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行政处罚拆除违建测绘资质

2024-05-28 黑龙江测绘资质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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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 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 *** 及所属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 *** 对下级人民 *** 、各级人民 *** 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 *** 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 *** 工作部门、各级人民 ***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层级监督。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 *** 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自觉地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五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广大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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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市)人民 *** 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联系群众制度,听取各方面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意见。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 *** 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 *** 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人民 *** 授权的部门,依据本级人民 *** 授予的权限实施监督。第七条 市人民 *** 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 *** 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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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第九条 区、县(市)、乡(镇)人民 ***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 *** 备案。

市、区、县(市)人民 *** 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 *** 备案。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通告等文件。第十条 市人民 *** 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 *** 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以明确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十一条 下级人民 ***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上级人民 *** 进行检查,人民 *** 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本级人民 *** 进行检查。

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 *** 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第十二条 市人民 *** 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 *** 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上级人民 *** 的部署,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市)人民 ***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 *** 法制部门,负责对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向本级人民 *** 报告审查情况。

接受审查的部门或组织,应当按要求提报有关材料。第十四条 市人民 *** 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 *** 及其工作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 *** 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复核后,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市、区、县(市)人民 *** 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同级人民 *** 法制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发布1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 *** 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满1年后向同级人民 *** 报告实施情况。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有执法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区、县(市)人民 *** 工作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申诉、检举。

市、区、县(市)人民 *** 工作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受理申诉、检举后,应当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对限期处理的案件,办理部门应当自限期处理结束后3日内回告处理结果。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活动错案追究制度。人民 *** 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年末前将错案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报送本级人民 *** 法制部门备案。

错案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之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环境保护、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在道路、广场或者庭院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贯彻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层级监督与行业监督同时运作,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人民 *** 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

市 *** 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专项监督和指导。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出现异议,按照层级监督的原则,由出现异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裁决。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设立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应当设立精干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检查。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法律,有城市管理经验,经市 *** 法制部门统一培训,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后上岗。第八条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具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是否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有无漏岗、脱岗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四)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五)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使用合法的文书和票据;

(六)是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有无以罚代管,放任违法行为的问题;

(七)是否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八)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九)是否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十)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自行收缴罚款;

(十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从事行政处罚;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巡察制度。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巡察活动,记载巡察情况,巡察时间每周不得少于15小时。第十条 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可以当场查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检查。第十一条 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监督人员可以将巡察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写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上,书面通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划分执法责任区,妥善安排行政执法人员,保证经常性管理。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 *** 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勤,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举止规范,文明执法。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特别是重大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活动引起的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追究:

(一)对情节轻微,损害、影响较小,尚未造成后果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二)对情节较重,损害、影响较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并吊扣其行政执法证件6至12个月;

(三)对情节严重,损害、影响重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四)对故意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造成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有本条前款(三)、(四)项过错的,监督部门应当建议发证机关收回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后,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 *** 法制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局有权拆除违法建筑吗?程序是什么?

一、行政执法局有权拆除违法建筑。依据《规划法》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部门应该是市 *** 规划管理部门。

但各个城市为了便于统一执法,往往通过委托的方式将这一执法权交给城市行政执法局或城管局这些部门,具体要看 *** 各部门的行政职能。

二、拆除违法建筑的一般执法程序是:

1、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是乡、镇人民 *** 。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2、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之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 *** 。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一是不要害怕,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二是不该说的不要说。三是在笔录上签字要小心谨慎。

3、决定程序

之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对于听证程序,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错过这个程序,虽然可以在这之后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救济。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 等措施。

扩展资料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包括: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 *** 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 *** 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 *** 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 *** 关于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和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违法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造小型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和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路的行为行政处罚权;

(八)省、市人民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城市管理日常工作仍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负责。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发生分歧时,由同级人民 *** 法制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同级人民 *** 裁定。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取得有关证据资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予以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章 工作配合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做出赔偿、补偿及责令恢复原状决定。执行中按照先交赔偿费、补偿费、恢复原状,后交纳罚款的顺序进行。

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赔偿、补偿或者责令恢复原状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行政审批许可文件下发后2个工作日内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时,对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后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查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案件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路行为中严重违法需要加重处罚的,应当移交公安部门。

有关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将意见反馈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需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的,应当互相通知,主动配合。第四章 执法程序

违法占地拆除违建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对于违章建筑处理程序一般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 *** 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测绘、相关审批材料、其它违法占地证据等),确认是否违法、违规。(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章建筑确认后,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3)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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