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征迁测绘怎么验收资质

2024-05-05 海南测绘资质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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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下文是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征迁测绘怎么验收资质

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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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 *** 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 *** 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六条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规定。

第七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个人住宅单独建设的,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3米(不包括坡屋顶的高度,坡屋顶高度不超过顶层高度的2/3)。

(二)城市干道两侧规划红线外各50米范围内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个人建设住宅用地,须通过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条件:

1.临城市主干道(60米≥道路红线40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30米。

2.临城市次干道(40米≥道路红线24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设,不得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和退让道路最小距离应基本符合各项技术规定。建筑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造成损坏和影响。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个人住宅应当按规划和规定要求退够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距离。

(六)建筑物不得占压和挑出用地界线,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体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坏市容市貌、妨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

(九)处理好供水、排水、通风、排气(烟)、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八条 未列入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计划的合法D级危房,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所在区人民 *** 与产权人协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购。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禁止审批和建设个人住宅,但D级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件和建房申请;

(二)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设计图纸和文本;

(四)村、居委会意见。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申请改、扩建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涉及毗连建设的房屋还应当提交业主与相邻产权人达成接建书面协议;申请加层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加层鉴定报告;申请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必备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即进行现场公示,征求相邻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准建设;如有异议的,即暂停审批。待协调处理(或召开听证会)后再予作出行政审批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办理建设住宅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海口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个人住宅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住宅用地使用类型为出让地的,如今后房产 *** 须按每平方米220元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按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审批的个人住宅项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商业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缴纳。

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当申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涉及容积率、层数、退线间距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建设住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手续。

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

(三)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原件需设计院每页盖章);

(四)规划方案审核通知书(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签名按手印)。

第十五条 个人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层以上的个人住宅,业主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前述面积或层数以下的个人住宅,业主在开工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

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建设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的模式,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用房。

依本条规定建设个人住宅的,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个人住宅在开工前,业主应当组织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所属规划分局对放线情况实施现场核验。

主体工程封顶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进行现场复验。

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个人建设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工程竣工后,业主按规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规划核实意见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个人住宅,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如何申请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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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 *** 2009第4号令

有2003年的海南省海口市征迁测绘怎么验收资质

上 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号

《上虞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 *** 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海口市征迁测绘怎么验收资质,现予发布,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长海南省海口市征迁测绘怎么验收资质:徐文光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虞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 ***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市人民 *** 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为国有,并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第三条 征用土地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确保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第四条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征用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统一征地中心承担征用土地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须做好本辖区征用土地基础工作。

村民委员会须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征用土地工作。

市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农林水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征用土地实行补偿制度。按照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情况,依法给予补偿。

单位及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已被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

第七条 征用土地工作程序

(一)受理。意向用地单位持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附红线图)、有测绘资质单位制作的现状图,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用土地申请,涉及林地、水域的须持林业、水利部门审核意见。上虞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新区持批准的总体规划书及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用土地申请。

(二)调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征用土地申请进行审核后,由市统一征地中心与被征地单位共同进行实地踏勘、丈量,核实地上附着物情况,确定土地权属,审查被征地单位基本情况,商议征地补偿有关事宜,签订征地协议书。

(三)公告。经上级人民 *** 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由市统一征地中心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街道、村进行公告。

(四)支付。市统一征地中心按征地协议书约定的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其他权利人。

(五)交地。被征地单位和其他权利人在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会同市统一征地中心将建设用地按批准的面积,进行现场交地,填写现场交地清单。

第八条 征地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用的原则。征用土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任何用地单位不得以土地买卖形式进行补偿。

(二)按地类补偿的原则。征地必须按被征土地位置、地类情况给予补偿。

(三)按标准补偿的原则。征地必须严格按照 *** 统一制定的“年产值区片综合价”补偿。

(四)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经上级人民 *** 批准,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该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 征用集体土地时,征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进行计算(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征用市 *** 批准并己实施的蔬菜基地土地,可在同一区片年产值的基础上提高10%计算。征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海南省海口市征迁测绘怎么验收资质;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的50%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三)。

下列情况一律不予补偿:市统一征地中心征地进场调查后,抢种的树木、花木、农作物或抢建的设施等海南省海口市征迁测绘怎么验收资质;违法声音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等。

(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

该项费用标准分别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含0.3亩)的行政村纳入“城中村”改制改革范围。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现有农用地一次性征用收归国有,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管理。在未落实建设项目前,土地可租赁给所在村;建设项目落实后,租赁耕种单位须无条件服从建设需要。

第十一条 土地征用过程中,涉及到房屋拆迁安置的按照《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原宅基地不再重复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列支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支出。

(二)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抵交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用于被征地单位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费用。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移作他用,其收支情况应纳入村级财务公开范围,并由当地 *** 和国土、农经、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擅自改变年报数据,谎报人均占地面积,冒领或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征用土地过程中,被征地单位、个人无理阻挠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主要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及从事统一征地的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徊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海涂土地属于国有土地,鉴于其宗全市民工投劳、 *** 投入围垦而成,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上虞市征用土地补偿实施意见》(虞政[2000]21号文件)同时废止。

征地拆迁测绘由街道负责吗

不是的。市、县级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街道办事处是没有权进行征地的,但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受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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