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是什么?
测绘资质证书实际上就是指企业有能力完成一项工程的证明书。测绘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否则不得从事该领域的经营活动。
相关说明
测绘字面理解为测量和绘图,是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 *** 通讯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以全球导航卫星定位系统(GNS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核心,选取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并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之用。
2021年6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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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是测绘专业必须具备的资质,资质等级为甲、乙两级。
2021年6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1.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申请晋升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5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作测绘业绩考核要求。
质量管理
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以及军事测绘单位从事非军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省测绘工作。
市(行署)、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省农垦总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级 *** 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更新周期,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更新。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以及房产测量活动实施测量技术规范的监督。第六条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外测绘项目应当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和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第八条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和借用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测绘业务,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后三十日内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发证书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三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第十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低于测绘成本价格发包。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不得转包。
经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同意的测绘项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经承担分包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测绘项目登记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建立专题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区域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单位出具凭证,并在三十日内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第十四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或者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或者合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并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使用的测绘成果,应当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无偿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外,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第十七条 生产、存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地或者场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造可能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提供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第十九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选用当时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根据地形、地物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