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 *** 预算。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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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报经批准。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予以说明。第八条 因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九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避让已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第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基础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获取的年度计划,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定期公布成果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分发服务。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 *** 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部门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其他专业信息系统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向 *** 和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十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外省的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发包、承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二)发包单位不得向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发包;
(三)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价格承包;
(四)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
(五)承包单位分包的业务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业务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单位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请问测绘资质怎么申请?
关于新办测绘资质,新政策缩减了将近80%的类别,原测绘资质的小项现全归为大项,分别是:大地测量,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海洋测绘,导航电子地图执照,互联网地图服务,地图编制。十个大项。
新办测绘资质人员比老保准压缩了很多,但是仪器设备,档案管理,保密协议等硬性条件审查极为严格,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新办的内容和条件:
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
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四)符合通用标准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三、对在本标准实施前测绘单位已有的用于申请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离开本单位的前提下,实行“老人老办法”,原有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海南省考取测量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报名条件?
关于开展测绘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各测绘持证单位:
根据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06年度《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鉴定公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测绘局《关于对全省测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甘劳社发〔2005〕151号)等文件精神,我站定于今年5月在兰州开展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籍测绘、地图制图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委托省测绘学会举办测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二、鉴定等级及申报条件
(一)本等级鉴定申报条件:
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经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可申报五级(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2、参加工作七年并在本职业(工种)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四级(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3、参加工作十二年并在本职业(工种)工作十年以上,可申报三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4、经评估合格的技校、职高、中专测绘专业毕业生,大学测绘专业毕业生可申报四级(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二)升级鉴定申报条件:
1、取得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四级(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三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三、鉴定申请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二)档案所在单位审核;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查申请人资格;
(四)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签发准考证。
四、鉴定和培训
鉴定的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包括测量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包括各专业的操作技能要求,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维护,安全生产知识等。两项成绩均在合格以上,方能取得等级证书。
鉴定前培训每期为7天,学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参考书目,采用测绘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
五、鉴定和培训费用
(一)鉴定费:经省物价局批准,五级:理论考试15元,操作技能鉴定125元;四级:理论考试20元,操作技能鉴定180元;三级:理论考试25元,操作技能鉴定215元。报名费10元。
(二)培训费:五级115元;四级192元;三级276元。食宿、交通自理。教材统一订购,按定价收费。
六、证书的颁发和效用
对鉴定合格的人员,经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定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