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以及对各级、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监督、优胜劣汰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第二章 资质许可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向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 办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总承包三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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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起重设备安装与拆除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不分资质等级的特种专业工程、地热专业工程承包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五)预拌砂浆企业资质。
申请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资质增项或者升级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作出的许可决定向社会进行公示。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情况发生变化,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资质变更都需要一些什么材料 ?
一、申请名称、工商注册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企业任命文件;
4.企业现有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变更后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变更登记表;
7.企业章程复印件;
8.对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二、申请变更人员(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提供以下资料:
1.《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企业任命文件;
4.企业现有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资质申请要求的人员相应证明资料(法人提供身份证、工作简历,企业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提供中或高级以上职称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和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
三、申请注册资本金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企业任命文件;
4.企业现有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变更后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变更登记表;
7.企业章程复印件;
8.对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9.企业验资报告。
四、申请注册地址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企业任命文件;
4.企业现有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变更后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变更登记表;
7.注册地跨省变更提供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格变更的批复文件和首次申请资格的全部材料。
企业如何办理测绘资质?
测绘资质目前已经开始改革,各种政策议论纷飞,有人急急忙忙的开始赶在改革之前把需要的测绘资质办下来,有的单位稳坐钓鱼台,安安稳稳的等着测绘资质标准出来再办。不管是哪一种都需要了解清楚测绘资质代办需要哪些材料和流程,所以我们接下来了解下办理测绘资质的情况以及要求。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界线与权籍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企业找测绘资质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二、测绘资质代办大致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4、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申报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如下: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哈尔滨市统计登记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对统计登记的管理,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哈尔滨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本市在市外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基本统计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 *** 统计机构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 *** 统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统计登记工作。
统计登记工作的具体分工,由市 *** 统计机构确定。第四条 新设立的基本统计单位以及有统计调查项目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统计登记。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设立的基本统计单位未登记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统计登记。第五条 外地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基本统计单位,由所在地 *** 统计机构负责办理统计登记。第六条 基本统计单位办理统计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持有关证件或者文件,并填写统计机构规定的统计登记表: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持介绍信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企业持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
(四)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文件。第七条 *** 统计机构对证件、文件齐全的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准予登记,并于当日发给由市 *** 统计机构统一印制的《统计登记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涂改《统计登记证》。第八条 基本统计单位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负责登记的 *** 统计机构(以下简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一)名称变更的;
(二)地址变更(未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
(三)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性质变更的;
(五)经济类型变更的;
(六)从属关系变更的。
基本统计单位地址发生变更跨行政区域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原《统计登记证》到变更后的行政区 *** 统计机构办理转移统计登记。
各区、县(市) *** 统计机构在办理转移统计登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构通报。第九条 基本统计单位终止的应当自被批准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统计登记。第十条 《统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4年。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基本统计单位,应当自《统计登记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原《统计登记证》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换证的,视为未办理统计登记。第十一条 统计登记实行复检制度。
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年度复检。第十二条 区、县(市) *** 统计机构应当每年将基本统计单位的统计登记基本情况报送市 *** 统计机构。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统计登记或者未参加年度复检的基本统计单位,由 *** 统计机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未办理的,由 *** 统计机构依照《哈尔滨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基本统计单位,由 *** 统计机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未办理的,由 *** 统计机构处以企业事业组织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以个体工商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 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想知道: 哈尔滨市 乙级测绘单位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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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广厦房地产面积测量有限责任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48
黑龙江龙图信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14
黑龙江省地兴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51
哈尔滨蓝德测绘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65
哈尔滨市华地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08
黑龙江省恒信测绘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28
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 乙测资字23001077
黑龙江华睿国土资源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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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宏地质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49
黑龙江神州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74
哈尔滨市松北新城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29
哈尔滨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76
黑龙江省第四地质勘察院 乙测资字23001068
黑龙江省海天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15
黑龙江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乙测资字23001061
哈尔滨市大地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81
黑龙江北斗国土测绘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24
哈尔滨北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92
国家测绘局第二航测遥感院 乙测资字23001117
黑龙江绘远数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95
哈尔滨市龙舟创意信息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153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乙测资字23001082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测试应用研究所 乙测资字23001006
黑龙江省煤田地质勘察院 乙测资字23001107
哈尔滨公众地理信息研究所 乙测资字23001096
黑龙江金恒基地质勘测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177
黑龙江省恒瑞地质勘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50
哈尔滨泽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167
黑龙江诠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57
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0三队 乙测资字23001030
黑龙江省地球物理勘察院 乙测资字23001069
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94
哈尔滨市龙滨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乙测资字23001047
哈尔滨恒基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乙测资字23001184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实施勘察、设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 *** ,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从业资格第七条 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领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承担建设工程的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若干专业和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第九条 省直、市属单位申请工程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省直和市属单位申请勘察、设计丙、丁级资质或者专项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勘察、设计资质和测绘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凭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只能承担本单位内与其资质相符的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一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取得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业务。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资质证书满2年并达到高一级资质条件的,方可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未经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在没有新的资质等级之前,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连续2年未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收回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件。确需重新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可以重新申报。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应当符合其资质等级。第十六条 本市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进人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应当凭下列材料在每年3月底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进人手续:
(一)《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或者《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四)公章、图签、出图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印模。第十七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应当持所在地市(行署)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地区手续,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进入手续。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经审查合格的,准予按其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二)技术力量、技术装备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准予其按实有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三)经审查手续不完备或者不具备更低资质等级要求的,不予批准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