负责建设用地***含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综合指导工作;负责会同国土部门对“招、拍、挂”类专案的综合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年度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绿地规划的审查工作;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用地计划的制定工作。
***五***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处
负责全市涉及建筑审批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建筑设计专业审查局长办公会;负责大型公共设施专案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方案图纸的业务指导;负责落实全市建设专案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政策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筑风格、色彩及建筑立面改造等涉及建筑特色方面专项规划的实施工作。
***六***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处
负责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地下空间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以及供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红线、黄线、蓝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全市地下管网地理资讯系统;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七***乡镇规划管理处
负责指导、检查郊区乡镇规划编制和各县***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郊区乡镇规划成果和各县***市***规划成果的稽核工作;负责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八***城市设计处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总体城市设计及重要片区、地段城市设计编制、审查***批***;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负责组织全市灯饰亮化工程规划编制、审批;负责全市雕塑、小品等公共艺术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及重点地段户外广告、牌匾等城市形象相关设施的指导和稽核;负责组织重要片区、地段城市设计竞赛、设计方案评审及招标工作。
***九***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处
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紫线的管理和调整;负责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审批;负责历史建筑修缮和维护工程审批;组织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普查认定;负责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非历史建筑上设定牌匾的稽核;组织筹措名城与保护建筑管理专项基金;检查、指导哈市所辖县***市***的保护建筑管理工作。
***十***测绘管理处
组织编制测绘发展规划;指导建设数字城市和地理资讯系统;负责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负责本市地图市场和各种专题地图以及地理资讯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测量标志、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负责测绘成果及质量的管理;负责指导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城市测量的管理,指导所辖县***市***的测绘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的调配管理、选拨培养、考察任用的组织落实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派出机构
***一***市城乡规划局南岗分局
办公地点:南岗区哈西大街109号哈西发展大厦
***二***市城乡规划局道里分局
办公地点:群力新区景江西路山水美地小区B09栋一楼
***三***市城乡规划局道外分局
办公地点:哈尔滨市道外区好民居滨江新城小区D1栋6号
***四***市城乡规划局香坊分局
办公地点:公滨路566号***电业局对面***
***五***市城乡规划局平房分局
办公地点:哈尔滨市平房区渤海三路1号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领导资讯
工作简历
王巨集新 同志生于1960年1月,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1986年12月入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程硕士学位。
1978年8月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建筑学专业学生;1982年8月市建筑设计院设计一室助理工程师;1985年6月国家科协研修生赴日本学习;1986年6月市建筑设计院设计一室工程师;1990年9月市建筑设计院之一设计所所长***正科级***高阶工程师;1996年9月市建委设计管理处高阶工程师;1997年6月市建筑设计院副院长兼总建筑师、研究员级高阶建筑师;1999年2月市建筑设计院院长兼党委书记;2001年1月市规划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1年12月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8年2月松北区区委常委、 *** 副区长;2009年12月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2年7月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