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规划勘察测绘服务中心怎么样?
简介:海口市规划勘察测绘服务中心成立于2002年,隶属海口市规划局,是一家具有乙级测绘资质、丁级房产测绘资质和乙级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资质的事业单位。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下文是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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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 *** 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 *** 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六条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规定。
第七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个人住宅单独建设的,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3米(不包括坡屋顶的高度,坡屋顶高度不超过顶层高度的2/3)。
(二)城市干道两侧规划红线外各50米范围内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个人建设住宅用地,须通过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条件:
1.临城市主干道(60米≥道路红线40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30米。
2.临城市次干道(40米≥道路红线24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设,不得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和退让道路最小距离应基本符合各项技术规定。建筑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造成损坏和影响。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个人住宅应当按规划和规定要求退够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距离。
(六)建筑物不得占压和挑出用地界线,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体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坏市容市貌、妨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
(九)处理好供水、排水、通风、排气(烟)、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八条 未列入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计划的合法D级危房,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所在区人民 *** 与产权人协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购。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禁止审批和建设个人住宅,但D级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件和建房申请;
(二)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设计图纸和文本;
(四)村、居委会意见。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申请改、扩建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涉及毗连建设的房屋还应当提交业主与相邻产权人达成接建书面协议;申请加层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加层鉴定报告;申请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必备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即进行现场公示,征求相邻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准建设;如有异议的,即暂停审批。待协调处理(或召开听证会)后再予作出行政审批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办理建设住宅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海口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个人住宅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住宅用地使用类型为出让地的,如今后房产 *** 须按每平方米220元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按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审批的个人住宅项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商业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缴纳。
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当申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涉及容积率、层数、退线间距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建设住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手续。
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
(三)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原件需设计院每页盖章);
(四)规划方案审核通知书(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签名按手印)。
第十五条 个人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层以上的个人住宅,业主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前述面积或层数以下的个人住宅,业主在开工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
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建设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的模式,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用房。
依本条规定建设个人住宅的,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个人住宅在开工前,业主应当组织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所属规划分局对放线情况实施现场核验。
主体工程封顶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进行现场复验。
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个人建设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工程竣工后,业主按规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规划核实意见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个人住宅,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如何申请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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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测量机构必须有哪些证书
一、为什么要制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答: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二、哪些单位具有房产测绘资格? 答: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取得测绘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精力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三、哪些情形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测绘? 答:1、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2、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3、房屋权利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四、房产测量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 五、房产管理中房产测绘由哪些测绘部门承担? 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已取得房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六、房产管理部门对房产测量、房屋面积计算管理职能是什么? 答:根据建办住[2000]4号通知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面积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违法行为,对商品房面积测量的资质提出初审意见。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怎样获得房产测绘成果? 答:需委托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测绘单位的处罚权利有哪些? 答:1、对房产面积测算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要求办理房产测量房屋面积计算程序有哪些? 答:呼市标准房产测绘所房屋面积计算程序是:登记 → 签字委托书 → 提供相关资料 → 现场测量 → 出具测绘成果。 十、房屋面积测算有哪些? 答:房屋面积测算有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 十一、成套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哪些? 答: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获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十二、购买商品房共有建筑面积有哪些? 答: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室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公共用房和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分摊部分。 十三、怎样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答: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求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套房屋分摊所有建筑面积。商住楼、综合楼按功能“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进行分摊各自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十四、商品房因建筑面积发生纠纷怎么办? 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保障性住房配售及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规程
海口作为海南的省会在保障性住房方面有严格的流程规定,对于想买房的购房者但收入较低的 *** 会提供保障房,那么保障房实施具有哪些严格规定呢?
为规范对我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监督、销售合同网上签约以及备案确认、职工住房面积审核等的实施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规程。
之一条 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兴建的如下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监督、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确认、职工住房面积审核等的管理实施工作适用本规程:
(一)省 ***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 号)公布施行之后,即 2010 年 8 月 31 日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 *** 批准建设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兴建的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二)省 ***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 号)公布施行前(2010 年 8 月 31 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 *** 批准建设,但于 2010 年 8月 31 日后开工建设的单位职工集资合作所建经济适用住房。
省、市 *** 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规定的单位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范围界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开工建设的认定标准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通知》)(建保[2012]105 号)
第二条第(五)项,关于开工口径为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 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涉及本省农垦系统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监管事宜,按省、市 *** 的有关规定及监督管理权限,并经纳入本市按属地实施管理的,适用本实施规程。 第二条 单位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监督、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确认、职工住房面积审核等工作,按如下基本内容及程序办理:
(一)房屋面积测绘及建立项目楼盘信息。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委托具有房产面积测绘资质的机构实施对项目房屋面积测绘(预测),将房屋面积测绘(预测)成果报告报市住建局审核备案,建立网签系统房屋销售楼盘信息表。
(二)建立可销售保障性住房楼盘信息。
1、建设单位根据经市住建局审核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预测)成果报告、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职工保障性住房规模等,将核定的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房号、套数规模及建筑面积等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查备案,并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建立项目可销售的职工保障性住房网签系统住房监管信息。
2、网签系统监管的职工保障性住房房屋楼盘信息,以市规划部门审批并列入保障性住房性质管理,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套数及面积规模为据。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标示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建的面积不一致的,以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标示的住房面积为准;单套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建面积误差较大,且涉及应依法向规划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依程序规定申请办理。
(三)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资格审核备案。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批建的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套数规模、职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需求等情况,组织对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资格进行审查,并将经核准的职工申购对象名册及有关资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备案,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出具《职工个人申购单位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确认表》(格式文本)。
(四)开通建设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系统服务终端。建设单位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开通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系统服务终端。
(五)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单价的编制及报送审查备案。建设单位根据省 ***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 号)、《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府〔2013〕232 号)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单价(含超标面积部分的市场价单价)并报市物价部门审查备案。
(六)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确认和职工住房面积审核。
1、建设单位与申购职工对象通过专项网签系统签订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及上传,并持有关资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住房销售合同、职工住房面积等内容进行审核备案,出具相关审核备案文书及《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确认及住房面积审核表》
2、涉及职工所购住房面积超过其本人所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审核结果将超标面积部分住房市场价房价款与完全成本价的差额款项上缴指定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提供城市住房基金缴存凭据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出具《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确认及住房面积审核表》。
第三条 办理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资格审核备案,由建设单位持如下证明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建设单位办理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资格审查备案申请函。
(二)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申购对象职工名册。
(三)《职工个人申购单位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确认表》。
(四)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交相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证明。
(五)住房申购职工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证件材料(建设单位审核后提交经其盖章的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职工申购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资格条件按《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府〔2013〕232 号)第十四、十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规定应当提交的资料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职工个人资料档案。所提交资料若属相同的可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本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按《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府〔2013〕232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审核工作需求提交并归存职工个人资料档案。
第四条 办理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系统
服务终端的开通事项,由建设单位持如下证明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建设单位开通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系统服务终端事项的申请函。
(二)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 *** 批准建设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职工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批复文件。
(三) 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建设单位出具的保障性住房住房配售计划(方案)、项目施工进度时间节点计划和竣工交付时间计划等的材料。
(六)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属于限价商品住房的,提供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 以上有关证件或证明资料,相应提交原件;涉及无法提交原件的,原件核对后提交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第五条 办理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确认和职工住房面积审核事项,由建设单位持如下证明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1-0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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