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外省的测绘资质在哪备案

2024-06-09 黑龙江测绘资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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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申请,需要走哪些程序?

南京贯标集团为您解答:测绘资质办理流程。大家都知道测绘资质管理较为严格,并且将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需要进行测绘数据采集并提供相关信息成果的单位要申请《测绘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资质范围的活动。小编今天给大家详细讲讲测绘资质的具体申办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基本条件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外省的测绘资质在哪备案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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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二、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6.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测绘资质申报流程

1.系统注册

2.测绘资质申请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4.准予决定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拟准行政许可,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准予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6.领取资质证书

7.领取加密狗

8.刻制印章

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测绘资质专用章。

外地施工企业进入黑龙江办理备案登记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根据我公司在黑龙江备案情况,来回答一下外省建筑企业入黑龙江备案流程:

  黑龙江省为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外省建筑企业在该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不见面信息登记,按照国家和该省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身份认证和电子印章的有关要求,现就外省建筑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信息登记

 为优化网上报送环节,提升网上办事效率,确保报送信息完整性和安全性,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外省建筑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招投标 *** 企业、造价咨询、检测机构等)和外省人员(进入该省的注册执业人员、安管人员、其他岗位人员等)进入该省承揽业务前应提前做好基本信息登记。

 二、信息登记步骤

 信息登记可采取网上登记或现场登记方式,外省建筑企业自主选择。

 (一)网上登记

1.申请CA锁。外省建筑企业和人员需登录黑龙江建设网“数字证书注册”系统在线申请CA锁,申请成功后将邮寄给企业和本人。申请CA锁时企业和人员应分别填写CA采集表,并上传相应电子文件:

(1)企业应上传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企业CA采集表等原件扫描件,以及承诺视频;

(2)人员应上传身份证、个人签名的CA采集表原件扫描件,以及承诺视频。

 2.填报基本信息。外省建筑企业和人员持CA锁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平台”()企业信息库和人员信息库,在线自主填报或确认相关信息,企业和人员填报的主要内容:

 (1)企业应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持证信息、综合管理信息,上传相应电子文件;

(2)人员应填报个人基本信息,上传人员照片、签名和相应电子文件。

(二)现场登记

外省建筑企业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到省住建厅,使用临时CA锁,自助完成信息登记工作。

   三、注意事项

(一)外省建筑企业和人员登记的基本信息将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平台公示3日(基本信息提交即公开,安证、资质等信息审核后公开),公示无异议的,相关信息进入该省企业和人员数据库,外省建筑企业才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外省建筑企业和人员应对其登记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全面性负责,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包括外省建筑企业在我省负责人联系方式),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CA锁在上述平台自主完成信息变更。

(三)外省建筑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息登记:

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询信息的;

2.近两年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近两年发生过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4.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重量安全事故的,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登记信息存在虚假的;

6.存在其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外省建筑企业进入该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按《关于实行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黑建建〔2018〕2号)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 *** 月报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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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异地供应商在黑龙江省 *** 采购中心备案注册并登记需要什么流程

1、黑龙江省 *** 采购供应商库登记表(在左上角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地税)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5、法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

6、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证明(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如出租方为个人,另提供其产权证)原件;

7、生产或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目录(计算机打印件);

8、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相关资质证书、协议书、授权书原件(生产及销售类企业应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软件开发类企业应提供:计算机等级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产品等级证书等。施工、设计类企业应提供:建筑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设计资质证书等。

经营类企业应提供:厂家针对本公司的授权书等);

9、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成立时间不到一年的企业不用提供);

10、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核准通知书原件;

11、各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文件原件,并将总公司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其营业执照原件上传到“国家资质”栏目内;

12、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需出具并上传银行资金证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 *** 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 *** 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

要做测绘项目需要去当地备案是要到区县地方测绘管理站还是到市测绘管理站

根据国家测绘管理规定,测绘项目到区县级测绘管理站备案即可。

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2018修订)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行政公署、市、县(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省测绘局登记:

(一)各等级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及其他一、二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三)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含水下地形,下同)、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大于40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测绘面积大于250平方公里。

(四)国家和省管建设项目的工程测量任务。

(五)编制各种公开出版地图和书刊插附地图,以及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国界线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地图。

(六)省、行政公署、市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以及跨市(行政公署)的测绘任务。

(七)涉外测绘任务。

(八)外省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任务。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登记,由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报省测绘局备案:

(一)三、四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至10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4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8平方公里至40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20平方公里至10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测绘面积50平方公里至250平方公里。

(三)县级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以及跨县的测绘任务。

(四)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行政公署、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地图。第六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县(市)测绘主管部门登记,由县(市)测绘主管部门报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一)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至2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至4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4平方公里至8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10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测绘面积25平方公里至50平方公里。

(二)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县级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地图。第七条 列入国家或省测绘计划的测绘任务,由编制测绘计划的部门于任务实施前1个月,将任务安排分别通知省测绘局和测绘任务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

省人民 *** 有关部门和驻本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测绘任务免予登记,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测绘任务,应依照前款规定通知测绘主管部门;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应当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第八条 测绘单位和个人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应于任务实施前持单位介绍信及有关文件到测绘主管部门填写登记表,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测绘任务登记证。登记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测绘资格证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测绘任务合同书或上级下达任务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因任务紧急无法在任务实施前办理登记的,应于任务实施一个月内补办登记。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超出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

(二)测绘收费超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低于成本价格。

(三)已有近期同等精度的测绘成果。第十条 测绘单位领到测绘任务登记证后,如测绘任务发生变动,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办理任务登记时应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测绘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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