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乙级资质有限公司更大可以承担多大规模的工程?
乙级工程测量专业作业限额:控制测量在三等以下;地形测量1:500比例尺在30km2以下,1:1000比例尺在50km2以下,1:2000比例尺在80km2以下,1:5000比例尺在100km2以下,1:1万比例尺在200km2以下;规划测量总建筑面积50万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建筑工程测量建筑范围1km2以下,单个建筑物10万m2以下;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只从事一般精密设备安装,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下且高度在100m以下的建筑;市政工程测量范围为特大城市一般道路、大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桥;水利工程测量不得承担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线路与桥隧测量为300km以下的线路,多孔跨径总长在100m以下的桥梁,4km以下的隧道;地下管线测量管线长度300km以下;矿山测量矿区控制面积200km2以下;工程测量监理相应于上述限额。
测绘属于专业分包吗
测绘不属于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包括的内容:
(一)、分解项目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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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采购,土石方,砌筑工程,主体结构,抹灰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铝合金窗,其他(根据实际确定)材料,设备,项目结构分解图,项目分包体系是由项目分解结构和分包模式决定,建筑企业通过项目结构分解确定的项目活动,选用一定的分包模式,通过某种分包合同分包出去,形成了项目的分包体系。建筑企业在招投标阶段或项目中标实施前,由公司(投标期间)或项目团队(中标实施前)组织将项目的结构进行分解,决定对项目分解结构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采用分包模式实施。
(二)、确定项目分包范围
建筑企业在对项目结构进行分解后,应确定分包范围。所谓“分包范围”不仅指工作内容,而是指“对分包工程合同价格构成影响的所有因素”,包括工作内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材料规格、开竣工时间、进度安排、责任和义务、使用设备、技术和管理人员、风险分摊等等因素。确定原则:各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和合同界面清晰。如砌筑工程的垂直度直接影响到后期抹灰的厚度,引起抹灰工费的增加和材料损耗的加大,可以将砌筑工程和同样位置的抹灰工程包给一家分包队伍,减少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之间、建筑企业和分包单位之间的扯皮。
(三)、选择项目分包模式
项目分包模式的种类及优缺点目前,建筑企业采用的项目分包模式主要有三种:
(1)清包,即包工不包料。分包队伍组织人工,建筑企业组织自有机械设备、自供材料来共同完成施工任务.这种分包方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工程所需材料、机械设备等统一由建筑企业供应,有利于减少建筑企业现有设备的闲置率、加强各项目间周转物资的调用提高利用率,有利于建筑企业集中采购水泥、砂石、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赚取材料利润。这种分包方式的缺点主要体现在:施工现场的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管理、施工调度等均由建筑企业负责,导致需投入较多管理人员,增加了项目管理成本;建筑企业管理不到位易造成严重的材料浪费;清包单位一般企业资金实力较弱,国家明令禁止拖欠民工工资,如果业主付款不及时,易导致建筑企业资金困难。
(2)专业分包,即包工包料。这种分包方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利用分包单位在某个专业方面的技术、管理和组织优势,保证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降低建筑企业管理水平;通过专业分包,可以将建筑企业的部分合同风险(如技术)进行转移。这种分包方式的缺点主要体现在:分包单价一般较高。
(3)扩大清包,即包工、包部分耗材和小型机具.施工单位对基础和主体只能自己施工或劳务分包,其他的装修、屋面防水、消防等可以进行专业分包。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以及军事测绘单位从事非军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省测绘工作。
市(行署)、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省农垦总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级 *** 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更新周期,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更新。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以及房产测量活动实施测量技术规范的监督。第六条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外测绘项目应当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和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第八条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和借用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测绘业务,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后三十日内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发证书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三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第十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低于测绘成本价格发包。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不得转包。
经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同意的测绘项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经承担分包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测绘项目登记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建立专题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区域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单位出具凭证,并在三十日内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第十四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或者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或者合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并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使用的测绘成果,应当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无偿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外,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第十七条 生产、存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地或者场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造可能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提供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第十九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选用当时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根据地形、地物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