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8修订)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汇交;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负责汇交。第五条 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副本:
(一)国家等级的天文、三角、导线、水准、长度、重力测量和卫星大地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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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基本比例尺1:5000、1:1万、1:2.5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1:100万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影像资料;
(四)编制国家、省、市、县级综合地图(集、册)和普通地图(集、册);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第六条 下列测绘成果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副本或者目录:
(一)国家基本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副本;
(二)5平方千米以上1:500、1:1000、1:2000、1:5000比例尺专题测绘成果目录;
(三)非基础航空摄影数据、影像资料目录;
(四)国家、省及地方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成果目录。第七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国内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合作者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的同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第八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汇总,并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目录进行整理,定期编辑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有关部门掌握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水利设施、土地覆盖等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变化后的资料提供给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化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保管。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对接收的测绘成果资料及时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提供、 *** 或者开发利用所保管的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管制度,配置必备的保管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测绘成果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发生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按要求填写使用申请表,向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证明函;
(二)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单位的保密管理规章、内部使用手续,以及包含保管设施、环境等内容的说明材料;
(五)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内部机构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当场予以审批;情况特殊、不能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2018修正)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以及军事测绘单位从事非军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省测绘工作。
市(行署)、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级 *** 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更新周期,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更新。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以及房产测量活动实施测量技术规范的监督。第六条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外测绘项目应当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和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第八条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和借用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测绘业务,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后三十日内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发证书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三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第十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低于测绘成本价格发包。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不得转包。
经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同意的测绘项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经承担分包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测绘项目登记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建立专题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区域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单位出具凭证,并在三十日内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第十四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或者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或者合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并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使用的测绘成果,应当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无偿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外,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第十七条 生产、存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地或者场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造可能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提供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第十九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选用当时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根据地形、地物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哈尔滨城乡规划局的基本介绍?
城乡规划局就是对城乡建设进行用地规划,总体布局规划什么的,工作职责就是对建设进行管理设计监督,下面由我为你提供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机构职能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 *** 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10]17号***及《 *** 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 *** 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10]3号***,设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为市 *** 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乡规划、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城乡规划、测绘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草案以及市 *** 规范性档案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研究组织、编制、指导、协调、稽核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旅游景区规划。
***三***承担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责。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专案的选址、定位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含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提供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条件的调整,审定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专案的开工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以及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设计行业、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规划区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城市设计与规划区内雕塑、建筑小品、灯饰亮化的规划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所审批建设专案规划方面的 *** 接待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九***负责城乡规划档案和地理资讯的收集、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各县***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 *** 交办的其他事项。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组织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执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档案的稽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 *** 、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年度计划及城市改造建设专案、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收费专案管理;负责局预算内、外资金和财务、会计业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城乡规划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地方性法规和 *** 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档案的合法性稽核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建设专案的开工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会;负责对涉及处罚的专案进行稽核;负责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总规划师办公室***规划编制处***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稽核、报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稽核、报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保护区等规划;负责城乡规划经济效益情况的分析工作,提出运用规划调控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及公共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负责为总体规划、控详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编制提供经济测算分析工作;负责对出让地块、城市重点地段、基础设施专案规划方案及规划方案容积率调整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工作;负责拟订规划管理经济效益分析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论证、招标及成果利用等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局规划管理资讯系统及“规划公园”网站的管理工作,对局资讯中心、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局本级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稽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专案的工作程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管理和调整;负责建设用地***含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综合指导工作;负责会同国土部门对“招、拍、挂”类专案的综合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年度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绿地规划的审查工作;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用地计划的制定工作。
***五***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处
负责全市涉及建筑审批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建筑设计专业审查局长办公会;负责大型公共设施专案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方案图纸的业务指导;负责落实全市建设专案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政策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筑风格、色彩及建筑立面改造等涉及建筑特色方面专项规划的实施工作。
***六***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处
负责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地下空间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以及供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红线、黄线、蓝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全市地下管网地理资讯系统;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七***乡镇规划管理处
负责指导、检查郊区乡镇规划编制和各县***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郊区乡镇规划成果和各县***市***规划成果的稽核工作;负责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八***城市设计处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总体城市设计及重要片区、地段城市设计编制、审查***批***;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负责组织全市灯饰亮化工程规划编制、审批;负责全市雕塑、小品等公共艺术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及重点地段户外广告、牌匾等城市形象相关设施的指导和稽核;负责组织重要片区、地段城市设计竞赛、设计方案评审及招标工作。
***九***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处
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紫线的管理和调整;负责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审批;负责历史建筑修缮和维护工程审批;组织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普查认定;负责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非历史建筑上设定牌匾的稽核;组织筹措名城与保护建筑管理专项基金;检查、指导哈市所辖县***市***的保护建筑管理工作。
***十***测绘管理处
组织编制测绘发展规划;指导建设数字城市和地理资讯系统;负责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负责本市地图市场和各种专题地图以及地理资讯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测量标志、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负责测绘成果及质量的管理;负责指导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城市测量的管理,指导所辖县***市***的测绘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的调配管理、选拨培养、考察任用的组织落实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派出机构
***一***市城乡规划局南岗分局
办公地点:南岗区哈西大街109号哈西发展大厦
***二***市城乡规划局道里分局
办公地点:群力新区景江西路山水美地小区B09栋一楼
***三***市城乡规划局道外分局
办公地点:哈尔滨市道外区好民居滨江新城小区D1栋6号
***四***市城乡规划局香坊分局
办公地点:公滨路566号***电业局对面***
***五***市城乡规划局平房分局
办公地点:哈尔滨市平房区渤海三路1号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领导资讯
工作简历
王巨集新 同志生于1960年1月,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1986年12月入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程硕士学位。
1978年8月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建筑学专业学生;1982年8月市建筑设计院设计一室助理工程师;1985年6月国家科协研修生赴日本学习;1986年6月市建筑设计院设计一室工程师;1990年9月市建筑设计院之一设计所所长***正科级***高阶工程师;1996年9月市建委设计管理处高阶工程师;1997年6月市建筑设计院副院长兼总建筑师、研究员级高阶建筑师;1999年2月市建筑设计院院长兼党委书记;2001年1月市规划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1年12月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8年2月松北区区委常委、 *** 副区长;2009年12月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2年7月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
大地测量测绘仪器维护资质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第十条 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三)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四)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五)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六)与所申请升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供第(一)至(五)项材料。
第十一条 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二)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五)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2]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校验位。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2]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明;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申请补领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补领证书申请等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者合并的,被转制或者合并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可以计入转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
测绘资质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