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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对在建及建成的各类商品房,允许开发商修改内部设计,改建为城市住宅,设计修改后再报建时,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报建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限制占用耕地;提倡对旧房进行改造,兴建住宅。除按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搬迁的村庄和拆迁户而不能继续使用原有旧宅基地的以外,一般不安排新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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