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什么单位需要办理测绘资质

2024-06-20 黑龙江测绘资质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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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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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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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哈尔滨有哪些测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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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测绘资质单位

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 黑龙江地理信息工程院

黑龙江之一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二大地测量队) 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三地形测量队)

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 哈尔滨地图出版社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龙飞航空摄影有限公司 黑龙江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黑龙江航道局测量大队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

哈尔滨广厦房地产面积测量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测绘大队

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 黑龙江省煤田地质物测队

黑龙江省地兴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所测绘大队

哈尔滨市龙滨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科宏地质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恒瑞地质勘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测试应用研究所 黑龙江省海天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图信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城市规划设计院

黑龙江金大地质矿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盛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地球物理勘察院 黑龙江龙胜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测绘局黑龙江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黑龙江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黑龙江环宇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黑龙江绘远数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

哈尔滨北工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冠维数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图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经纬测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斗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

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勘测设计公司 尚志市宏图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地矿部黑龙江第四地质勘察院 哈尔滨市大地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测绘计量仪器检定站 五常市国土资源勘测队

阿城市广厦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龙房地工程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宇泰遥感地理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神州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成信房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新天地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双飞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新时代房屋测量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鑫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龙华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永衡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广信房地产面积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东方土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金海测量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华地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方圆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恒基测绘有限公司 阿城市方圆规划测绘大队

哈尔滨市龙兴土地矿产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源泉国土资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哈尔滨蓝德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金坐标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欧亚测量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纵横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睿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金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沃泰地理信息工程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新天地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兰特定位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信恒房产工程测绘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金轮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信达测绘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信合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学苑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恒信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公众地理信息研究所

哈尔滨市永大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地勘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黑龙江大学测绘工程中心 哈尔滨信诚水利勘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嘉信测绘有限公司 黑龙江业成测绘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煤田地质勘察院 东北农业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房信测绘有限公司 尚志市土地勘测队

哈尔滨凯富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哈尔滨天测房地工程测绘有限公司 黑龙江诚佳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金土地测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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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雅信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弘跃测绘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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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江龙测绘有限公司

丁级测绘资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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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环宇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依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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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智利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安居房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木兰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哈尔滨市东实房地产测量有限责任公司

呼兰志诚房地产面积测量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呼兰区土地勘测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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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给水工程规划设计院 哈尔滨广顺测绘有限公司

双城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处 哈尔滨顺天测绘有限公司

双城市土地勘测队 黑龙江龙马测绘有限公司

哈尔滨海川土地矿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哈尔滨嘉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需要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吗

施工单位不需要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没有测绘资质证书也可以承接工程,不过是需要有专业的测绘人员的。不过若施工单位符合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条件的话也是可以领取的。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2018修正)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以及军事测绘单位从事非军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省测绘工作。

市(行署)、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级 *** 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更新周期,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更新。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以及房产测量活动实施测量技术规范的监督。第六条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外测绘项目应当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和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第八条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和借用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测绘业务,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后三十日内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发证书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三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第十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低于测绘成本价格发包。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不得转包。

经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同意的测绘项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经承担分包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测绘项目登记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建立专题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区域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单位出具凭证,并在三十日内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第十四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或者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或者合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并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使用的测绘成果,应当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无偿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外,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第十七条 生产、存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地或者场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造可能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提供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第十九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选用当时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根据地形、地物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测绘资质办理流程和办理条件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测绘资质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二、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6.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测绘资质申报流程

1.系统注册

2.测绘资质申请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4.准予决定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拟准行政许可,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准予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6.领取资质证书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实施勘察、设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 *** ,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从业资格第七条 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领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承担建设工程的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若干专业和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第九条 省直、市属单位申请工程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省直和市属单位申请勘察、设计丙、丁级资质或者专项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勘察、设计资质和测绘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凭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只能承担本单位内与其资质相符的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一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取得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业务。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资质证书满2年并达到高一级资质条件的,方可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未经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在没有新的资质等级之前,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连续2年未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收回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件。确需重新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可以重新申报。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应当符合其资质等级。第十六条 本市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进人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应当凭下列材料在每年3月底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进人手续:

(一)《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或者《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四)公章、图签、出图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印模。第十七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应当持所在地市(行署)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地区手续,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进入手续。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经审查合格的,准予按其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二)技术力量、技术装备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准予其按实有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三)经审查手续不完备或者不具备更低资质等级要求的,不予批准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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