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规划局有哪些职责?
根据《 *** 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 *** 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规划局,为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市 *** 工作部门。
根据《 *** 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 *** 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规划局,为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市 *** 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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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组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全市用地实行规划管理,负责城乡建设项目选址意向的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依法对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五)负责全市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承担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规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组织规划课题研究和规划设计方案评优工作。
(七)负责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勘察市场监管工作。
(八)负责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和规划审批档案等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鉴定、整理、归档、保管和数字化利用工作。
(九)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十)承办市 *** 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内设8个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行政、人事、财务、劳务工资、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公文收发、文秘和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党务、纪检、廉建工作;负责工青妇、计生工作;负责规划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做好城乡规划基础资料的收集、鉴定、整理、归档、保管和数字化利用工作;负责统计年报工作;负责三亚规划信息网站、局域网和局电子政务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业务办公室
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日常工作,起草“规委会”工作制度;负责“规委会”议题的收集汇总,组织技术审查和提交审议;负责“规委会”会议组织,编写会议纪要,监督、检查“规委会”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组织课题研究和规划设计方案评优工作。
(三)法规教育科
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 *** 、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工作,拟定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建设项目的批后公示工作,组织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负责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勘察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市规划展览馆管理工作。
(四)规划技术科
负责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综合整治规划及重要规划的编制,并按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或上报审批;负责组织编制、报批本市相关规划技术规定;审查主城区等重点区域规划范围内 *** 建设项目取得土地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主城区及重点区域范围内成片开发以及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报批工作;协调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五)用地规划科
依法对主城区及重点区域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向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对主城区及重点区域规划范围内土地出让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组织管理范围内涉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修改、报批工作。
(六)建设规划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审核主城区及重点区域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审批的建筑工程放线、验线及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城市设计,参与制定有关建筑设计方面的技术性文件;负责主城区等重点区域规划范围内建筑外装修和城市雕塑设计的审批工作。
负责受理规划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授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协同有关部门完成联审、联办事项;组织或参与相关会审、评审和勘查论证工作。
(七)市政规划科
负责组织各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并按权限审批和上报审批;负责各类管线规划综合,划定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红线,提出道路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并实施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市政工程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市政工程项目的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负责城市规划勘测管理和市政工程成果、资料的收集、移交与使用。
(八)村镇规划科
指导、协调建制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负责对村镇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向和用地规划进行审查,核发村镇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村镇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规划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工作;监督指导各镇规划建设所工作。
有哪些编制?
市规划局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专业技术领导总规划师1名(副处级);正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导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3名
海南省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 *** 令
(第179号)
《海南省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 *** 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 *** 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省 *** 对省属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及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省 *** 确认44个省直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决定对38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对67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实施主体,对205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未经公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组织不得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转变 *** 职能,规范 *** 行为,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 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
海南省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84项)
实施单位 序号 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名称及条文备注
省档案局
(6项)
1
集体或个人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
单位或个人出卖其所有的档案的审批《档案法》第16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7条
2
单位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
、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3款
3
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有关
档案和复制件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9条
4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 5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 6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
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第3款
省商务厅
(3项)
7拍卖企业设立审核《拍卖法》第11条 8
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对台湾地区小额
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外经贸台发第285号)国务院下放至省
商务厅审批9
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
同审批《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
批复》(国函[1995] 109号)国务院下放至省
商务厅审批
省盐务局
(7项)
10碘盐加工企业定点审核《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7条 11经营碘盐批发审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7条 12食盐生产企业定点审核《食盐专营办法》第5条第2款 13食盐批发许可《食盐专营办法》第11条 14食盐准运审核(审批)《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 15
开办制盐企业审核
《盐业管理条例》第8条
《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7条
16
食盐添加物批准
《盐业管理条例》第16条
《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19条
省公安厅
(省消防
局)
(5项)
17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
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实行分级管理
18配置民用枪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8、9、11条 19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0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
施20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0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
施21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 第(二)项
省司法厅
(7项)
22
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合作制、合伙制
)审核《律师法》第15、16、17、18条
23设立律师事务所(个人制)审核《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15、16、17、18条 24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审核《律师法》第20条 25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审核
《律师法》第5、6、7、11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
》第6、8、9条
26批准设立公证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5条 27批准颁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 *** 预算。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报经批准。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予以说明。第八条 因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九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避让已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第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基础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获取的年度计划,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定期公布成果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分发服务。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 *** 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部门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其他专业信息系统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向 *** 和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十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外省的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发包、承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二)发包单位不得向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发包;
(三)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价格承包;
(四)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
(五)承包单位分包的业务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业务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单位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如何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
进行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可以下载百度APP,在百度APP中搜索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进入后进行查询即可,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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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查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后返回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首页,点击右上角关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方便以后查询其他企业测绘资质。