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测绘资质管理的职责

2024-05-16 黑龙江测绘资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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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乡规划局的基本介绍?

城乡规划局就是对城乡建设进行用地规划,总体布局规划什么的,工作职责就是对建设进行管理设计监督,下面由我为你提供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机构职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测绘资质管理的职责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 *** 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10]17号***及《 *** 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 *** 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10]3号***,设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为市 *** 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乡规划、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城乡规划、测绘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草案以及市 *** 规范性档案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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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研究组织、编制、指导、协调、稽核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旅游景区规划。

***三***承担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责。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专案的选址、定位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含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提供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条件的调整,审定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专案的开工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以及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设计行业、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规划区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城市设计与规划区内雕塑、建筑小品、灯饰亮化的规划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所审批建设专案规划方面的 *** 接待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九***负责城乡规划档案和地理资讯的收集、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各县***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 *** 交办的其他事项。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组织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执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档案的稽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 *** 、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年度计划及城市改造建设专案、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收费专案管理;负责局预算内、外资金和财务、会计业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城乡规划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地方性法规和 *** 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档案的合法性稽核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建设专案的开工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会;负责对涉及处罚的专案进行稽核;负责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总规划师办公室***规划编制处***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稽核、报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稽核、报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保护区等规划;负责城乡规划经济效益情况的分析工作,提出运用规划调控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及公共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负责为总体规划、控详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编制提供经济测算分析工作;负责对出让地块、城市重点地段、基础设施专案规划方案及规划方案容积率调整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工作;负责拟订规划管理经济效益分析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论证、招标及成果利用等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局规划管理资讯系统及“规划公园”网站的管理工作,对局资讯中心、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局本级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稽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专案的工作程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管理和调整;负责建设用地***含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综合指导工作;负责会同国土部门对“招、拍、挂”类专案的综合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年度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绿地规划的审查工作;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用地计划的制定工作。

***五***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处

负责全市涉及建筑审批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建筑设计专业审查局长办公会;负责大型公共设施专案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方案图纸的业务指导;负责落实全市建设专案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政策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筑风格、色彩及建筑立面改造等涉及建筑特色方面专项规划的实施工作。

***六***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处

负责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地下空间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以及供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红线、黄线、蓝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全市地下管网地理资讯系统;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七***乡镇规划管理处

负责指导、检查郊区乡镇规划编制和各县***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郊区乡镇规划成果和各县***市***规划成果的稽核工作;负责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八***城市设计处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总体城市设计及重要片区、地段城市设计编制、审查***批***;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负责组织全市灯饰亮化工程规划编制、审批;负责全市雕塑、小品等公共艺术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及重点地段户外广告、牌匾等城市形象相关设施的指导和稽核;负责组织重要片区、地段城市设计竞赛、设计方案评审及招标工作。

***九***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处

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紫线的管理和调整;负责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审批;负责历史建筑修缮和维护工程审批;组织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普查认定;负责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非历史建筑上设定牌匾的稽核;组织筹措名城与保护建筑管理专项基金;检查、指导哈市所辖县***市***的保护建筑管理工作。

***十***测绘管理处

组织编制测绘发展规划;指导建设数字城市和地理资讯系统;负责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负责本市地图市场和各种专题地图以及地理资讯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测量标志、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负责测绘成果及质量的管理;负责指导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城市测量的管理,指导所辖县***市***的测绘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的调配管理、选拨培养、考察任用的组织落实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派出机构

***一***市城乡规划局南岗分局

办公地点:南岗区哈西大街109号哈西发展大厦

***二***市城乡规划局道里分局

办公地点:群力新区景江西路山水美地小区B09栋一楼

***三***市城乡规划局道外分局

办公地点:哈尔滨市道外区好民居滨江新城小区D1栋6号

***四***市城乡规划局香坊分局

办公地点:公滨路566号***电业局对面***

***五***市城乡规划局平房分局

办公地点:哈尔滨市平房区渤海三路1号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领导资讯

工作简历

王巨集新 同志生于1960年1月,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1986年12月入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程硕士学位。

1978年8月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建筑学专业学生;1982年8月市建筑设计院设计一室助理工程师;1985年6月国家科协研修生赴日本学习;1986年6月市建筑设计院设计一室工程师;1990年9月市建筑设计院之一设计所所长***正科级***高阶工程师;1996年9月市建委设计管理处高阶工程师;1997年6月市建筑设计院副院长兼总建筑师、研究员级高阶建筑师;1999年2月市建筑设计院院长兼党委书记;2001年1月市规划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1年12月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8年2月松北区区委常委、 *** 副区长;2009年12月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2年7月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测绘局具体是做什么工作的

这个我想我可以给你说一下。我只是一个普通的测绘技术员,跑野外的。一般测绘局的工作不外乎都是围绕着测绘来的,(废话!!!)

比如象我,以前在国家测绘局的地形测绘大队,就以地形测绘为主,其他什么管线探测、土地详查、房产测量、地辑测量.....为辅,地形测量的工作下面也分的比较细,像我们一般就分测图组和控制组,测图组主要就是测绘地形图(通俗说法是地图)控制组又分水准测量和控制网测量,水准测量主要是测海拔高程,控制网测量主要是测平面坐标。

刚才你说的你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人,我想一个有可能是留守大本营,做内业处理,因为现在都是数字化测量了,有很多东西需要在计算机上处理,还有你提到了编程,这是必不可少的,因为随时都需要用到一些小程序,方便我们处理一些数据,这个就有可能是跟跑野外的一起了,当然,也有意外。

也不知道我说的清楚不清楚,我语文差....有问题加我 *** :34500448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以及军事测绘单位从事非军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省测绘工作。

市(行署)、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省农垦总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级 *** 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更新周期,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更新。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以及房产测量活动实施测量技术规范的监督。第六条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外测绘项目应当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和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第八条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和借用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测绘业务,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后三十日内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发证书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三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第十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低于测绘成本价格发包。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不得转包。

经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同意的测绘项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经承担分包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测绘项目登记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建立专题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区域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单位出具凭证,并在三十日内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第十四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或者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或者合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并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使用的测绘成果,应当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无偿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外,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第十七条 生产、存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地或者场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造可能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提供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第十九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选用当时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根据地形、地物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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