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测绘院如何增加勘察资质

2024-06-06 黑龙江测绘资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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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测绘院如何增加勘察资质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认定书,并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在资质证书和认定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首次申请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资质的企业以及申请资质变更、延续、增项、升级、注销等情形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初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情况和申请材料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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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省、国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批准情况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埠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领取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管理手册,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本埠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二)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情况;

(三)参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情况;

(四)相关印章、证件及市场、质量管理情况;

(五)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的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手续。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二)在本市办理的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及固定工作场所情况;

(三)企业派驻本市的执业注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四)技术设施、设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五)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情况。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业。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由经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所在地施工图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审查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进行,委托方与承接方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审查合同即时报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依法取得的相应执业资格及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不得 *** 、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出图专用章、执业印章等。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承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实施勘察、设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 *** ,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从业资格第七条 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领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承担建设工程的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若干专业和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第九条 省直、市属单位申请工程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省直和市属单位申请勘察、设计丙、丁级资质或者专项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勘察、设计资质和测绘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凭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只能承担本单位内与其资质相符的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一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取得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业务。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资质证书满2年并达到高一级资质条件的,方可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未经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在没有新的资质等级之前,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连续2年未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收回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件。确需重新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可以重新申报。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应当符合其资质等级。第十六条 本市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进人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应当凭下列材料在每年3月底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进人手续:

(一)《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或者《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四)公章、图签、出图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印模。第十七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应当持所在地市(行署)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地区手续,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进入手续。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经审查合格的,准予按其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二)技术力量、技术装备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准予其按实有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三)经审查手续不完备或者不具备更低资质等级要求的,不予批准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资质如何办理,都需要什么资料,谁知道?

勘察设计资质办理的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或《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纸质2份)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吸收合并或整体改制提供。纸质1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合伙制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提供。) 

4、原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升级、增项提供。) 5、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扫描件(重新核定、吸收合并或整体改制提供。)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提供。)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 

8、注册人员身份证明和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9、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纸质1份。)(首次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提供);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 

11、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工程设计资质升级、增项,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纸质1份。) 

1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资质升级、增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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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办勘察设计资质

勘察设计资质丙级申请的条件及标准: ⒈资历和信誉

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6年及以上工程设计资历,并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管理能力。

⑵ 独立承担过行业小型及以上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其工程设计项目质量合格、效益较好。

⑶ 单位有一定的社会信誉并有必要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单位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⒉技术力量

⑴ 单位的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15人。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配备齐全。有同时承担2项行业小型工程设计任务的能力。

⑵ 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是具有10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或参加过2项及以上行业小型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

⑶ 在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

主持过2项以上行业小型项目的主导工艺或主导专业设计的工程师(或注册工程师)不少于4人;

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2人(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

二级注册工程师(结构)不少于4人(或一级注册工程师(结构)不少于2人,其中返聘人员不少超过1人);

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行业小型项目的公用专业设计的工程师(或一、二级注册工程师)不少于5人。不太懂的可以问问九天鲲鹏。

⑷ 行业主导工艺或主导专业及其他专业的配备要求见附表2。

⒊技术水平

⑴ 能采用先进技术,独立完成工程设计。

⑵ 具有一定的项目管理的技术能力。

⒋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⑴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达到以下指标:

施工图CAD出图率50%;

文件和图档实行计算机管理;

能应用计算机进行工程设计和设计管理。

⑵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职技术骨干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⒌管理水平

⑴ 建立设计项目管理为中心的管理体制。

⑵ 质量体系能有效运行,有健全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岩土工程勘察资质如何办理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各不少于5项,水文地质勘察或工程测量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人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其他非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有完善的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和档案管理制度,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工程勘察资质如何申请重新核定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重新核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申请书(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2)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变更审核表;

(3) 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全部材料;

(4)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 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6) 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从工商调档打印);

(7) 变更前、变更后公司章程(从工商调档打印)。

(8) 企业分立,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的新企业同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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