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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 对在建及建成的各类商品房,允许开发商修改内部设计,改建为城市住宅,设计修改后再报建时,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报建费)。
3、市规划局在市辖各区设置规划监督分局,负责该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建议,及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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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全市城乡统一规划、整体布局的指导思想,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以及分级编制、逐级指导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