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测绘成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涉密测绘成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商国家及军队保密主管部门决定后,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保密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解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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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扩展资料
违反国家保密法规违规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是违法的。
2016年4月,某州保密局接到有关部门转来案件,线索直指几名测绘人员。
经查,自2013年起,杨某、徐某、石某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先后数次到所属勘测设计研究院档案室领取涉密测绘成果光盘(由该院统一向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申领)。
为工作便利,3人擅自将光盘内容拷贝到单位配发个人使用的连接互联网计算机内,随后将光盘退回档案室。这几台计算机长期存储涉密测绘成果,直至案发。
勘测设计研究院从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申领成果、3名当事人从档案室领取成果,都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但当事人不顾测绘成果的涉密性质,将光盘内容导入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构成了保密违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测绘项目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有哪些
测绘项目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有九个条件海南省海口市资质单位测绘保密法,如下:
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海南省海口市资质单位测绘保密法;
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
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专管人员监督;
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单位主管领导和成果资料档案负责部门派员销毁;
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
涉密测绘成果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涉密测绘成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绘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他有关地理数据;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全国基础测绘成果及其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和地勘涉密测绘有关的部门:
针对全国地勘行业涉密测绘成果和地质资料使用存在失泄密隐患问题, *** 同志最近作出多次批示,要求高度重视,认真整改。
为落实 *** 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和地质资料的监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部和国家保密局协商一致,共同成立全国地勘行业涉密测绘成果和地质资料使用与管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徐德明担任组长。
四部门联手行动,重拳出击,迅速在全国地勘行业开展保密大检查,全力把维护地理信息安全落到实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人民网-四部门开展地勘涉密测绘成果和地质资料检查侧记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 *** 预算。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报经批准。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予以说明。第八条 因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九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避让已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第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基础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获取的年度计划,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定期公布成果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分发服务。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 *** 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部门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其他专业信息系统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向 *** 和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十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外省的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发包、承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二)发包单位不得向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发包;
(三)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价格承包;
(四)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
(五)承包单位分包的业务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业务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单位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是本级 *** 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 *** 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完成本级 *** 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交办的保密工作任务;负责组织检查和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保密工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保密工作人员;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或直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泄密事件,并对泄密事件采取补救措施。
省直机关单位要有1名领导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指定专(兼)职干部负责日常保密工作。涉密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办事机构。
县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业务方面的保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责任。第三条 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经常开展保密检查,严格保密制度,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对保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泄露国家秘密,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查处。第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对各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对发生的泄密事件及时向保密部门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第二章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第五条 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第六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不能标明制发日的,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计。第七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何种密级有争议的事项,在未得到国家保密局或有确定密级权的机关批准前,应当以密级争议中较高的密级作标志。第八条 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密级或保密期限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解密依照《保密法》第十六条、《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各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如确定密级的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应当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十一条 涉外工作中的保密
(一)接待境外人员参观或洽谈业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清密与非密的界限,确定介绍口径、洽谈范围和参观的路线、项目等,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凡属于国家秘密的项目、设施以及军事禁区等,除特殊情况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让境外人员参观。
(二)进入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住处,陪同外国人参观、游览、参加宴会、洽谈等,不得携带载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与境外商人洽谈业务,不得涉及我国经济、金融、外贸等方面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出境人员不得擅自携带载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非携带不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的管理规定,向保密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手续。携带出境的密件须严加保管,或者交我驻外机构代为保存,不得遗失,不得向境外人员和机构泄露和提供。入境后,应及时向原许可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稿件等,但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必须向保密工作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明表手续。
(四)接受境外人员(含留学生、实习生、进修生、专家等)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让境外人员接触国家秘密事项。来本省工作的专家需要使用与业务有关的秘密级、机密级资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承担保密义务;绝密级资料以及与业务无关的其他资料,不得让其使用。
(五)境外机构和人员来函、来电或来人了解、索取涉密资料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与保密和外事等主管部门联系处理,不得擅自提供。
(六)凡通过普通邮电线路向境外打电话、发电报和传真、投寄信件、稿件和音像制品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对外投稿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科技等方面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明表手续。
(七)境外记者和其他境外人员要求来本省进行采访、录音、录像或者拍电影、电视等活动,接受单位应当办理报批手续。采访,拍摄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八)在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不得让外方人员接触我方秘密文件资料和参加秘密会议。如确需向外方提供有关秘密文件资料的,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合同中订立外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条款。
(九)邀请境外人员来本省进行测绘活动,应当经我省测绘部门批准。
(十)对来本省的外国要员的行踪和活动情况,在国家授权公开发布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