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外立面改造测绘需要的资质

2024-06-20 黑龙江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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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立面方案设计需要资质吗

外立面方案设计需要资质的,外立面的方案设计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设计,是需要资质的。

进行10米高建筑外立面石材维修施工需要什么资质

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 首次办理是三级

三级资质标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外立面改造测绘需要的资质

1、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单项额50127;万元以上防腐保温工程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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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防腐保温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4、近3年更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5、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黑龙江省建住外立面清洗资质有效年限

为规范建筑物外立面清洁养护服务市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制定本标准。建筑物外立面清洁养护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暂定为2年,到期后需复审.(一)甲级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4年以上;2、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按注册时汇率计算);3、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建筑物外立面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经历,z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少于50名,技术骨干占员工队伍的比例不低于30%以上人员包括安全防护、机电安装、幕墙施工、质量检验、石材养护、高空作业等方面的z业人员,其中高空作业人员不少于25名。上述人员须具备由 *** 部门或者相关协会等非盈利性机构认可的职业z格或技j职c,高等院校相关对口z业的毕业生,参照国j相关技s职c考评办法;4.评审通过2年以上(含2年)的乙级企业方可申请甲级资质;5、工程业绩:在提出申请之前的2年中,企业应独立完成或实际完成建筑面积不低于150万平方米的建筑物的外立面的清洁施工,其中至少2个单体建筑的高度不低于100米;

6、企业应具备50台(套)高空作业及清洗专用设备(含擦窗机、吊篮、单人坐板等),及3套以上影像采集设备;

7、企业在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和2人以上的重伤事故;

8、企业设有z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具有储存、维护和清洗专用清洗设备的库房和工作间。

建筑物外立面清洁养护施工服务企业资质认证申办条件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实施勘察、设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 *** ,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从业资格第七条 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领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承担建设工程的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若干专业和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第九条 省直、市属单位申请工程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省直和市属单位申请勘察、设计丙、丁级资质或者专项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勘察、设计资质和测绘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凭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只能承担本单位内与其资质相符的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一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取得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业务。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资质证书满2年并达到高一级资质条件的,方可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未经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在没有新的资质等级之前,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连续2年未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收回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件。确需重新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可以重新申报。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应当符合其资质等级。第十六条 本市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进人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应当凭下列材料在每年3月底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进人手续:

(一)《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或者《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四)公章、图签、出图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印模。第十七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应当持所在地市(行署)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地区手续,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进入手续。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经审查合格的,准予按其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二)技术力量、技术装备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准予其按实有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三)经审查手续不完备或者不具备更低资质等级要求的,不予批准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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