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测绘资质管理信用

2024-06-19 黑龙江测绘资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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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文图测绘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黑龙江文图测绘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是2012-04-06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本级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松花路9号哈南国际数据城“中国云谷”6号楼3层。

黑龙江文图测绘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301995919126680,企业法人于思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测绘资质管理信用

黑龙江文图测绘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按测绘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甲级测绘业务: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在黑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01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黑龙江文图测绘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3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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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晨测绘有限公司怎么样?

黑龙江华晨测绘有限公司是2013-04-10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62-1号19层1901室。

黑龙江华晨测绘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301106638538053,企业法人刘淑林,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黑龙江华晨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除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土地规划机构等级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10月);农林行业(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专业乙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2月01日);可以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业务(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10月10日);图书零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3月31日)。从事土地整理、复垦、高标准农田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规划设计、实施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绘图、制图、打印、装订。在黑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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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以及军事测绘单位从事非军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省测绘工作。

市(行署)、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省农垦总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级 *** 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更新周期,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更新。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以及房产测量活动实施测量技术规范的监督。第六条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外测绘项目应当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和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第八条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和借用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测绘业务,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后三十日内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发证书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三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第十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低于测绘成本价格发包。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不得转包。

经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同意的测绘项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经承担分包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测绘项目登记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建立专题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区域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单位出具凭证,并在三十日内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第十四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或者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或者合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并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使用的测绘成果,应当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无偿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外,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第十七条 生产、存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地或者场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造可能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提供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第十九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选用当时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根据地形、地物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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