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测绘资质办理介绍信

2024-04-26 黑龙江测绘资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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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测绘工程工程测量资质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到什么部门办理

1. 测绘资质申请所需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业务单位法定证明,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或者聘任文件;(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测绘资质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可以是资质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证明以及其他材料等;(3)符合要求的所有设备和设备的证明,省级测绘天文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设备验证单位出具的验证证书;(4)办公场所证明(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6)测绘效果和材料档案管理系统信息;(7)测绘效果失密管理制度资料。

2. 测绘资质审批周期从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到收到证书,最长35个工作日。(1)提交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确定是否受理或补证资料;(2)受理资质申请后2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任务日)作出资质审批决议;测绘资质证书的无效期不超过5年,并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0天提出测绘资质延续申请,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以上就是测绘资质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和审批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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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测绘资质办理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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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办理流程和办理条件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测绘资质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二、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6.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测绘资质申报流程

1.系统注册

2.测绘资质申请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4.准予决定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拟准行政许可,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准予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6.领取资质证书

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2018修订)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行政公署、市、县(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省测绘局登记:

(一)各等级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及其他一、二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三)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含水下地形,下同)、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大于40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测绘面积大于250平方公里。

(四)国家和省管建设项目的工程测量任务。

(五)编制各种公开出版地图和书刊插附地图,以及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国界线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地图。

(六)省、行政公署、市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以及跨市(行政公署)的测绘任务。

(七)涉外测绘任务。

(八)外省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任务。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登记,由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报省测绘局备案:

(一)三、四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至10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4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8平方公里至40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20平方公里至10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测绘面积50平方公里至250平方公里。

(三)县级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以及跨县的测绘任务。

(四)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行政公署、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地图。第六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县(市)测绘主管部门登记,由县(市)测绘主管部门报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一)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至2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至4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4平方公里至8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10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测绘面积25平方公里至50平方公里。

(二)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县级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地图。第七条 列入国家或省测绘计划的测绘任务,由编制测绘计划的部门于任务实施前1个月,将任务安排分别通知省测绘局和测绘任务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

省人民 *** 有关部门和驻本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测绘任务免予登记,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测绘任务,应依照前款规定通知测绘主管部门;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应当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第八条 测绘单位和个人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应于任务实施前持单位介绍信及有关文件到测绘主管部门填写登记表,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测绘任务登记证。登记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测绘资格证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测绘任务合同书或上级下达任务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因任务紧急无法在任务实施前办理登记的,应于任务实施一个月内补办登记。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超出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

(二)测绘收费超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低于成本价格。

(三)已有近期同等精度的测绘成果。第十条 测绘单位领到测绘任务登记证后,如测绘任务发生变动,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办理任务登记时应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测绘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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